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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赫的监护




法基赫的监护或教法学家的监护(阿拉伯语:ولاية الفقيه;波斯语:ولایت فقیه;乌尔都语:ولایت فقیه)是什叶派伊斯兰教的学说,认为伊斯兰教将管治者的职务赋予法基赫(教法学家),履行天命和监护所需者。阿訇对于管治人应握有多大的权力存在分歧,有限教法学家监护是其中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监护权应局限在非诉讼事项,包括教产(瓦克夫)、法律事项和没有受责人的财产。绝对教法学家监护则认为监护权包涵伊斯兰教先知和什叶派伊玛目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国家管治。阿亚图拉鲁霍拉穆萨维霍梅尼在1970年代的一系列演讲促成了监护理念的成形,形成了当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基本概念。伊朗宪法规定政府的最高领袖必须是法基赫。在伊朗,教法学家的监护常被称为“教法学家的管治”或“伊斯兰法学家的管治”。

学说


“监护”(Wilayat)一词含有复杂的含义,这与其历史攸关。在词法上,“监护”一词由阿拉伯语“华里欣”(waliyan)的动名词“维拉耶”(wilaya)衍生出来,意指对某事物有操纵权。严格来说,“监护”可解作统治、至上和主权。在另一种意义上说,这个词语也可解作友谊、忠实和保护。

法基赫的监护的教义根源来自一个圣训,据称先知穆罕默德曾说:“阿訇是先知的后继人”虽然最早的什叶派穆智台希德(伊斯兰学者)如谢赫穆菲德(Al-Shaykh Al-Mufid)曾经提出过近似的观点,而伊朗在塔赫玛斯普一世时期也实施过一段时间,但学者约翰埃斯波西托(John Esposito)在《伊斯兰教牛津辞典》里认为莫尔塔扎安萨里(Morteza Ansari)才是提出法基赫的监护这种概念的第一名伊斯兰学者。

对于法基赫的监护,贾法里派学者当中有着不同幅度的意见,由伊斯兰社会中无人看管的活动如缺乏照顾的儿童以至对所以公共事务的绝对权力。

“监护”可分为两种,什叶派教律的多个章提及过第一种,论及对死者和对所需者的监护,如精神病人、缺勤者、清贫者等,例如古兰经第17章33节提及被加害者的继后人有以牙还牙的权力。上述的特性都不在人文社会当中应用,故这一类“监护”不能应用在社会上。

伊斯兰信仰和凯姆拉(Kalam,透过沟通来寻求神学学说)里提及过第二种的“监护”,论及对贤明和知识份子的监护。古兰经第5章第55节隐晦地提及过第二种“监护”,法基赫的监护所指的监护就是这种监护。法基赫的监护不是指追随大阿亚图拉,而是出自情理和理智的缘故。

教法学家的有限监护

传统上,什叶派法学者更倾向接受有限监护这种解说,使世俗势力称什叶派的君王为“苏丹”。苏丹们应捍卫他的的领土,抵抗非什叶派势力。

根据伊朗学者叶尔万德阿布拉哈米安,什叶派学者经历过多个世纪的争论,“没有任何人能明确地主张君主制的本身不符合规定,也没有说法指出资深的教士有权掌管国家”。

大部分学者都视阿訇负有以下职责:

学习建基于古兰经、圣行和十二伊玛目教诲的法律

运用情理

更新法律

针对新的疑难而发表声明

仲裁法律纠纷

向应得的寡妇、孤儿、院生、先知的贫苦后裔发放胡姆斯(Khums,一种伊斯兰税收)

根据阿亚图拉的领导人物赛义德侯赛尼西斯塔尼,法基赫的监护是指:

每名法学家(法基赫)都非诉讼事项都具备监护权……而对于与社会秩序相关的一般事项,法基赫的监护及其实施要取决于一些必然条件,包括法基赫须得到大多数穆斯林的认受。

在伊拉克的一些主要政务决定上,虽然大阿亚图拉西斯塔尼的角色重要,但是他的思想流派被认为是寂静主义,尽量将宗教保持在政治的范围之外,直至伊玛目时代的降临。

教法学家的绝对监护

绝对监护的支持者引用古兰经第24章62节,相信公共事务可由教法学家作出监护。崇尚建立伊斯兰国家的学者认为绝对监护对境内的公共事务具有绝对权力,否则不能有效管治国家。

教法学家绝对监护的思想在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发挥影响力,此前霍梅尼在《伊斯兰政府:法学家的统治》(Hokumat-e Islami: Valiyat-e faqih)里阐释了这种观点。他认为教法学家的绝对监护是必须的,用以在伊玛目隐没时期保护和保存伊斯兰教。他又补充社会需要由对伊斯兰教法最熟稔的人物来管治。

历史


教法学家的有限监护自谢赫穆菲德(Al-Shaykh Al-Mufid)以来已为人所知,当时什叶派的伊智提哈德概念在公元10世纪涌现,法学家以此来评定胡姆斯。

教法学家的绝对监护可能是在贾法里派的一部著名著作里首次提出。后来,伊朗的阿亚图拉穆罕默德梅荻纳拉基在一篇文章里提倡伊斯兰教领袖采用温和的政治取态,即是教法学家的有限监护。

在伊朗宪政革命时期,谢赫法兹卢拉努里(Sheikh Fazlollah Noori)将这个理论订制,使之匹配伊朗国民会议,他最终因其伊斯兰政府思想而被反对派处死,伊朗国民会议也因此被废除。不过,教士却得到了扩展版本的监护权。

1970年,霍梅尼的连串演讲内容集结成著作《伊斯兰政府:法学家的统治》,论证君主制不合伊斯兰教教义,他认为一个伊斯兰国度里把持政府职务的人员须具备沙里亚法规的知识,而国家统治者应该是法基赫担任,法基赫在伊斯兰教法和司法制度上的“知识超越其他人”,才智和行政技能兼备。

这个理论成为了伊朗伊斯兰革命的一部分,在此前,阿亚图拉纳拉基是首个将它引进到伊朗王法里的人物,让伊朗的阿亚图拉可以确保伊斯兰教法可对普通法产生影响。

应用


伊朗政治中的教士

伊朗是历史上第一个在政府架构上采用法基赫的监护的民族国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法基赫的监护”不仅是由教士担任的最高领袖来代表,还包括了其他的重要体系,特别是专家会议,专家会议的成员都必须是教士,而在宪法监督委员会和法院当中,教士亦占半数。周五礼拜的带领者都是由最高领袖委任。

对立

什叶派穆斯林可以在私务上跟随或仿效大阿亚图拉,法基赫可要求穆斯林就公共事务执行为穆斯林共同利益而发出的指令,其他的大阿亚图拉都要执行指令。不过,一些大阿亚图拉在一些事务上对其他阿亚图拉的指令提出了反对。

批评


批评者有时会使用“穆拉政府”(mullahcracy)一词来形容监督委员会和伊斯兰共和体系,“穆拉”是所有伊斯兰学者的称谓,在后缀加上“政府”用以指称其政府。

一些伊斯兰学者如大阿亚图拉侯赛因-阿里蒙塔泽里和阿亚图拉侯赛因卡泽梅尼波洛杰迪(Hossein Kazemeyni Boroujerdi)也批评伊斯兰学者的过度干预,批评的矛头主要指向军方和秘密警察。

对批评的回应


瓦克夫应被理解为捐款。

没有人提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是法基赫的监护体系里最佳的贯彻工具。宪法的第14章名为“修宪”,宪法也曾经被修改过一次,而理论和实际应用应该要分开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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