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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管理条例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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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我校实施“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学生通过对第二专业(学位)、辅修专业的修习,形成复合型人才特色,适应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增强大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 选读类型


第二条 双学位: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兼修另一门类学位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 双专业:指修读本专业同时兼修本专业以外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四条 主辅修: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 选读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第六条 拟攻读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在入学半年后的每一个学期均可提出申请,其中:

1. 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成绩应≥7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5,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单科成绩≥70分,必修课及专业课不及格的科目累计不超过二门;

2.申请修读主辅修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成绩应≥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0,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不及格的科目累计不超过三门;

3.以上二种,若申请者的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成绩特别优秀,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申请审批手续


第七条 每学年的5月和11月分两批办理申请审批手续。5月10~15日或11月10日~15日申请修读学生先到教务处教研科领取并填写修读申请表,所填成绩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干事核实签章,并经指导员、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交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第二专业所在学院集中审核同意后分别于5月20日、11月20日前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5月底及11月底公布审批结果后,学生到教务处领取听课证。

第五章 注册与选课


第八条 修读学生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内应持听课证到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注册、选课并凭选课单到校计财处缴交学费,随后应将缴费发票复印一份送交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以正式确认选课有效。注册结束后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应及时将本学期注册修读情况上报教务处。

第六章 培养与管理


第九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应系统地修完第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详见相应的培养计划)并获得规定学分。当两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包括提交申请书和免修课程成绩、学分证明),经免修课程所在专业系主任及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免修。每一专业这类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5学分,超过部分应改选其它相关课程来获得学分。

第十条 修读学生若第二学位(专业)课程(不含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至取得相应学分。重修学分累计超过第二学位专业规定学分的1/3者,即取消授予第二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当第一学位(专业)和第二学位(专业)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修读学生应向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申请缓考,对无特殊要求的课程,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一般情况下要予以同意,并安排考试。

第十二条 修读主辅修学生若辅修专业修习学分累计达15学分以上者,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或每学年的5月10-15日及11月10-15日,向教务处提出转双学位(双专业)申请,申请条件原则上要求主修专业上一学期学分成绩应达7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5,且辅修专业平均学分成绩达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0,主干课程没有不及格。对在辅修专业学习期间学习成绩取得明显进步和表现出较大学习潜力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申请者须提交听课证,上学期主修专业成绩证明和本人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修读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中止第二学位(专业)修读时,可向第一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申请将已取得的学分转为第一专业任意选修课或向教务处教研科申请将已取得的学分转为跨院系、跨学科选修课(校选课)相应类别学分。

第十四条 若学生已获得第二专业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可持听课证于开学初向第一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申请免修第一专业任选课5学分,或向教务处教研科申请免修跨院系、跨学科课程(校选课)中相应类别课程学分。以上二种,只能申请免修一种。

第七章 证书授予资格


第十五条 修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1. 已获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士学位证书,且获得第二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符合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给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2. 已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且获得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经审核达到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3. 已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且获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证书。

第十六条 原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的学生,在允许修读年限内若已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课程和获得的学分符合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但未符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可向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发给辅修证书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的辅修证书。

第八章 延长修读


第十七条 在第一专业标准学制年限内,若修读学生可以获得第二学位(专业)要求所有学分,但其中个别最后一学期在修课程因考核时间较迟致使学生无法在该学期学校审核证书授予资格或学位委员会评审学位之前取得学分,其证书授予审核时间自动推迟至下一次。

第十八条 在第一专业标准学制年限内,尚未获满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延长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主辅修,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专业允许延长年限。申请报告分别经第一、二专业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时间为第一专业毕业当年6月1日-6月15日,申请延长修读方式分“在校修读”、“离校进修”两种:

1.若第一专业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正常毕业,可申请第二专业以“离校进修”方式完成学业。

2. 若第一专业毕业后攻读我校研究生,具备我校学籍,可申请第二专业以“在校修读”方式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延长期间无论何种修读方式,学生都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第二学位(专业)规定的课程或实践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教学办负责对所有修读该专业学生修读期间的学籍及成绩档案管理。当学生取得第二学位(专业)所有要求的学分时,第二专业教学办应将学生修读成绩档案送一份至第一专业教学办,第一专业教学办应及时将该成绩档案归入到学生第一专业成绩档案中。

第十章 学习费用


第二十一条 第一专业标准学制年限内收费标准目前为80元/学分;第二专业延长期间,若第一专业已毕业,第二学位(专业)以“离校进修”方式完成学业的收费标准按校外进修的标准收费(目前为文科180元/学分,理工科230元/学分);第一专业毕业后攻读我校研究生,具备我校学籍,第二专业以“在校修读”方式完成学业的收费标准为80元/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