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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罪状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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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罪状


(一)罪状的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

(二)罪状的种类

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状:

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例如,《刑法》第232 条规

定:“故意杀人的,处……”故意杀人即是简单罪状。之所以简单描述该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因为该犯

罪的特征是人们易于理解和把握的,没有必要在法律条文中作具体描述。简单罪状形式在我国刑法分则

条文中只占少数。

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例如,《刑法》第163 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在该条文中详尽描述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

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而且反映出主观方面是故意。这种罪状形式,详述了犯罪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人们认识该种犯罪,便于

司法工作人员正确认定犯罪。区分此罪与相近犯罪的界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绝大多数采用叙明罪状

形式。

3,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

法律、法规。例如,《刑法》第332 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

传播危险的,处……”该条规定的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没有详细描述如何妨害国境卫生检疫,需要

参照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该罪的基本特征。空白罪状形式,对简化刑法分则条文,沟通

刑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有促进作用。

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分则中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空白罪状与叙

明罪状并存描述犯罪特征的条文占了不少的数目。例如,《刑法》第230 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本条的违反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其他的描述,具有叙明罪状的典型特征,两者并存于该条文之中。

采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是从某些犯罪的特点出发,兼取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的优点,.利于

正确认定这些犯罪。

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例如《刑法》第253 条第2 款

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在这里,前款罪是指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时,构成第264 条规定的盗窃罪并从重处罚。

但是,在第253 条第2 款中并未叙明盗窃罪的特征,它需要引用第264 条的罪状来说明。采用引证罪状

方式,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相关分词: 犯罪 罪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