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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者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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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与律师很相似,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律师代理、办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办理案件,也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但不得因此赢利,具有公益性。

法律服务工作者是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当时,律师及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发展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部门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这是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

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近30年的发展,对社会进行法律服务的质量显著提高,业务素质在实践中得到了发展,满足了中国基层社会和低收入群体的大部分法律服务需求,为基层和农村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当然,也有部分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在,根本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目前只有一部司法部于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也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由于国务院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行政许可,且弥补了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其执业完全合法。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律师,公证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