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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律法主义


反律法主义(Antinomianism), 源于希腊字根anti (反) nomos(律法),泛指那种认为基督徒不必宣扬和遵守旧约时代的道德条文的主张。教会历史上的“反律法主义”一般基于三条理由:(1)认为基督已经释放他的门徒获得完全自由,因此基督徒不必再受旧约律法的约束,具有代表性的如第二和第三世纪北非“亚当派”。(2)认为律法是从创造物质世界的恶神来的,并非来自圣善的天父,因此“属灵的人”与之完全无份,以马西昂主义和多数诺斯底派为代表;(3)认为人犯罪是因为人的生存状态使然,罪既是不可避免,因此无须通过遵行律法来刻意抵制,很多现代存在主义神学家持该观点。近代教会史上围绕该论题的争论主要有两次。一次系宗教改革之初马丁路德与阿格利果拉(Johann Agricola)的争论。路德主张,旧约道德律是为着帮助罪人认识自己的不配,从而预备接受恩典,所以虽然无正面造就信徒的功效,但是从反面为恩典作铺垫。阿格利果拉则认为,旧约律法连反衬的功效都不具有。他是改教时期“反律法主义”的代表人物。第二次争论发生在17世纪的新英格兰。当时北美殖民地居主导地位的清教徒社团认为律法系圣约神学的一部分,得救的人必须成全上帝与人立的约,包括称义的预备之约(旧约律法),为追求成圣不懈努力。因此,他们主张律法不可废弃。以哈切森(Anne Marbury Hutchinson)为代表的另一派人士则认为圣约分为“善工之约”(旧约)和“恩典之约”(新约),后者与前者迥然有别,而基督徒系承受后者,而非前者。哈切森最后招致放逐的命运。当代大部分保守的教会人士认为旧约律法起着双重作用:揭示人的罪,提供道德生活的准则,因此必须予以尊重。而存在主义伦理学、处境伦理学、道德相对论的倡导人士多倾向于“反律法主义”的观点。

相关分词: 反律 律法 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