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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环境保护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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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宁波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组织贯彻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贯彻实施国家、省、宁波市及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有害性射线、机动车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镇、街道环境综合整治。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等项目的环保审批;负责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监督落实和环保治理设施竣工验收。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等损害海域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宁波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综合和单项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市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做好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外围环境的监督监测工作;参与协调本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审核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统一对外联系。

(十二)依法负责对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使用。

(十三)指导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承担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规则:


(一)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5、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接受业务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业务单位邀请的营业性等娱乐活动;

(4)不参加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5)不在家里接洽业务,一切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一律在工作单位进行;

(6)不在遇到重大工作情况时擅自表态,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7)不在业务有关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领取兼职津贴;

(8)不擅自介绍、推荐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收取回扣、中介费及各种变相的好处费;

(9)不擅自参加外单位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6、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程序,做到:

(1)持证上岗,现场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宁波市行政执法证;

(2)文明礼貌,说明来意,告知检查结果;

(3)为被管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7、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二)监督措施:

1、建立市环保局政务监督领导小组,对局机关工作人员遵守政务公开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群众投诉。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2、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和群众座谈会。

3、接受舆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单位公布政务公开情况。

4、设立政务公开情况举报箱与举报电话。

5、设立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三)违纪处罚规定:

1、违反承诺时限或违反工作程序的,接到投诉经查属实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行政处分。

2、对违反环保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