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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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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人身安全,经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公安厅研究,通知校车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


甘教基〔2010〕38号

各市(州)教育局、公安局,有关办学单位、甘肃矿区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人身安全,经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公安厅研究,现就校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国家标准,整治交通安全隐患


《校车标识》(GB24315-2009)是国家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简称第2号修改单)后,针对校车管理制定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校车标识》对校车的外观标识、标牌和停靠标志标线进行了规范,对于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儿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认真学习《校车标识》标准,正确理解掌握标准的内容要求、校车标牌核发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校车标识》的方案,规范校车外观涂装和停靠标志标线设置,切实解决校车标识不统一、学校门口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

二、开展清理整顿、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号)、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校园幼儿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0]105号)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学校立即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一次认真排查,规范合法,取缔非法,采取定车、定校的方式,确保校车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对本地校车的安全状况、运行管理和校车驾驶人管理等情况进行摸排,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第2号修改单》要求,做到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坐垫配备齐全、消防器材有效;对车况破旧、到达报废标准、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0年6月15日前对辖区校车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和驾驶人检审验工作的通知》(甘公(交)发[2010]8号)规定要求,核发标志号牌和涂装车辆。

三、强化源头管理,确保校车行车安全


(一)严格校车源头管理。各地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校车的源头管理。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应使用自购或承租其他单位的符合安全标准的客车作为校车,严禁租用及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用作校车。二是中小学、幼儿园在承租、使用校车时,要做到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与校车驾驶人逐人见面,与校车驾驶人及租赁单位逐车逐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时,要严格车辆检验和查验,对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校车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

(二)严格外观标识喷涂和校车标牌核发。校车在接送学生时,都应在车辆规定的位置设置校车标牌,未设置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接送学生。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需填写《校车审查备案表》(见附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喷涂车辆外观标识,核发校车标牌,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到市州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变更和备案登记,换发行驶证后,方可使用。校车标牌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重新申报核发。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由校车所有人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并到市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和备案解除登记,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交回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驾驶人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开展一次辖区内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的,要依法追究车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学校要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切实增强校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四)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组织警力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强化秩序管理,对租用其他客车进行集中运送学生的学校,可采取道路管控、警车护送的方式,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加强依法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校车实行专管专用,严禁租借给他人作为其他用途。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管理是消除交通事故隐患,有力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出行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稳定和谐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工作,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学校和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等制度。做好重点节假日、学生放假回家、返校、出游的安全检查和教育,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非法营运的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力度,严禁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严查学生接送车辆的超员、超速驾驶行为,加强对正规校车的监督管理。

(三)各地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要定期召开一次校车管理联席会议,通报辖区校车使用单位的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校车的管理。

五、广泛动员宣传教育、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的宣传活动,通过上交通安全教育课、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对中小学幼儿园领导、教师和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校、家长、校车经营单位、驾驶人和中小学生及时了解、遵守相关规定,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接送学生车、报废车、载货车、拖拉机,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附件:1、校车审查备案表

2、通过公安部道路交通产品监督检测中心认证的部分校车标识制作单位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校车审查备案表(略)

附件2:


通过公安部道路交通产品监督检测中心认证的部分校车标识制作单位名单(截止2010年5月)

序号 制造厂商名称 产品种类 产品型号 检测结果

1 广州鼎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校车标识 DA-XC1 委2010061号检测报告

2 瑞飞反光材料(厦门)有限公司 校车标识 CC720 委2010090号检测报告

3 艾丽(昆山)有限公司 荧光黄绿色反光膜 _________ 委2010090号检测报告

4 3M中国有限公司 荧光黄绿色反光膜 4083 委2010090号检测报告

5 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校车标识 DM1913
DM1914
DM1915 委2010104号检测报告
委2010105号检测报告
委2010106号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