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凤冈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凤冈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凤冈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遵府发[2008]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从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县经济水平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第三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足额缴纳养老保障费。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纳入参保范围及对象: 自2009年1月1日以来,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6亩,不能满足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且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在册人口。

第五条不纳入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征地时是在校学生的;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三)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人员(国家另有规定);

(四)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人员。

第六条 参保对象确定的程序:

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组和村(社区)讨论并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及名单,并在全乡(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第七条首次参保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书、土地承包证明原件;

(二)所在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单位和国土部门证明及有关材料。征地证明须说明征地时间、征地用途、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章 养老保障费的筹集

第九条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的政策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已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为其缴纳;未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一类等次的农村低保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50%缴纳,剩余部分个人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第十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缴费办法及缴费方式:

(一)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16-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缴纳年限从16周岁起计算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被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费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60号)规定,在征地时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公布的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缴纳。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所选档次按1:1对应进行补贴。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从征地项目所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和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用后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逐年顺延缴费至退休年龄,所需缴纳的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二)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政府不予补贴给个人。逾期再办理的人员,养老保障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政府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年满16周岁本人又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的,养老保障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实行逐年缴纳,政府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缴费。补贴办法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标准执行,一次性缴入财政专户,分年度进行抵扣,其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进行中断补缴处理(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除外)。补缴时间从中断时开始计算,到办理补缴时上年年末止。补缴基数以中断缴费各年度的最高缴费标准计算,同时补收利息。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核发《凤冈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手册》,建立档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所有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户籍迁出本县的,其个人帐户可以转移到新的住地,本人也可申请退保并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政府补贴资金除外),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的处理

(一)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政府补贴资金除外)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二)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而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政府补贴资金除外)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参军入伍转为军官、出国(境)定居等人员,须停止缴费,其个人帐户(政府补贴资金除外)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四)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帐户(政府补贴资金除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五章 待遇确定及发放

第十五条待遇享受条件

(一)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直至死亡。

(二)领取养老保障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保障金,并享受以后的调整待遇政策。

第十六条 养老保障金的待遇计算

(一)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照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个人账户养老金÷139。

(二)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籍老年人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不缴费,按每人每月105元计发基础养老金。若本人自愿,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障费,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公布的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缴纳,政府不给予补贴。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补缴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一次性补缴。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计发标准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随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的幅度调整。保障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可由个人或个人委托村及相关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经劳动保障所初审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核发《凤冈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发放手册》,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依法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依法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对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组织乡镇劳动保障所开展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应当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公布的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缴交,不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补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县级所得净收益每年预留20%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金,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挤占、截留,严禁将基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抵押和担保。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基金结余只能存入银行或认购国债。

第二十四条县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必须在当月将收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及时上交到财政专户,不得逾期和滞留。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具体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对不愿参保者,须经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认可,并报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障待遇的,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的拟定、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县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县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县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新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履行职责。对于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而又未办理的,追究相关各级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遇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