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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工业设计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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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工业设计协会




协会简介


佛山市顺德区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顺德区内从事工业设计、工业艺术设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业设计、工业艺术设计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是团结和加强顺德区工业设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并依法维护工业设计与创意设计工作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顺德区工业设计产业化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区的社会经济服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科技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的会址设于大良新城区德民东路广东华南家电研究院内。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工业设计协会

(英文全称:The Industrial Design Society of Shunde 缩写:IDSS)。

第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顺德区内从事工业设计、工业艺术设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业设计、工业艺术设计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加强顺德区工业设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并依法维护工业设计与创意设计工作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顺德区工业设计产业化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区的社会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科技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于大良新城区德民东路广东华南家电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探索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业设计与创意设计产业的推广宣传活动。

(二)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反映广大设计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形式多样的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活动,以及工业设计优秀产品的推荐活动,推动我区工业设计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

(四)开展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提出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的发展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五)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人才交流和培训,提高专业设计队伍的综合素质。

(六)组织国内外设计交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设计活动,交流经验,传播信息,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专业建设和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主要是佛山市顺德区内。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承认协会章程的,经过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后可成为会员: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心本协会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业设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

(五)从事工业设计与创意设计的专业工作者;

(六)对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可经推荐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以及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凡本协会会员均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本协会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和常务理事。

(五)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审核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等;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发展规划,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十二)负责联络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海内外社团及工商界人士,协调工作,谋求发展;

(十三)负责联络全体会员,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权益;

(十四)为推动及发展会务,经理事会推举,邀请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等职务,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确认。

(十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内有较大影响,致力于推动顺德区工业设计的发展;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监事若干名。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每年收取一次,会长单位6万元,副会长单位3万元、理事单位5000元、单位会员1000元、个人会员:1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一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