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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说明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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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说明




为保障我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们起草了《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涉及每个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范围,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目前,民办高校大学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即使同为公立高校,不同地区或者同一地区隶属关系不同的学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的财政补助标准和落实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导致不同学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待遇存在很大差异。将大学生纳入城居医保制度后,同一地区的大学生,不管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办学性质如何,都可以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体现了社会公平。

二是有利于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负担,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将大学生纳入城居医保范围,建立起稳定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大学生医疗保险筹资具有了稳定的来源;通过社会互助共济,疾病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分担,能有效地减少学生患大病的后顾之忧,减轻学校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参保的大学生不再限定在校办医疗机构或者单个合同医院就诊,可以同其他参保居民一样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从而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三是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即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和城居医保制度。通过将大学生纳入城居医保制度,拓宽了城居医保制度覆盖范围,明确了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方向是走社会保险的路子,既能与现有制度体系有机衔接,又符合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树立大学生的保障意识,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4月初,我们启动了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居医保的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树人大学、浙江林学院和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等7所院校, 10.67万名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我们草拟了《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初稿形成后,先后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汇报,与市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并组织召开了部分在杭高校领导、学生会主席、院校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民主恳谈会,市医改领导小组对《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高校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办法》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后形成了《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大学生参加城居医保的实施原则、管理职能、参保范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障待遇、服务管理、费用结算等内容。具体需要说明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对象。《办法》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统一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目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全日制高校共有53所,在校学生41.51万人。其中省部属高校46所,在校学生36.1万人;市属高校7所,在校学生5.41万人。这些高校在杭州老城区有45所,萧山区5所,临安市2所,富阳市1所。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述院校和学生应按规定纳入本市城居医保范围。所以,在杭州市区以外的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林学院、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和浙江海洋学院萧山科技学院等8所院校    一并纳入本市参保范围。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目前公办学校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该类学生列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所以,我们在考虑政策时,将在杭就读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一并纳入参保范围。至于其他外国来杭就读的留学生,国家对这部分学生另有规定,并有一定的保障,经请示省厅有关部门,不纳入本市参保范围。

(二)关于筹资标准。筹资标准设置是否合理既影响到大学生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直接决定大学生的保障水平,最终将影响到基金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从调研情况看,在杭大学生的大病住院医疗主要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解决,学生缴纳的保费一般为每人每年60元,但总体医疗保障水平较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大学生参加城居医保,其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中小学生。目前我市中小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在杭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达到或略高于本市中小学生的水平,其人均筹资标准也要相应提高。

根据调研有关数据测算,并结合我市该年龄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的相关数据分析和目前我市中小学生大病住院医疗的筹资水平,大学生参加城居医保的人均筹资标准拟定120元(不含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其经济来源有限,每人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不高于目前参加商业保险的额度(即不高于60元),其余的应通过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经与省市财政部门商议,建议大学生个人每年缴纳30元,同级财政补贴90元。

同时,根据我市现行医保政策,对相应困难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对此,建议对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救助证》、低保证的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三)关于保障待遇。当前,在杭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待遇差异较大,总体保障水平还不高。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大学生的大病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各高校之间差别较大,低的仅为20%,高的通过商业保险可达90%。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对赔付金额也有相应的限制,不同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差异较大,低的仅为1万元,高的8万元。因此,无论是公费医疗还是商业保险,还无法减轻患有大病、重病学生的经济负担,对贫困学生而言,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目前我市参加城居医保的中小学生大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在70%-80%之间,另外目前部分高校通过商业保险的赔付大学生的比例也在50%-90%之间。为确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且有所提高,建议大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本市中小学生的报销比例一致,并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本市中小学生保险和商业保险均设有最高支付限额)。

(四)关于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学生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也就明确了大学生的医疗管理不实行定点。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均已放开了定点管理,同时学生在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时,其就医也不受医疗机构限制。因此,为确保大学生的就医方便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大学生的就医不实行定点管理,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另外,在确定筹资标准时,我们也已考虑到大学生就医定点放开的因素。

(五)关于缴费年限。大学生参加城居医保的缴费年限与今后参加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计算,目前各地政策不一,有些城市可以计算,有些城市则没有明确。我市在研究此问题时也非常慎重,进行了多次研究,认为大学生参加城居医保的缴费年限与今后参加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利大于弊。主要理由:一是目前我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为20年,只要正常缴费,一般大学生都能缴足2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对职工医保影响不大;二是这一政策只限继续选择参加杭州市职工医保的大学生,不涉及其他险种,也不适用于其他城市,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三是有利于医保政策的衔接,可充分调动在杭大学生参加城居医保的积极性。所以,《办法》明确了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连续参加城居医保的年限,与其参加杭州市职工医保的年限合并计算。

(六)关于高校医务室的定点服务。大学生参加城居民医保,高校医务室应参与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其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作用。所以,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医务室,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