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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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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


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2004年11月,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324号)要求,我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温卫医[2004]212号)。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模式的转型,以及医疗资源总量及布局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及省卫生厅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进一步进行调整,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妇幼保健院;急救站;临床检验所。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床位不满100张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

三、原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在市辖三区的民营医疗机构仍由我局管辖;新审批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发证机关管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须报我局备案(抄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调整核定床位数、变更名称、增设诊疗科目须按上述设置审批权限报批。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