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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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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


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2003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



关税法概况


关税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货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一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在通常情况下,关境与国境相一致,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但如果一国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则处在关境之外。与此同时,一个国家还可能设立多个关境,各关境之间的货物或物品往来,仍然需要征收进出口关税。例如,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和澳门保持自由港地位,即为我国单独的关境区。如果国家之间的货物往来不征收关税,而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例如,欧洲联盟就组成了一个共同关境,其范围大于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国境。

从理论上说,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进口税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进口税有正税和附加税之分。进口正税是按照关税税则中法定的税率征收的进口税。进口附加税是在征收进口正税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加征的临时性关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性关税、紧急进口税。出口税是指本国货物或物品出境时需要缴纳的一种关税,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废止出口税。但发展中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限制本国紧缺资源的输出,仍普遍保留出口税。过境税是重商主义时代比较盛行,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目前开征过境税的国家极少,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严格禁止成员国开征任何形式的过境关税。

关税的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关税征收的对象仅限于准许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物品是指非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进境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的进口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关税在货物或物品进出关境的环节一次性征收。货物或物品入境后,其在国内流通的任何环节均不在征收关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关税的征收管理只要依据《海关法》。具体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纳税义务人一般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滞纳措施


纳税义务人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海关税》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起,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强制执行措施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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