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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浙江)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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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浙江)


【简介】

全面开展以节电、削峰为基本目标的节电改造和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005至2007年,全社会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

【关键字】

电力,节约,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旅游局、电力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与任务

全面开展以节电、削峰为基本目标的节电改造和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005至2007年,全社会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主要任务如下:

组织全省工业企业用电大户采用先进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提高用电效率,三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

组织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实施以中央空调与照明为重点的系统节电改造,三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

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能效标识,鼓励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推广使用节能灯等绿色照明技术,三年累计推广节能灯具600万只(套)。

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及其它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三年累计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00万平方米。

二、组织与领导

(一)省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电力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电工作,有关行业协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节电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节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节电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用电管理,加快用电改造,大力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建立和完善内部用电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抓好节电增效工作。

(四)成立由省节能协会、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省能源研究会、省农村能源办及有关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的“浙江省节电工作专家小组”,参与全省节电工作政策措施的研究、技术咨询及组织指导工作。

三、措施与分工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限制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进一步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可再生能源、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医药、仪器仪表等高技术产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加快促进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

(二)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能效标准和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产品,严禁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工业项目。各级经贸、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验收单位要认真执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各级经贸、发改、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节能篇(章)的审查,并监督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供电企业应暂缓接电,直至通过节能审查。

对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项目,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测(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按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责令停建、停产。

(四)加大工业企业的节电改造力度

工业企业要加大节电改造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电技改。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节电改造,重点抓好工业企业用电大户的节电技改项目,跟踪节电技改计划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实施成效。

(五)切实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改造

建设、旅游、经贸、电力等部门切实抓好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等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改造,推广冰蓄冷空调、中央空调智能控制和用能分户管理系统,采用高效制冷(热)、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等节电技术。

(六)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计划,制定公共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推广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电耗。

(七)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监测

对用电容量在1500千瓦或年用电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大户,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电平衡测试。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用电大户电平衡测试计划。各级能源监测(监察)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企业的电平衡测试。

(八)严格执行能效标识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未注明能效标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量技监等部门进行抽检(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依法进行查处。

(九)做好电力消费的统计信息发布

各级统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做好能源(电力)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

省经贸委定期制定并公布《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各类先进节电技术、产品,由生产开发单位或中介代理(代销)单位,依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向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申请,经“浙江省节电工作专家小组”评审推荐,纳入《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

(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等节能市场机制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鼓励节能、节电产品的生产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经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公布的企业和产品,可直接纳入《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鼓励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其他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先进实用的节电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

(十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节约用电。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具,使用节能灯,杜绝长明灯,带头节约用电。添置和更新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节能要求,优先采购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产品。

(十二)大力开展节能宣传。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好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节能、节电宣传和节电专项科普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节约用电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的节电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大力表彰节能、节电先进单位,引导社会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节电技术,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电氛围,全面推进节电工作。

四、政策与扶持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节电改造工程,支持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各地也要根据财力筹措节电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节电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对开发、生产和推广使用国家明确鼓励的节电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经省、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确认,优先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三)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等部门要按照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三种情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耗电(能)行业的发展。

(四)大力支持绿色照明、冰蓄冷空调和太阳能热水器集中供热示范项目。

五、监督与考核

(一)各市、各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的节电工作目标和计划,年底检查执行情况。

(二)节电改造项目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当地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分析报告。

(三)各级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节电改造项目节电绩效的监测(审计)工作,并出具监测报告(结果)。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监测报告(结果)及其他资料对节电项目进行验收,对节电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单位产品电耗考核。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用电企业(单位)的单位产品电耗考核,对单位产品电耗超过国家限额或违法、违规用电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主题词:电力节约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