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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经2004年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规程所指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六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判处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被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考试作弊;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进行欺骗行为;

(二) 打架斗殴;侵犯集体、他人权益, 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 偷窃、诈骗、抢劫、赌博;

(四) 扰乱社会、校园秩序;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公共财物;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条 除本规程中明确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

(二) 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规程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九条 有本规程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凡受到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取消其学期(年)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 涉及学籍及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 张贴大字报、投递、散发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传单和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 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 作弊手段特别恶劣(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其他作弊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 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第(一)、(二)、(三)、(四)款从重处分;

(七)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八)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责令按原价赔偿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

第十七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二)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在学生宿舍及其他禁烟区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 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如产生其他后果,依照有关条款处理;

(六) 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 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 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 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如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十) 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威胁老师、同学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凡在宿舍留宿异性,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 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 住校生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七) 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 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 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 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五) 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从事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聚众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 5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 6至10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11至15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 16至2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21天及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分别由校、院领导、职能部门及教师、学生代表9~15人组成的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被处分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学生工作处为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接收、报备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材料,接待、受理学生的申诉,负责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同处分按下列分工执行:

(一)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备案。若学院未予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责令学院处理;

(二)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决定;

(三)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报校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学院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随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上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 凡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派出所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及申诉。

(一)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 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辅导员或有关领导面交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

(三) 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四) 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或校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亦可于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接到被处分学生书面申诉后,必须对有关事件展开重新调查,申诉合理,应予复议,调查结果及结论一般在十五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给予说明;

(五)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操作细则根据《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程序》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成人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校授权成人教育学院依照本规程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此前颁发的《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相关细则同时停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