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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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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及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平时:

(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指导、规范全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二)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城市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工作,发挥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和警报设备作用,为政府防灾提供相关支持。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

(四)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负责疏散基地建设规划,组织拟订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各种保障方案,指导人民防空城市组织防空袭演练,组织训练群众防空队伍。监督、指导、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制定应急抢修方案。

(五)组织制定并落实人民防空通信网、警报网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全省人民防空通信网络建设和战备执勤,负责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的计划、技术和质量实施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审批、定额管理、质量监督、造价审查及竣工验收;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全省人民防空宣传计划,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城市对居民进行人民防空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防护技能。

(八)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的管理和分配,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对各人民防空城市的经费及物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审计及监督检查。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战时:

(一)掌握空中敌情,发出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和隐蔽。

(二)负责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战斗行动,积极配合城市防卫作战。

(三)组织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协同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协同军事部门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承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处。

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后勤、车辆管理、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

(二)指挥通信处。

负责拟订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保障计划;负责拟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移动指挥通信的规划,拟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选型标准和规范。参与重要经济目标论证,提出防护要求,指导、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措施;指导城市拟订人口疏散方案,建设人口疏散基地,开展人口疏散演练;组织实施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人民防空演练;组织训练群众防空组织;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干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训练;组建人民防空有线、无线通信网络和移动通信,为防空防灾提供信息服务和保障。

(三)工程计划处。

负责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指导城市编制和修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审批、造价审查、质量、定额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四)财务物资处。

编制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和物资计划;筹措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决算;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的管理和分配,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审计、监督和检查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及人民防空经费的开支情况;负责全省人民防空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后勤事业编制6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