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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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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的定义


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房屋使用权如果上市交易房价比所有权房屋便宜很多,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房屋使用权为房管局所有,与房屋使用权的使用人是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赁关系,不能随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会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在遇到房屋拆迁时,房屋使用权在变成产权房后,能获得补偿款,即使不变成产权房,拆迁补偿的补偿款也归房屋使用权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权每月要交一定数额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权不用交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以及房屋维修费。

房屋使用权的实质


使用权买卖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实质是变更长期的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于现在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双方存在的只是租赁关系,所以如果购买使用权后想再上市交易的话,需先将该房屋按照成本价购买,然后按照已购公房上市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房屋使用权交易形式


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房屋使用权; 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房屋使用权; 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 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权交易的条件及办理手续: (1)持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①-④项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①申请书;

②双方当事人身份证;

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

④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房屋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转租人继续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7)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对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8)可能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也可以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廉租户,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权买卖的风险 使用权买卖实际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围内,这不包括已购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产权不明的房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违规开发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权买卖变成欺诈或诈骗的高发区。一套房子几十万元,对购房人来说都是一辈子的积蓄,购买房屋使用权被骗的购房人大多数是被拆迁户,很多购买所谓使用权的购房人血本无归,甚至沦落为无家可归的地步。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

产权房与使用权房区别


产权即所有权,按照传统法理,所有权包括4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使用权仅为所有权权能之一。就目前房地产业看,"使用权"概念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如果你拥有一套房屋的使用权,同时你也就占有了这套房屋;就"使用"来说,现在的使用权与以往的使用权有区别,租来的房子也叫使用,甚至装修时也可部分地改变房屋结构,这种权利已接近产权的"使用";再看收益权,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子能否出租,目前有争议,实际上购买房屋使用权,也是一种租赁行为,能否出租要受契约和产权人的限制,契约规定可以转租的,就可以出租受益;最后看处分权,就是产权拥有者最根本的权能,目前"使用权"拥有者也有处分处,但仅能处分"使用权",比如我拥有房子50年的使用权,住了10年就转让了,就是"处分"了后40年的使用权。

通过上面的分析,仅就居住而言,房地产业中的产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不大,因此你在买房时,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承受能力选择购买带产权房,还是只买有使用权的房。

现在很多人买房几乎都买产权房,主要是因为所谓“全产权”、“永久产权”的诱惑,认为拥有产权证,这住房就永远属于自己并可代代相传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相对来说,购买使用权房的价格要比产权房便宜,少出几万元钱,居住的实际效果与产权房没什么大的区别,何乐而不为?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国家的,这种所有权是不出让的。开发商建房的土地是向国家买的有期限的使用权,最长为70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到时国家就要把土地(当然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无偿收回。所以,买产权房并无永久产权可言,开发商向国家买多少年土地使用权,你所购的产权房的产权就是多少年。有些开发商向国家购买了期限70年的土地使用权,由于种种原因,三年后再建房,建房再用去二年,建成后又一下子卖不掉,如你到建成后第三年买了房,那你所购买的产权房的产权期限只是62年。如果你买了别人居住过20年的二手产权房,你所拥有的产权期限就不到50年了。

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是国家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商建好房子后,再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购房居民。问题是售房时,没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老老实实向购房居民说明他们出售的产权房的实际产权是多少年。到年限国家要无偿收回土地和住房。如购房居民仍想拥有房产,必须再向国家交纳若干年限的土地使用金。事实正是这样,如果购房居民未能在产权期限内将房产卖出去,那么就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产权也好,使用权也好,都不是永久的,购房要想代代相传是不可能的,除非你子子孙孙不断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金。

所谓产权,就是所有权。从法律角度讲,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使用权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你拥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权,看上去你也占有了这套住房。但要出租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能否出租、转让获取收益,都要受到有关法规、契约、产权所有者的制约。再来剖析一下处分权,这应该是产权拥有者最根本的权能。目前,按有关规定,居民拥有“使用权”也有处分权,尽管他处分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房地产中的产权与使用权两个概念并没有多大差别,因为实际效果一样,只是多了一种“我拥有产权”的心理感受而已。

由此可见,不少居民认为投资产权房能保值增值,其实是一种误解。房地产由土地和房屋组成,房屋会随着时间的推延逐渐贬值,越老越不值钱;而土地却因其不能再生,建房越多,土地就越少,稀则为贵。时间越长越是增值。很明显,增值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而不是居民自己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居民,只有适逢价格上扬,及时将房屋抛售,才能实现增值。但现今的房地产市场行情,这种机会并不很多。按现行政策,使用权房同样可以上市,与产权房有着同等的转让机会,所区别的仅是一笔土地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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