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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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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印发的《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暂行办法》(赣府发〔20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培训对象

第一条 上一年度冬季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城乡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应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第二条 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当年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名参训的,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免费教育培训。

第三条 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安置补助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超过3个月以上,以省民政厅核定的各承训机构培训时间为准。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参照中等职业教育的期限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章 承训机构

第五条 承训机构由省民政厅批准认定,主要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已批准认定的承训机构见《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及招生专业》。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抚州军分区司令部共同参与的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

各县(区)参照市级成立相应的县(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第七条 根据《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八条和《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考核办法》规定,成立抚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为市民政局内设科室,配备2名专职人员,承担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抚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领导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并负责组织对全市承训机构的考评。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中心承担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日常工作。

第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每年参训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经费预测、学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教育培训资金方案制定等工作,并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承训机构的考评。在每年退役士兵报到时,把省厅统一印制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指南》发到每个退役士兵手中,让有意接受培训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和工作经费的安排,审核教育培训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承训院校,并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属承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证书核发和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三条 抚州军分区司令部、各县(区)人武部负责在退役士兵办理预备役登记和新兵征集时进行免费教育培训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对培训政策知晓率达100%。

第六章 入学程序

第十四条 报名入学。

(一)退役士兵到当地民政部门报到之日起至8月底,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当年免费教育培训,最多可填报2个教育培训专业志愿,并同时提供身份证、退伍证、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3张一寸彩色照片,填写《江西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二)县(区)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做出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江西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县(区)民政局汇总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并按承训机构分类后,将名单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分别与各承训机构对接,由承训机构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退役士兵凭《入学通知书》、《江西省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江西省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和身份证件按承训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局分别在每年5月上旬、9月上旬将《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和每个学员的报名申请表及退伍证、身份证复印件报市民政局。

第七章 教学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原则。

第十七条 承训机构应建立领导机构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工作职责,制定退役士兵学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承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与实训时间,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及时掌握大中型企业和当地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就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存入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学员必须严格遵守承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报名入学时,参加短期培训的学员需垫付300元学杂费,参加中等学历教育的学员每学年需垫付500元学杂费。待其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予以全额退还。中途严重违纪并被勒令退学的其垫付学杂费不予退还,并停发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中心将不定期对退役士兵学员在校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同一个学员查到一次不在学校学习的进行口头教育,二次不在学校学习的进行警告,三次不在学校学习的停发当月生活补助费,三次以上不在学校学习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八章 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承训机构要加强学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创业观教育,加强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积极为学员创造就业条件,鼓励学员自主创业。要通过招聘会、校企合作和“订单”培养等形式提高学员的就业率。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企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配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为3个月(上级批准延长的除外),按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培训资金标准执行,市外的承训机构按省厅确定的标准执行,培训资金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每人每月300元。

(二)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时间一般为2年,按每人每年最高4000元培训资金标准执行,培训资金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每人每年3000元。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参照中等职业教育的期限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十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拨付到承训机构,程序如下:

(一)承训机构在开班后一个月内向市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实际在校参训人员花名册(开办中等职业教育的以本学年注册学员情况为基础提出年度资金申请),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民政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数,对承训机构申请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教育培训资金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拨付承训机构;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采取分段拨付方式,在每年审报核定金额后,一个月内预拨40%资金,年底再根据全年实训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余款。

第二十八条 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其教育培训补助资金按照中等学历教育的标准和年限,采取报账的方式按学年分段补助,程序如下:

(一)开学后,学员凭本人申请、入学通知书副本及学校收费凭据到市民政局办理手续,领取本学年60%的教育培训费。

(二)学年结束,学员凭成绩报告单领取本学年教育培训费余款。

第二十九条 教育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民政局牵头组成考评工作组,对承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提出教育培训资金余款拨付意见。

第三十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并由学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参训人员和时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及时发放到个人。

第三十一条 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和相应的学杂费减免政策。相应减免的学杂费在核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时作相应扣除。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等工作。

第十一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承训机构考核制度。

(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区),不能申报评比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县(区)政府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培训学员生活费发放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二)退役士兵学员教育培训后“双证“获取率和实际就业率纳入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考核承训机构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培训效果等(具体考核标准按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考核办法执行)。对考核不达标,按考核情况酌情扣减教育培训经费,最高扣除金额不超过培训经费总额的20%。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教育培训要求的承训机构,取消承训资格。

第三十四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目标考核,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机构负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