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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交通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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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交通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交通、港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全市交通、港口行政规章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交通、港口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拟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并监督实施;编制港口总体规划,依法对港口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依法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审查和颁发港口经营许可征,对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港口设施安全、岸线使用等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港口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深水岸线及非深水岸线的审核报批;规范交通、港口建设经营市场和运输市场;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路政、港政、航道行政、运政管理和高速公路排障;负责交通通讯、导航的行业管理;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四)负责道路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维修市场、机动车辆检测站、汽车驾驶学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

(五)负责拟定全市交通、港口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交通、港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六)负责全市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收费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和代征港口有关规费和收费,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管理;检查监督港口(码头)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建立港口(码头)建设管理档案;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在岸线使用过程中的矛盾。

(八)负责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积极协调引进外资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 负责全市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秘书科

负责协调局机关及局二层单位办公室工作;负责公文收发处理、交通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机关值班工作;起草交通行业管理、局有关报告及综合性材料;负责上级重要决策、批示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二层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局直属单位人事、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体制改革工作,归口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和智力引进工作,指导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组织交通行业工人技师的考核评审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二层机构的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党务工作。

(三)规划计划科

负责草拟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港口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负责市内立项的港口、公路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监督管理港口码头、公路、桥梁、运输场站基础设施项目的的基建程序和建设;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平等竞争秩序及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交通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与地方联合投资及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工作;负责收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及审查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四)财审科

负责全市交通行业、港口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港口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交通、港口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和管理;负责基建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信贷、外汇、税收以及利用外资有关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有偿使用交通、港口建设基金的投资及回收;监督管理港口、交通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税收、财务、物价检查等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港口财务审计工作和局直属单位的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各项保险的申报及缴纳工作。

(五)综合科

负责承办与交通、港口行政有关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业务,维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道路、水路国际运输业务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港口、交通通讯和导航及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战备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市交通行业战备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战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规定、要求,拟订交通战备工作的具体规定,负责规划全市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定全市国防交通建设计划,落实交通建设有关国防要求,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探、设计、鉴(审)定,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编制、拟定全市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和应急交通保障方案,拟定全市交通动员和运力征用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国防运力和运动征用;负责拟定全市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计划,协调和调用全市交通战备储备物资;负责制订全市国防交通保障队伍的组织计划,组织指导全市交通战备演练;负责编制全市交通战备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加强被毁交通、通讯抢修工作,确保全市交通、通讯保持畅通;负责组织全市交通战备科学技术的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港口管理处

依法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审查和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负责对港口经营秩序、环境保护、港口设施保安、使用岸线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划定港区内危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并实施监督;划定港区内危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并实施监督;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报批;负责引航管理,指导港口引航工作;按管理权限对违反港口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征收和代征国家行政性费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和代征港口有关规费,对委托的代收单位进行督查;负责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监督和管理,对征费违法行为负责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负责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对港口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负责港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负责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协调港口涉外事务、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开展国际港口经济技术业务合作与交流。

路面交通管理

1、规范动、静态交通秩序,纠正处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2、指挥、疏导车辆、行人通行,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3、接受交通事故报警,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认定责任;处罚责任者,调解事故赔偿;处理涉外、港澳台人员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4、处置各种交通意外,防止发生交通堵塞,处理群众反映路面上的各类交通问题。

5、保卫重要领导、重要外宾行车交通安全;保卫各项重大活动路线、现场交通安全。

6、参与城市建设与道路有关的设计、规划及交通设施建设;依法办理与道路交通有关的行政许可和各种机动车通行证件。

7、负责本市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交通隔离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

车辆、驾驶员管理

1、对本市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换发牌证,办理各种异动登记手续;对新车、年检车、在用车、延缓报废车、事故车以及对参加重大活动的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发展状况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供数据资料;对机动车实物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受理公、检、法机关对机动车档案资料的查询。

2、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及年度审验;对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发展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实物档案,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3、为本市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辆核发、换发牌证、登记造册以及办理各种异动手续;对全市非机动车的保有量、发展状况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供数据资料。

4、对驻京使馆、外事机构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换发牌证,进行年度检验,办理各种异动手续;对其所属驾驶员进行考核、发证、年审、换证,办理各种异动手续。

5、对全市机动车检测场、解体厂以及机动车考试场、汽车驾驶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在市政府领导下,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实行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调指导各级交通安全组织,组织开展全市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监督检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京部队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全市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3、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驾驶员依法进行追查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事故累计满12分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交通法规、场地复考。

交通法制管理

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交通民警执法行为,承担交通管理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诉讼工作。

交通管理科学研究

通过对道路交通科学理论研究和开发应用高新科学技术,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丰富交通管理手段,实现交通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