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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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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健全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医药人才教育培养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科研创新体系,建立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创新水平。

到2012年,全省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下同)业务用房基本达到国家标准,配置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适宜设备和实用人才。加强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到2020年,健全和完善以省、设区市中医医院为龙头,以综合医院中医科、县(市、区)中医医院为主要力量,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涵盖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功能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强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一)合理配置中医药卫生资源。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要办好一所中医医院,完善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配置基本设备,使之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加强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支持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提高基层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实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甲类、乙类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要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够运用中西医两法开展诊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深入开展有中医药特色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的中医执业医师通过增加执业注册地点的方式,到城市社区、农村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三)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逐步完善城乡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合理制定中医“治未病”相关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纳入职工体检,再逐步纳入干部保健、职工医保等报销范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实施中医“名医、名科、名院”发展战略

(一)培育一批知名中医医师。通过实施国家级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优秀中青年知名中医医师;积极开展省级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省级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每三年一个周期,每期培养30名已具有中级职称的中医继承人;建立骨伤、脾胃、肾病、肝病、妇科、儿科、肛肠、康复、针灸、推拿等中医专科专病人才培养基地,三年内培养省级优秀中医临床人才150名。参照国家标准安排专项经费或配套经费,对指导老师、继承人和研修人员每人资助3万元,用于指导老师代教补助,以及继承人和研修人员赴外省学习交流经费补助并安排给派出单位;对专科专病培养对象每人补助2000元,用于培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经费补助。省卫生厅每三年开展一次福建省知名中医医师评审活动。

(二)培植一批中医名科。到2012年,各级医疗机构建设国家、省级中医重点专科70个,建设农村中医特色专科50个,每个专科予以补助30万元。人口较少的县中医医院可以走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模式。支持中医专科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和中药新药开发,省级科研立项予以倾斜。

(三)建设一批知名中医医院。各级中医医院要积极争创国家示范中医医院,突出中医特色,提高服务能力。按照全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中心的定位,加强福建省人民医院、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各设区市要集中力量建设好一所较高水平的中医医院。

五、培植、发展中药产业

(一)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展全省中药材资源普查,建立中药材数据库以及道地药材、大宗药材、珍稀野生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建立闽产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区。加强道地药材、大宗药材、珍稀野生中药材良种繁育、审(认)定及配套技术研究,建立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良种培育基地。结合农业、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设一批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生产基地。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投资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中药企业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规范化种植认证。

(二)加大中药新药创新支持力度。引导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中药新品种创新研究和我省的名优大品种中成药二次开发,在短期内打造一批大品种名优中成药。继续开展民间中医药(含青草药)验方收集工作,加强畲医畲药等民族医药研发,开展名方、验方筛选评价研究与普及应用,开发现代中药制剂产品。

(三)培育大型中药企业和产业集群。选择有条件的中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争取加快进入资本市场,培植和壮大一批龙头中药生产企业。力争用3年时间培育1~3个自主创新能力强、知名度高、年销售上10亿元的大型中药企业。重点支持若干个集道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现代中药研究、生产、商贸、信息交流等为一体的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培育若干个产值上10亿元的现代中药产业集群。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加强中药材质量标准的制定,建立中药材和饮片质量认证以及道地药材专用标志制度,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

六、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加强中医药古典医籍、历代医药学家学术思想、民族、民间传统医药知识与技术整理、研究和利用。依托中医医疗机构中建立10~20个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鼓励名老中医专家总结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著书立说、传授学术思想;做好传统中药炮制、制剂技术工艺和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传承推广。

(二)搭建中医药创新平台。加强省中医药研究院、中西医结合研究院建设。加快建设省级中药产业技术研究开发基地,中医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中医药数据处理中心等公共研究平台,到2012年,建设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2~3个,国家级中医重点研究室1~2个,省级中医重点研究室10个,对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分年度予以资助。培育中医药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开展科技咨询、培训和科研成果推广服务。

(三)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临床诊疗评价系统的研究及中医诊疗设备的研制。重点加强经络研究和骨伤、脾胃病、肾病、肝病、心脑血管病、肛肠病、老年病等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中医药有关的科技评审或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

(四)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院建设制剂室。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调配使用。

七、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深化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和实践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办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福建中医药大学等高等院校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高水平的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一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培育中医药科技创新人才和西学中人才。按闽委办[2010]2号文件的条件和待遇,鼓励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大型企业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新型知识结构的研究型人才和学术领军人物。招收西医高年资住院医师脱产带薪系统学习中医,培养西学中人才。鼓励三级医院举办西学中医班。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整合医学教育资源,统筹做好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衔接工作。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加快培养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力争经过三年时间,中医药适宜技术在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推广覆盖率达到100%,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人掌握不少于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力争每个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至少有1人掌握不少于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改进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和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的考核认定办法。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八、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本省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习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面向社会、面向中小学生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结合旅游开发,加强具有中医药文化内涵的景点景区建设,打造福建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交流合作

(一)发挥中医药对台交流与合作优势。建立闽台中医药专家学者互访讲学、交流互动机制,定期举办“海峡两岸中医药发展和合作研讨会”、“闽台中医药学术论坛”。拓展面向台湾的中医药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重视与加强闽台中医药产业链对接,共同推进中药产业化。

(二)拓展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的优势和作用,积极拓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领域,支持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建设。鼓励中医药高等院校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招收境外具有行医资格人员进修培训。举办东南亚、国际性中医药研讨与交流大会,加强与世界各国中医药学术团体、世界各类医药学术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吸引境外资金对中医药的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个人到境外开展中医药服务、教育培训、生产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医药政府合作项目。重视培育外向型中医药人才。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我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并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中医专项经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设区市、县(市、区)也应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将中医药机构纳入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投资发展中医药事业,捐助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辨证论治费、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其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

(四)明确部门职责。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履行好中医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加大中医药事业基本建设力度。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中医事业投入,激励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在制定有关人才与薪酬政策时,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适宜于中医药从业者的标准要求;要制定鼓励合理使用中医药技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省经贸委、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中药生产发展规划,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加强中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中药特色制剂研制,促进中医特色发挥。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中医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用地。科技部门要推动中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对中医药防治疾病和中药新药创制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评定科研课题和成果,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知识产权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鼓励中医药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政策措施。物价部门要制定体现中医药技术价值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传统制剂项目的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要鼓励中医药院校探索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教育改革,支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文化部门要重视中医药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作用。台办、外事部门要支持中医药对台、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对公立中医医院实行中医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评制度,保证公立中医医院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省、市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专人管理中医药工作,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部署,结合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贯彻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