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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章程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师范大学与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举办闽南科技学院。为规范闽南科技学院的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约束、良性发展的运营机制,保护学院、学院举办者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在联合办学协议的基础上,制定本章程,以此为学院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院名称: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南安康美镇。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

甲方:福建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

乙方: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南安市市区南大路681号;执照:企合闽泉总字第004256号。代理人:戴宽南;住所地:南安市南大路681号;身份证:350583197211131810。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办学规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一所立足闽南,面向海西,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侨乡特色的教学应用型的知名独立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主要发展文、理、工、经、管等学科专业;每年招生1500名左右,近期发展规模为全日制学生6000人。

第六条 学院性质

学院为福建师范大学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由举办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学院在章程规定及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内从事办学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学院体制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招生计划单列、人事财务独立、资产关系明晰、有偿使用举办者双方教育资源”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出资方式

1、甲方以无形资产(包括名称权、教育资源等)出资。

2、乙方以现金出资。协议签定后至2006年内,乙方应到资壹亿元人民币;后续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筹措。

第三章 学院举办者权利、义务

第九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知情权;

2、对学院院长人选的推荐权和对学院党团组织领导的任命权;

3、按培养费收入提取管理费;

4、对增减投资、转让出资、吸收新股东、终止、清算等重大事项决策权;

5、对以上重大事项的批准权。

第十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知情权;

2、对学院办学结余部分取得回报权;

3、对增减投资、转让出资、吸收新股东、终止、清算等重大事项决策权;

4、通过学院董事会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第十一条 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1、对学院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提供专业、专业课师资和管理资源的支持,保证教育质量;

3、制订和申报单列招生计划,保障学院生源;

4、不得擅自以学院的名义与第三方合作;

5、不得擅自以学院的名义或以学院的财产对第三方设定担保。

第十二条 乙方负有以下义务:

1、按时到位约定出资额,提供学院办学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2、负责校园基本建设,按规划和协议,至2006年建成占地300亩的校园,生均各项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协助招生,保障学院生源;

4、合作期间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抽回出资和转让出资;

5、不得擅自以学院的名义与第三方合作;

6、不得擅自以学院的名义或以学院的财产对第三方设定担保。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

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22名,由甲方9名、乙方13名担任;设董事长1名,由乙方担任;副董事长4名,由甲方2名、乙方2名担任;董事会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2、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学年工作计划。

3、批准审议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4、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每年招生规模、招生计划。

5、筹集办学资金,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决定重大财务问题。

6、审议和选举由投资方推荐的学院法定代表人。

7、审议和聘任由福建师范大学推荐的学院行政领导。

8、决定聘任财务负责人。

9、决定合作办学终止或与第三方合作事宜。

10、负责合作办学期满或终止后的清盘事宜。

11、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增减投资、转让出资、吸收新股东等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l、于每年9月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遇有特殊情况,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董事长工作会议。

2、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

3、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4、召开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由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董事会应对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纪要由董事长签发。会议记录和纪要应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章 学院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甲方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和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和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6、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党委,直属福建师大党委领导,对学院的党群组织建设、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院的政治稳定负领导责任,对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院务会议、院务联席会议制度。院务会议为学院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由学院党政领导成员组成,每届任期叁年,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主持会议;院务联席会议为院务协调机构,由学院党政领导、董事会代表、学院工会主席和有关部室主任参加,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建立和健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则。招生纳入福建省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民办院校的招生政策招收学生,按本省有关民办院校的收费政策收取培养费和代办费等,实行缴费注册入学制度,并为学生设立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按国家和本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学生修满规定学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和董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自主决定聘任员工,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学院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为教职员工缴纳有关的保险费。

第八章 财务制度、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财务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在当地银行设立帐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设立财经监理小组,负责审核学院年度预决算,监控日常财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董事会通过的财务管理规则和年度预算方案。在会计年度(或学年度)的头一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并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报送董事会和甲乙双方;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当年财务预算草案,经院务会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定。经董事会通过的学院预算支出,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审批。董事会的预算支出,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副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产在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合作双方应保证教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学院资产的良性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合作双方均有权要求董事会委派审计和资产评估人员对学院财务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九章 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收取的培养费和住宿费等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偿提供教育资源和管理资源,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的学生培养费提取20%作为甲方管理费。与甲方相关院系联办本科专业,需按联办协议给联办院系拨付费用。

第三十条 在保证教师工作报酬及教学投入并依法缴纳办学有关税费和提留当年学院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后的办学结余中,每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提取资金作为乙方的合理回报。提取合理回报的额度根据有关法规和学院当年收支情况列入预算,由董事会决定;合理回报的所得税由乙方缴纳。

第十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学院自2001年7月起筹备设立,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13日批准正式设立。合作期限暂定为壹拾年(从2001年7月起至2011年8月止)。期满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三十二条 终止的情形:

1、合作期满;

2、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解散学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3、因有违反《联合办学协议》行为而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4、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5、学院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

6、因法律、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影响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第三十三条 终止后的财产清算:

1、学院终止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2、学院财务清算在学院资产经法定部门评估核定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清偿事宜,即优先清偿学院师生员工的权益和学院债务,为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留足一切费用。

3、在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中,流动资金和由办学积累添置的教学设备与图书资料等资产,按甲方占三分之一、乙方占三分之二的比例分配;剩余不动产归乙方所有。

4、清偿时若学院资不抵债,属上述第三十二条第2、6款终止情形的,所余债务由甲方承担三分之一,乙方承担三分之二;属上述第三十二条第3款终止情形的,由违约方承担债务,并赔偿其他合作方的损失。

5、清偿时学院院名由甲乙双方共同处置,甲方提供的教育资源由甲方收回;乙方若继续办学,不得使用甲方校名和教育资源。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下列事项之一应修改章程:

1、增加或减少投资;

2、投资人变动;

3、学院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业务部门职权、财务规则、工作守则、人事工资制度、奖惩制度等为本章程有效附件。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审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