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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


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成立于 ,然而为二战期间被日本掳走的中国劳工向日本申诉索赔,中国律师们已奋战多年,为了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这段历史和中国律师为之付出的努力,创办了二战中国劳工



西松劳工案终审判决


判 决

当事人表示 如另纸当事人目录记载所示

平成16年7月9日,广岛高级法院就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平成14年(ネ)第321号损害赔偿请求事件作出了宣判。 对此上告人提起上告(第三审上诉。翻译注),本法院判决如下∶

正 文

撤消原判决。

驳回被上告人的全部控诉(第二审上诉。翻译注)。

控诉费用及上告费用由被上告人承担。

理 由

第1 事实概要

1.被上告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是主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从中国华北地方强制押送至日本,并在上告人处被强迫劳动的人(被上告人宋继尧、邵义诚、故吕学文、故杨希恩、故曲福先,以下简称“本案受害者”)及其继承人。本案是被上告人主张上告人强迫他们在苛刻条件下从事劳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上告人就不履行债务等行为作出损害赔偿的事件。

上告人否认强制押送强迫劳动的事实,提出上告人与本案受害者之间既没有产生安全保障义务的雇佣合同,也不存在这样的法律关系。在争辩责任原因的同时,上告人还就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援用“消灭时效”法理,并主张请求权已经在战后处理过程中依据条约被放弃,其结果是上告人在法律上已无义务接受本诉请求。

2.对于被上告人主张的强制押送强迫劳动的实际状况,原审依法认定的事实关系的概要如下∶

(1)以昭和12年7月的卢沟桥事件为开端,日本与中国进入了交战状态(以下简称“中日战争”),以昭和16年12月8日的珍珠弯攻击事件为开端,所谓的太平洋战争开始了。在推进这些战争的过程中,特别是军需公司的重体力劳动部门(矿山劳动、土木建筑、港弯装卸工等)的劳力开始枯竭,针对这种劳力不足状况,日本政府一方面根据昭和13年4月公布的国家总动员法等法律来构筑国民总动员体制,同时又采取措施,将被日本合并的朝鲜半岛的许多朝鲜劳工引进日本国内,但重体力劳动部门严重缺乏劳力的局面还是得不到解决。

(2)石炭产业、土木工业等行业在战争的较早时期已预见到劳力不足,开始考虑迁入外地劳工,特别是考虑迁入中国华北地方的劳工,并向日本政府提出实现这个愿望的要求。日本政府为此于昭和17年11月27日作出了题为《关于向内地迁入华人劳工之事项》的内阁决定,在“目前内地劳力供求已越来越困窘,特别是重体力劳动部门正面临着劳力严重缺乏的现状,基于这种状况,决定将华人劳工迁入内地,为实现建设大东亚共荣圈共同努力”的方针下,试验性地迁入了一定数量的中国劳工,准备看看结果后再逐渐正式实施迁入政策。根据这个方针,昭和18年4月至11月有1400余名中国劳工被试验性地迁入日本国内。

(3)日本政府在劳工迁入试验取得了实际成绩后,于昭和19年2月作出了题为《关于促进华人劳工迁入内地之事项》的次官会议决定,在对正式迁入劳工的实施要领及详细手续进行策划制定的同时,同年8月根据内阁决定的昭和19年国民动员实施计划,向日本国内迁入了29万朝鲜劳工,除此之外还制定了正式迁入3万中国劳工的方针。根据上述这些决定,在同年3月至昭和20年5月之间,共有161个集团的3万7524名中国劳工被迁入日本国内。

(4)上告人(本案当时的字号为株式会社西松组)是因追随进入中国大陆的日军军事行动而接受了许多建设铁道及道路等工事的土木建筑公司。当时该公司接受了自昭和18年6月至昭和22年3月在广岛县三县郡修筑安野发电站的建设项目,但该工事必需的劳力却得不到确保。为此,该公司考虑用中国劳工来补缺劳力,于昭和19年4月向主管分配和管理迁入劳力的厚生省提出申请,要求迁入从事发电站建筑工事的中国劳工,并因此拿到了300名劳工配额。上告人接受该配额后,与当地负责提供中国劳工的机构华北劳工协会,就中国劳工的提供及接受事项缔结了合同。同年7月在青岛,华北劳工协会在日军监视下向上告人递交了360名中国劳工,本案受害者就是其中的5名。

(5)上述360名中国劳工于昭和19年7月29日在青岛被装入货船,7天后到达下关港,期间3人病死。之后中国劳工被运至安野发电站作业场,分成4小组被收容于收容设施内,一直处于监视员及警察的监视之中。此后,上述中国劳工以昼夜2倒班的形式从事挖掘引水隧道等劳动,一日3餐的食物,量少质差,还经常空腹,全体人员开始消瘦。另外,衣服及鞋子的发给情况、卫生环境的维持都非常恶劣,对伤病员也不进行治疗,昭和20年3月因伤病无法再劳动的13人被送回中国。同年7月13日,中国劳工因牛肉的分配产生纠纷,再加上早先发生了因协助日本人现场监督而受到特殊待遇的中国劳工大队长2人遭同伙憎恨被打死的事件,此事件的16名嫌疑人被广岛监狱收监,同年8月6日遭原子弹投入,5人死亡,其余的11人受害。

(6)休战后的昭和20年8月24日,上告人接受政府机关要求停止中国劳工在安野发电站作业场劳动的指示,停止了该劳动。此后,根据联合国军队的送还指示,中国劳工于同年11月24日被搬出上述作业场,29日被从长崎县南风崎送回中国。当初的360人到这时,除了上述在迁入途中死亡的3人以外,已经有26人死亡。另外,从迁入了中国劳工的所有作业场来看,其迁入总数为3万8935人,到送回时为止已经死亡6830人(17.5%)。

(7)休战后,接受了中国劳工的土木建筑业团体,声称因接受中国劳工遭受了许多损失,反复向政府提出要求补偿的请愿,政府也在昭和21年3月接受了一部分要求并实施了补偿措施,为此上告人当时领到了92万余日元的补偿金。

(8)与家人一起过着平常生活的本案受害者,有的被骗说有工作,有的被突然强制装运到卡车后送至收容所。其中也有成为日军俘虏后被收容于收容所的受害者。就这样受害者被迁入了日本国内,在安野发电所的作业场从事劳动。对受害者来说,出国到日本并在上告人处劳动的事情并不是事先被告知并得到同意的事情,而与上告人之间也没有缔结雇佣合同。

本案受害者中的被上告人宋继尧(被迁入时16岁)在劳动中因矿车事故双目失明,被上告人邵义诚(当时18岁)因严重的疥疮卧床不起,都已无法从事劳动,昭和20年3月被送回中国。故吕学文(当时23岁)及故杨希恩(当时21至22岁)因嫌疑参与大队长被杀事件((5)所述事件)被收监,遭遇原子弹爆炸,杨死亡,吕留下了后遗症。故曲福先(当时18岁至19岁)在高温无法劳动的状态下被强行要求劳动,后又被现场监督说没有干活而被施加暴力死亡。

3.有关战后处理时放弃请求权这个问题,原审依法认定的事实关系的概要如下(包括周知事实)。

(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被联合国占领,昭和26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与联合国48个成员国签订了《与日本国的和平条约》(以下简称《旧金山对日和约》)。昭和27年4月28日,日本因该条约生效而恢复独立。该条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决定日本战后处理主要事项的条约,是为结束联合国成员国与日本之间的战争状态(1条(a)),联合国在承认日本国民主权(1条(b))的同时,就领域(第2章)、请求权及财产(第5章)等问题作出最终解决而缔结的条约。但中国(是指在中日战争中作为作战国的中国,以下也同样。)没有被邀请参加媾和会议,印度也同样没有被邀请,而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拒绝签名,因此没能达到与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的全面媾和。

(2)《旧金山对日和约》就战争赔偿及请求权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A.兹承认,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联合国以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业务(14条(a)主条款)。

B.日本愿尽快与那些愿意谈判而其现有领土曾被日军占领并遭受日本损害的联合国成员国进行谈判,以求将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务,供联合国利用,作为协助赔偿各该国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14条(a)1,以下称本规定所指提供服务为“劳役赔偿”)。

C.联合国应有权扣押扣留清算或以其他方法处置本条约生效时即受联合国管辖的日本及其国民的一切财产、权利及利益(除去战争期间经联合国政府准许,在联合国领土内居住之日本人之财产等例外)(14条(a)2)。

D.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联合国兹放弃其一切赔偿要求,联合国及其国民对由日本及其国民在作战过程中所采行动而产生的其他要求,以及联合国对于占领的直接军事费用的要求(14条(b))。

E.日本放弃日本及其国民对联合国及其国民因战争状态之存在所采行动而发生的一切要求,并放弃其由本条约生效以前任何联合国军队或当局在日本领内之留驻,军事行动或其他行动而产生的一切要求(19条(a))。

(3)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之一,本来是应该被邀请参加媾和会议的,但昭和24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被驱逐并将据点移至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都主张自己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联合国内部也对该政府的承认存在着意见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结果哪个政府都没有被邀请参加媾和会议。但就日本放弃在中国的权益(和约10条)及海外财产的处置(和约14条(a)2)方面,规定了中国享有《旧金山对日和约》所规定的利益(和约21条)。

(4)此后,日本政府依据上述(2)的规定,就劳役赔偿开始与联合国各成员国谈判,同时为了构筑战后处理的框架,又与非旧金山对日和约当事国和地区协商缔结双边和平条约,其中最大的悬案就是与没有被邀请参加媾和会议的中国之间的关系。日本政府于昭和27年4月28日承认中华民国为中国的合法政府,并与该政府缔结了《日本与中华民国之间的和平条约》(以下简称为《日台和约》),该条约于同年8月5日生效。该条约有日本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因该条约生效而结束(1条)、两国之间因战争状态之存在结果而产生的问题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的有关规定解决(11条)等条款,同时,作为该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签订了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中华民国为了表示对日本人民的宽厚及善意,自愿放弃日本依据《旧金山对日和约》14条(a)1规定应该提供的劳役利益(议定书1(b))。并且,该条约的附属交换公文还确认了该条约适用于中华民国政府现今支配之下及今后将要支配之一切领域。

(5)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仍各自主张自己作为中国合法政府的地位,在这种状态一直持续着的情况下,田中角荣内阁坚定了将日本政府的承认从中华民国政府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经过了所谓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昭和47年9月29日发表了《日本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为《中日联合声明》)。该声明有“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1条)、“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5条)等条款。

此后,两国政府又于昭和53年8月12日缔结了《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和平友好条约》(以下简称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该条约于同年10月23日生效。该条约的前言确认了应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规定的各项原则。

4.原审在进行了下述判断后,全面认定了被上告人提出的向被上告人每人支付550万日元及延迟损害金的要求。

(1)上告人在青岛接受了被递交的包括本案受害者在内的中国劳工,运至日本后强迫其在安野发电站建筑现场从事严酷劳动,这一系列的行为无法免除被指责为是强制押送强迫劳动。

(2)上告人与上述中国劳工之间虽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有类似特殊雇佣的关系,可以说上告人应负作为附带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很明显上告人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法免除其债务不履行责任。

(3)从客观情况来看,被上告人及其继承人能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理由要求行使请求权的时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1986年(昭和61年)2月,中国一般市民的出国之道据此被开通,因此应以该法的实施之日为上述请求权的时效起算点。虽说提起本诉时10年的时效已过,但被上告人及其继承人开始与上告人交涉赔偿的时间是平成5年8月,当时时效还没有过。况且在此期间,被上告人及其继承人因经济极度贫困、信息不足等原因,实际上要行使权利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无法否认该穷困及信息不足是因为上告人实施的强制押送强迫劳动行为所引起的。另外,上告人因接受中国劳工获得了国家赔偿金等一定利益,而在与被上告人等的交涉中又一直态度暧昧,结果导致了起诉时间的推迟。综观这些事实,上告人提出的时效已经消灭的主张是滥用权利,无法采用。

(4)上告人提出因《日台条约》及《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请求权,故日本及日本国民已没有接受本诉要求的法律上的义务,但《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并没有明确记载放弃中国国民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只是停留在放弃“战争赔偿要求”这样一个阶段,而《日台条约》是日本与中华民国之间缔结的条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被上告人是否适用,这还是个疑问,因此上告人的上述主张无法被采用。

第2.关于上告代理人樋口俊二、高野康彦、五百田俊治提出的上告受理申请理由第4点

1.该论点认为原审的上述第1的4(4)的判断违反法令,无法接受其中根据《中日联合声明》请求权被放弃的抗辩不被认定这个部分,理由如下∶

2.有关作为战后处理基本原则的请求权放弃

(1)《旧金山对日和约》规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战后处理的主要框架,该条约肯定了日本对联合国有作出战争赔偿(是指媾和之际战败国向战胜国提供金钱及其他补偿)的赔偿义务,作为充当实质性战争赔偿的一部分,规定将联合国管辖下的海外财产的处置权转让给联合国(14条(a)2),同时也承认了日本的资源不足于全部赔偿(14条(a)2主条款),因此从照顾其负担能力的角度出发,规定包括劳役赔偿在内的战争赔偿的具体措施由日本与联合国各成员国单独谈判(14条(a)1)。于是所谓的“请求权处理”就成了战争赔偿的处理前提,这里的“请求权处理”是指交战过程中产生的交战国或其国民双方互有的请求权,可以与战争赔偿分属不同的谈判主题。而交战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个人请求权在内的、向对方国家及其国民(包括法人)的一切请求权都已经被互相放弃(14条(b)、19条(a))。

(2)《旧金山对日和约》以规定互相放弃包括个人请求权在内的作战中产生的所有请求权为前提,承认日本对联合国负有战争赔偿义务,并将联合国管辖下的海外财产转让给联合国处置,而包括劳役赔偿在内的具体战争赔偿措施则由日本与联合国各成员国单独交涉,这就是《旧金山对日和约》规定的日本战后处理的主要框架。鉴于让日本通过与联合国48个成员国缔结和平条约来恢复独立这个《旧金山对日和约》的重要性,应该说该框架也是日本与该条约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及区域缔结和平条约处理战后问题时应遵守的框架(以下简称为“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是为了实现最终结束日本与联合国48个成员国之间的战争状态、面向未来构筑牢固友好关系这个和平条约目的而制定的。而如果在缔结和平条约的同时,又将有关作战中产生的各类请求权的问题留在事后个别行使民事审判上的权利来解决的话,那么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哪个国家哪国国民来说,将来都有可能负担缔结和平条约时意料不到的沉重负担,从而引起混乱,以至于妨碍实现和平条约目的。

(3)鉴于“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有关放弃请求权的趣旨,正在于为了避免发生上述事后个别行使民事审判上的权利来解决请求权问题这种情况这一点上,将这里所谓的请求权“放弃”理解为并不意味请求权在实体上失效,而只是停留在丧失了依据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这样一个阶段是妥当的。因此,即使作战中产生的所有请求权都依据“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被放弃,也不妨碍债务人根据相关内容就个别具体请求权自愿作出自发性措施。而围绕《旧金山对日和约》14条(b)的解释,吉田茂内阁总理大臣在给荷兰王国代表斯蒂卡外交部长的书信中曾表示过有可能作出上述自发性措施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

被上告人主张如果国家放弃的是外交保护权,那么该当别论,而国民固有的私权则不是可以通过国家间缔结条约来限制的。但是,随着战争的结束,国家在缔结媾和条约之际,依据对人主权的原则,是可以对包括个人请求权在内的请求权作出处理的,因此上述主张不能被采用。

(4)缔结《旧金山对日和约》后,日本政府与和约当事国政府根据和约,就包括劳役赔偿在内的战争赔偿的应有状态展开了谈判。结果,有缔结双边赔偿协定的(菲律宾共和国等),也有放弃请求权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等),当然这是以互相放弃包括个人请求权在内的请求权为前提的。日本也通过与非旧金山对日和约当事国及区域单独缔结双边和平条约或赔偿协定来处理战争赔偿及请求权,在这些条约中也明确规定将包括个人请求权在内的作战中产生的所有请求权互相放弃(《日本与印度之间的和平条约》6条、《日本与联邦缅甸之间的和平条约》5条、《日本与泰国之间有关解决特殊日元问题的协定》3条、《日本与荷兰之间有关解决荷兰国民的某种个人请求权问题的议定书》3条、《日本与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共同宣言》6款、《日本与波兰人民共和国之间有关恢复邦交的协定》4条、《日本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和平条约》4条、《日本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的1967年9月21日协定》2条、《日本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有关太平洋诸岛信托统治区域的协定》3条等)。另外,《日本与马来西亚之间的1967年9月21日协定》2条采用了“马来西亚政府同意存在于两国之间的影响良好关系的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生的不幸事件所产生的所有问题已在此得到最终彻底解决”这样略微抽象的表达方式,虽说这种表达方式是唯一的例外,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就请求权处理这个问题,该协定作了与《旧金山对日和约》及此后的双边和平条约不同的规定,应该说该条款的趣旨也是遵循了互相放弃包括个人请求权在内的作战中产生的所有请求权这个“旧金山对日和约的框架”。

3.有关《日台和约》的请求权放弃

(1)作为处理日本与中国之间战后问题的条约,如上所述,存在着与中华民国政府缔结的《日台和约》。该条约11条规定“日本与中华民国之间因战争状态之存在结果所产生的问题”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相关规定处理,当然也可以理解其中已经包含了包括个人请求权在内的请求权的处理问题,因此中日战争作战中产生的中国及其国民的所有请求权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14条(b)的规定已经被放弃。另外,议定书1(b)还规定作为“对日本国民的宽厚及善意”,将劳役赔偿也放弃。

(2)但缔结《日台和约》的1952年(昭和27年)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已被驱逐出中国大陆,其支配权只停留在台湾及其周边的诸岛屿,该政府是否有权缔结中日战争的媾和条约也存在着疑问。然而,围绕中国的政府承认,虽说以美利坚合众国为首的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诸国与以英国为首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诸国分成了两派,但前者的国家数超过后者,况且在国际联盟处拥有中国代表权的也是中华民国政府,这是周知事实。在这种状况下,日本政府也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中国的合法政府,因此应该说中华民国政府缔结中日战争的媾和条约这本身并不妨。

(3)虽说如此,因缔结《日台和约》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已被驱逐出中国大陆,其支配权只停留在台湾及其周边的诸岛屿,附属交换公文还以此为前提规定了“该条约的条款,适用于中华民国政府现今支配下以及今后将要支配之一切领域”。因此可以说以下解释是能够成立的∶这仅仅只表示了该条约有关处理战争赔偿及请求权的条款,将来有适用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配的中国大陆的可能性。

因此,不能断定规定将包括战争赔偿及个人请求权在内的请求权放弃的《日台和约》11条及议定书1(b)的条款,能够适用于该条约缔结后并没有进入中华民国政府支配之下的中国大陆,其效力当然也不及于居住于中国大陆的中国国民,而很明显被上告人是居住于中国大陆的中国国民,当然该条约有关放弃请求权的效力也不及于他们。

4.有关《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的请求权放弃

(1)《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仅从语句来看,并无明示“请求”的放弃对象,是否包括除国家间战争赔偿以外的请求权的处理,还有,即使已经包括了请求权的处理,那么是否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个人请求权,这些都不明确。

(2)但是,经过考证已被公布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的正式记录及相关人员的回忆录,并依据如今已成周知事实的谈判经过,应该认为《中日联合声明》具有和平条约的性质,不应该认为在处理战争赔偿及请求权这个问题上,《中日联合声明》采取了不同与“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的方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主张依据“恢复邦交三原则”处理。该“恢复邦交三原则”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②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③《日台和约》是非法无效的,必须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站在这样的立场上,为了使中日战争的媾和尚不成立,就需让《中日联合声明》具有和平条约的性质,这对于宣告战争终结、处理战争赔偿及请求权是必不可缺的。

对于日本政府来说,因已承认中华民国为中国的合法政府并与此缔结了和平条约,姑且不论将来是否会结束该条约的效力,但对于中日战争的终结、战争赔偿及请求权的处理等事项,不得不在形式上站在依据《日台和约》已经解决完毕这样一个前提上(上面虽说不能断定《日台和约》有关战争赔偿及请求权的处理条款能适用于中国大陆,但当时的日本政府并不这样认为)。

B.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交涉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政府都意识到各自不得不以上述不同立场为前提来展开谈判,于是开始摸索《中日联合声明》的语句表达方式,以求通过与双方立场都不矛盾的方式来作出中日战争的战后处理,其结果是在《中日联合声明》前言中阐述日本国是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恢复邦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而《中日联合声明》第1条“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的表达方式,从中国方面来说,可以将此解释为是中日战争的宣告结束,而从日本方面来说,则可以将此解释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邦交的状态就此解除,双方政府正是带着这种意图采用了该表达方式。

C.参照以上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谈判经过,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仅对战争赔偿,对包括请求权处理在内的所有战后处理都作了创设性的规定,而日本政府在继续维持有关战争赔偿及请求权处理已根据《日台和约》解决完毕这种观点的同时,又就联合声明实质上与《日台和约》具有相同结果这个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了确认,双方就是站在这样的立场上就联合声明第5条的表现方式达成了协议。通过以上原委发布的《中日联合声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然不用说,就是对于日本政府来说也是具有和平条约性质的。

并且,“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对于实现和平条约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脱离该框架,未对请求权作出处理而仅仅只解决了战争赔偿,或者将个人请求权排除在被放弃的请求权之外,那么很明显这可能会妨碍和平条约目的的实现,而在发表《中日联合声明》之际,并不存在不得不作出这种妨碍实现和平条约目的的情形,且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过程中,也没有把此类问题当作交涉对象的迹像。因此,《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虽无明示“要求”的主体包括个人,但不能因此认为该声明作了不同与“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的处理。

D.综上所述,《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违背“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的趣旨,可以说很明显地已经互相放弃了包括个人请求权在内的作战中产生的所有请求权。

(3)以上面对《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的解释为前提,讨论法律的规范性及法律上的效力。

首先,《中日联合声明》在我国并不被作为条约来对待的,也没有经过国会批准,因此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规范性还是个疑问。但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它是具有创设性的国际法规范,至少肯定其作为该国单方面宣言的法律规范性。而具有国际法条约性质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已经确认要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诸多原则,因此可以说《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的内容也因此获得了其在日本国内作为条约的法律规范性,总之是承认其在国际法上的法律规范性。

另外,前面已经提到了“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下的请求权放弃,是指丧失了依据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并不需要将其内容具体化的国内法上的措施,因此同样也应该承认《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规定的请求权放弃也具有国内法效力。

(4)综上所述,可以说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中日战争中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对日本及日本国民或法人的请求权已经丧失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职能,基于这类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请求时,如果对方提出该请求权已被放弃的抗辩,那么该请求权就难免要被驳回。

5.总结

本案请求是以在中日战争中对中国劳工实施强制押送强迫劳动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为理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虽然从上述事实关系来看,可以认定本案受害者们在精神和肉体上都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依据《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只能说他们的请求权属于被放弃的对象,即使存在着自发性的措施,却无法认可他们在审判上的诉讼请求。因此,上告人有关请求权已被放弃的抗辩有其理由,不同与上述判断的原审判断影响了判决,明显违反了法律。上告人的论点也有其理由,所以原审判决只能撤消。依据上述说明,对于其余几点已无需再作出判断,应该说被上告人的请求没有理由,驳回他们请求的第一审判决从结论上来说是正当的,因此应该驳回被上告人的所有控诉。

另外,根据上述2(3),即使是“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也不妨碍债务人对个别具体请求权自愿作出自发性的措施。本案受害者在精神和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而上告人在上述劳动条件下对中国劳工实施强制劳动获得了利益,又领取了补偿金,鉴于这些事实,我们期待包括上告人在内的相关方面为救济本案受害者的损失作出努力。

因此,全体法官意见一致,作出正文的判决。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

审判长 中川 了滋

法官 金井 功

法官 古田 佑纪

律师 俞浪琼译

媒体报道


(2003年12月09日 08:22)

据日本共同社中文网站报道,二战中国劳工福冈索赔案的原告方日前向福冈高级法院递交了日本外交文件作为陈堂证据。原告方在口头辩论中就该外交文件的法律意义等进行了意见陈述。

福冈索赔诉讼由中国的15名男性提出,被告为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福冈地方法院在2002年4月命令三井矿山赔偿1.65亿日元,但驳回了要日本政府赔偿的请求,三井和原告方均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该外交文件指出,日本政府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有组织地进行了隐瞒事实的行径,认为日本政府统一了口径,谎称记录二战中强制掳走中国劳工详情的“外务省报告”已经全部烧毁,并为了免于被追究责任而在政界进行了活动,集体隐瞒事实。

日本法庭一审判决否认了国家的赔偿责任,导致二战中国劳工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并将这一外交文件作为“显示日本政府战后也在一贯进行不法行为的重要史料”。在各地其他同类官司中也将提出证据。

外交文件原文是去年年底第17届外交文件公开时首次与世人见面的,辩护团对政府内部的会议记录、政治家和民间团体的面谈记录等共计2000多页的全文进行了分析和整理。

根据该文件得知,外务省和厚生省(当时)在1957年之后,因舆论广泛要求政府直接参与将散落各地的中国人的遗骨送还故乡的工作,且中国要求日本政府交出死者名单而就对策展开讨论。

有关强制掳走的实际情况,虽然日本政府在战后的1946年3月制作了“外务省报告”,已经掌握了被强制掳走的中国人名字和各地死者人数、死因等等,但政府掩盖存在该报告书的事实,开始所谓“实情调查”,日本外务省和厚生省(当时)都决定“数字是绝密”(1959年8月)。

日本外务省亚洲司司长还在同年3月份放话说,“以后有关该报告书出了问题时就‘承认制作(报告书)的事实,但已经全部烧毁,未存毫厘’这样回答”,最后决定了隐瞒该报告书存在的政府方针。

日本政府在1993年华侨总会负责人将保管的报告书公诸于众之前一直坚持这一态度。(中新网)

(2004年12月03日)

12月1日,“二战”山东劳工状告日本政府及加害企业三菱材料公司诉讼团结束庭审回到济南(本报8月11日、11月26日对该案作过报道)。2日上午,记者应约来到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诉讼团成员介绍了在日本出庭过程和在日的其他情况。

诉讼团赴日参加庭审

8月10日,7名健在的山东劳工及一名劳工亲属,委托日本中国人强制劳动宫崎诉讼团向日本宫崎县地方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日本政府及加害企业三菱材料公司,要求其对当年的不法行为赔礼道歉并作出约1.84亿日元的损害赔偿。该案是山东劳工第一次大面积起诉日本政府和企业。

这8人分别来自禹城市和平原县,其中年纪最大的魏光荣已89岁,最小的刘清江也已75岁。60年前,他们和另外200余名山东劳工被日军强行掳去,从青岛装船运至日本三菱矿业所开采铜矿,受到了非人的折磨。

11月26日,日本宫崎县地方法院准备开庭审理山东劳工状告日本政府及加害企业三菱材料公司诉讼案。11月24日上午,包括山东受害劳工代表刘清江在内的3人诉讼团,由青岛飞往日本参加第一次庭审。

受害劳工出庭陈述

诉讼团成员、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董一鸣律师告诉记者,11月26日上午10点,日本宫崎县地方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山东劳工状告日本政府及加害企业三菱材料公司案。开庭前,被告日本政府及三菱材料公司的代理律师不同意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主审法官驳回了他们的请求,按时公开开庭审理。原本估计有80人到庭旁听,结果,来自东京、福冈等地的日本媒体、法律界及民间友好人士纷纷赶来,旁听席上一下子挤满了200多人。很多人无法进入,法庭便安装了高音喇叭供人们在庭外收听审理情况。

开庭后,被告律师向法庭提出,不同意山东劳工代表刘清江出庭陈述事实。他们认为,即使当时存在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日本从事苦役的行为,但那是战争期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原告无须出庭陈述。日本中国人强制劳动宫崎诉讼团律师据理力争,法官驳回被告请求。来自德州禹城市梁家镇双庙屯村75岁的刘清江老人,站在原告席上向法庭作了陈述:自己的身份、被日军抓获及被押送日本的情况、在三菱矿业受奴役的经历。老人一口气叙述了半个多小时。最后他说:日本军队强行把我抓到日本矿井上,让我天天干非常辛苦的重体力活,没有休息日,吃不饱,穿不暖,住不好,对我进行了非人的虐待。我要求日本政府和企业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律师向主审法官提出,不同意中国律师作为原告辅佐人出庭,认为他可能诱导原告作证。日本诉讼团律师辩称,原告年事已高且没有文化,中国律师在庭上辅助更有利于将事实陈述清楚。最后,法庭再一次驳回了被告的诉求,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一鸣同原告刘清江老人一起站在了原告席上,协助原告客观陈述事情经过。

图片记实


2006年6月16日,中国二战被掳劳工代表和日本友人在东京高等法院门前抗议判决不公

代理中国二战被掳劳工索赔案的中国律师康健

二战期间,被强掳到日本劳役的中国劳工受尽虐待和折磨

劳工原告家属在新闻发布会现场

铭记历史,面向未来


二战中国劳工对日索赔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 本站 作者: 本站 点击:219次

会议现场

康健律师发言

劳工代表发言

董一鸣律师发言

何兵教授发言

与会代表合影

为纪念“九?一八事变”79周年,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于2010年9月18日在京联合举办“二战中国劳工对日索赔研讨会暨劳工全国巡讲团首发式”。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工及劳工遗属代表、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驻京高校学生代表、媒体代表等近100人参加了此次研讨活动。

研讨过程中,二战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团长康健律师、执行团长董一鸣律师等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对日索赔工作的开展情况及二战劳工联合会全国巡讲团的工作安排情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家辛崇阳教授就二战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过程中面临的诉讼时效问题、国家无答责问题、战争赔偿请求权放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从国际法适用的角度明确指出了日本法院在审理二战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件中明显曲解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之处,进一步揭露了日本政府回避侵华事实、逃避历史责任的不负责态度。针对二战期间中国劳工被日本政府和企业强制劳动的事实,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居之芬研究员详细介绍了二战期间日本对中国劳工强制劳动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非常清晰地展示了日本对华军事侵略之外的经济侵略和奴役过程。

回顾被日本强制劳动期间的悲惨遭遇及对日索赔过程中遭受的种种责难,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会长崔书进、执行会长张一宪、秘书长赵京花、三菱分会副会长刘仕礼、劳工杨德山、崔广廷在发言中向全体与会人员控诉了日本政府及企业在二战时期强掳劳工并进行强制劳动犯下的滔天罪行,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全体与会人员展现了一段活生生的战争受害者的屈辱史,并且呼吁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勿忘国耻、勇敢斗争,直至日本政府及企业公开道歉、合理赔偿为止,赢得中国人应有的尊严,同时希望中国年轻一代能够深刻铭记这段历史并以史为鉴,继续为维护民族权益而抗争。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何兵教授对于二战中国劳工及劳工遗属积极争取民族尊严的行为和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的无私奉献精神表示敬佩,并号召在“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的基础上,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将对日索赔斗争坚持到底,赢得属于中国以及中国人民的尊严。

中国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


北京地区律师:

康健、翟小东、娄一林、焦洁、李海彦、董一鸣、苏仲轩、段清新、李丰才、魏汝九

山东地区律师:

王广仁、周继勇、周新、于鹏、耿国玉、韩洪钢、任战江、周家魁、王博、王赛赛、刘晓萌

王雪峰、宋琰、刘建、薛英、马一、姚虎明、高光辉、李恒、李健、赵开勇、杜文堂、宁磊

颜东、黄张存、孙桂华、刘悦颖、蔡卫忠、朱宏、张维军、李云涛、张志勇、靳峰、王言自

曹笑河、黎汝志、陈金玲、王鹏、童军、刘克勇、周书民、蔡海东、师广波、何泽锋

马士彬、蔡婧、唐向东、任亮、张书刚、杜成军、王智、耿俊宏、朱宝丽、郭华、孙光军

刘坚勇、李志艳、程守法、郝斌、牟迅、武国良

山西地区律师:

张培义、王恩惠、汪 忠、杨文会、刘 渊、陈文亮、安俊红、白秀艳、杜 颖、薛晓琴

王晶晶、陈艳丽、刘正、王晨、阴春霞、钟群、焦士强、霍永峰、任智健、彭志刚、田钊

薛俊义、原宏强、郭伟平、司岩、艾娜、王亚飞

河北地区律师:

邹强伦、李洪涛、徐延平、张林涛、王庆海、刘 磊、张景辉、何 爽、马素华、樊 军

张庆元、安 东、梁保东、樊金有、郭玉棉、闫 宁、吴雪柏、马现伟、郭艳丽、张冰超

罗 伟、于安育、王鹏飞、张 震、程艳强、韩 静、刘立峰、谢丽丽

康健律师

她是一位满怀爱国热情的女律师,10年来,她奔走在乡村城镇,奔走在去日本的路上。

她一直无偿地为中国二战劳工索赔,为的是让中国劳工所受的多年的苦难和屈辱得到公正的赔付。

是不是觉得很不可思议?哪有干了20多年律师像我混得这么惨的?

穿一件十分朴素的衣服,言谈之中透着严肃认真,永远都是忙碌的样子,这就是康健。

这位年近50的女律师、中国律协理事,已经从业20多年,让人不解的是,这位优秀的律师,为什么个人所操心的事情越来越多,而所在事务所的规模却越来越小?原来,这一切,都是由于她介入了一项意义重大、但却沉重而复杂的事件———中国二战劳工诉讼。

她的律师事务所在西单的一个写字楼里,一间不大的屋子,简陋,里面的工作人员不多。记者正诧异之时,康健一笑:“是不是觉得很不可思议?哪有干了20多年律师像我混得这么惨的?”

康健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除了她之外的其他律师,都不负责劳工的案子。如今,事务所所有的开支,都是由其他律师承担的非劳工的案件来承担。“但这些案子并不多,只有30%至40%。”

“我开始时一直都在想,走上这条路,是不是只是偶然。但后来我觉得是自己的性格注定了我必然要走这条路。”

说实话,当时我的确是凭一腔热血,我不知道一脚踏进这个圈子会面临怎样的困难

为二战劳工打官司,始于一次偶然的冲动。作为中国女律师代表,康健参加了1995年的世妇会。“当时中日律师就人权问题开会,会上,日本律师忽然提出,希望对二战期间被强虏的中国慰安妇进行调查,但苦于不方便,特别需要中国女律师的配合,问我们是否可以和他们合作。”

说完这话,全场都沉默了。1995年的时候,中国对于慰安妇事件一直讳莫如深,现在由日本人提出来,律师们谁也没搭话。

到现在康健还清晰地记得,那一刻的沉默好像有几小时那么长,这对性格直率、正义感强烈的康健来说,似乎是一种煎熬。“我反复地想,从法律的角度解决问题,没有人说不可以;最关键的是,中国人自己的事儿,现在反倒让外国人提出来了,如果我们还不响应,这是不是有点太窝囊了……”

康健腾地站了起来,她尽可能婉转地表示:“慰安妇的事情,并不是不能做,如果说需要我们合作,我想有可能。”

日本律师顿时高兴起来。康健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简单的几句话,让日本律师深深地记住了。几个月后,日本律师专门到北京来找她。

“康健女士,我们有一个问题必须要事先说明,请问您如果要替二战的中国受害者打官司,可以完全免费吗?”双方刚开始合作,日本律师劈头就问。“当然了,他们本身就是受害者,我替他们打官司完全是出于中国律师的责任,怎么可能向他们要钱?”康健不假思索地说。

“说实话,当时我的确是凭一腔热血,我不知道一脚踏进这个圈子会面临怎样的困难。我真的没想到有这么难。如果我当初知道了,也许就被吓回去了。”康健直率地说。

劳工张宝恒说,我等了一辈子,盼了一辈子,就巴望着有人能帮帮我,为我以前受的那些罪说句话

1995年当年,康健和日本律师经过相互考察,正式开始合作对二战期间被强虏、强制劳动的中国劳工调查。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二战劳工受害者还没有诉讼意识,个别劳工因为害怕还不敢出面,再加上50年前的劳工名册与分布在各地的劳工现住址出入较大,这些都给劳工调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有一次,康健一行来到河北的一个农村,想按照当年的名册找当年的劳工,但一直没有找到。正在沮丧之时,当地人介绍另外的一个村有一个名叫张宝恒的劳工。康健一听,立刻让人捎话,让老人第二天上午10点在村里等。

第二天,康健驱车前往。正是冬天,乡里的路特别难走,车在路上还坏了好几次,到了村口,已经下午1点多了。远远就看见村口的马路上坐着一个老人,耳朵冻得红红的,鼻子的雾气已经冻成一层冰碴。看见有车开过了,老人冲着车大喊起来:“你们是从北京来的吗?”

这位老人就是张宝恒。这一天,天蒙蒙亮,张宝恒就在村口的公路上开始张望。他说,我等了一辈子,盼了一辈子,就巴望着有人能帮帮我,为我以前受的那些罪说句话。现在终于有人来管了。康健问他为什么不在家里等着呀,张宝恒说,“我在家等着,万一错过了你们怎么办呀,你们要是走了怎么办呀?我等了这么多年,不知道你们要是走了什么时候我才能等到别人?”

这10年来,让她坚持下去的说到底就是这样一种心情:你的努力,关乎上千人一生的盼望,他们一辈子最重要的声音需要你替他们来放大,50多年的苦难和屈辱需要你替他们表达,你说,你做还是不做?

我不知道我还要再做多久,只要劳工的案子一天不完,只要我还有能力,我就会一直做下去。

代理劳工民间诉讼,这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到现在为止,几乎没有任何资助。“每次看到她疲惫的身影,我都有点心疼。”一位经常与康健共事的律师说。

10年来,几乎每一个案子的每一次开庭,康健都要亲赴日本,多数的时候,还要陪着原告。原告都是七八十岁的老大爷了,带他们去日本,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告诉他们在法庭上应该说什么,与日本律师随时讨论案件,在日本组织民众募捐,与日本媒体举行新闻发布会……每次来到日本,康健都马不停蹄。

经费是困扰康健的一个大难题。10年来义务替劳工打官司,康健几乎耗尽了自己的收入。带原告去日本,路费由日本律师团出,但很多琐碎的费用都由康健自己垫付。日本律师来中国,陪同的费用,翻译的费用,康健也出了。甚至有的时候劳工从外地来北京为了官司的事情找康健,路费、食宿费用,康健也出。

在经费这么紧张的情况下,康健坚持把律师事务所设在了西单———北京寸土寸金的地方。为的是外地来的劳工、日本的律师找起来都方便。随着劳工案子的逐步进展,越来越多的劳工来找康健。“现在,已经有上千人来找我。我哪儿有这么大的能量?”但她一个人还在孜孜坚持着。

“我不知道我还要再做多久,只要劳工的案子一天不完,只要我还有能力,我就会一直做下去。”

晨报记者 代小琳/文 邹红/摄

记者手记:一个没有提过的问题

代小琳

接触康健十多次,每次总是看见她耐心地向七八十岁的老劳工交代事情,一丝不苟地接待日本律师,调查劳工情况,穿梭在中国和日本之间。看见她新生的白发和疲倦的面容,我,竟有些心疼。“每一次在日本开庭,面对日本法官,我都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我觉得,我似乎变成了原告。”康健曾经这样说。

我一直在想,这个年近半百的女人到底是为了什么?为什么为这些非亲非故的劳工历尽艰辛?为什么把这一项过于沉重、艰巨的任务扛在自己肩上?10年,为这一项自己疲于奔命的事业,她自己竟没有赚过一分钱。

这个为了什么,我一直没有问过她。我不敢说出这个对于记者来说最为普通的问题。我害怕因为这个问题,显出我的浅薄与自私。

但问题的答案,随着采访的深入而逐渐明朗。每一次站在她的身边,听她认真地给我讲目前要做的事情,一点一滴感受着她的努力和目标。我渐渐地懂得了,她做的,不仅仅是为某个人争取什么权益,更重要的,是发出一个民族的声音。

像她一样执著地、不计个人利益地发出这一声音的人有多少呢?所以这声音显得非常的珍贵。

董一鸣律师

董一鸣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现为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众成仁和律师集团秘书长,济南市律师协会团总支副书记、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董一鸣律师现担任山东省贸促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济南市对外贸易经济管理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三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他良好的执业素养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顾问单位的高度赞誉。

董一鸣律师在捍卫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以一颗赤诚之心,热心公益事业、关爱回报社会。他捐助失学儿童、资助贫困大学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组织设立青少年维权岗。自1999年以来,董一鸣律师自费从事二战期间被强掳至日本劳动的山东劳工对日索赔工作,负责山东省范围内受害劳工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代表山东劳工赴日参加索赔诉讼。“做律师先做人,愿为维护公平与正义奋斗一生”,这是董一鸣律师的的奋斗目标。

为了民族大义,为了给二战期间被强掳到日本劳动的受害劳工讨回公道,董一鸣律师积极加入对日索赔中国律师团。自1999年开始,他带领同事们多次赴潍坊、青岛、德州、禹城、平原等地向对日索赔劳工进行调查取证,安排日本律师与受害劳工接洽,准备对日索赔诉讼资料,这一切都是自费的。2004年11月,董一鸣律师与75岁高龄的劳工代表刘青山先生,代表山东11位劳工赴日本宫崎县地方法院参与对日本国政府及三菱矿业公司进行索赔的诉讼,这起诉讼引起了中外媒体广泛的关注,中国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人民网、大众网及日本朝日新闻、读卖新闻、NHK电视台等知名媒体均在第一时间做出报道。至今,董一鸣律师已经十次赴日本为受害劳工出庭作证,为了民族大义,他和同事们仍在不辞辛苦的奔波着。

集体索赔


在向日本法院起诉索赔无果后,二战期间被强掳到日本的中国劳工将集体向日本公司索赔。2011年5月6日,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及三菱劳工分会与中、日两国律师在北京签署“协定书”,将向日本三菱材料公司递交“解决要求”,要求该公司向中国劳工及家属谢罪,并赔偿3.512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有约300名中国劳工同意“解决要求”,将提出集体索赔。

二战期间,三菱材料公司(旧三菱矿业公司)将2709名中国劳工强掳至日本做苦役,致使数百人死亡。近年来,幸存的中国劳工家属多次到日本起诉,希望获得赔偿。今年3月,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中国劳工案原告败诉。中国劳工通过司法途径向日方及企业索赔的努力遇挫。

对此,中国劳工对日诉讼中方代理律师康健表示,虽然败诉,但法院肯定了日本企业强掳中国劳工做苦役的事实,并多次劝告相关单位给予合理解决。在司法途径走不通的情况下,中国劳工代表首次签署统一的“解决要求”,向日本企业集体索赔。

“解决要求”提出,三菱材料公司应对强掳3512名(包括转包的803名)中国劳工并强迫劳动的事实,承认其作为企业应负的历史责任,并对于给中国劳工带来的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表示深刻反省,向中国劳工及家属从内心表示真诚的谢罪。

“解决要求”第二条提出,三菱材料公司确认有义务向全体受害劳工支付全部解决款3.512亿元人民币。该解决款除了对受害者的赔偿金之外,还包括尚未找到的受害者的调查费、祭奠追悼费,面向未来的历史教育等事业费,一级信托基金的管理运营费用。

“解决要求”强调,这笔款项由三菱材料公司委托双方都同意的团体(中国适当的组织机构)负责履行。

康健说,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与中、日两国律师将共同推动全面解决有关日本三菱材料公司强掳及奴役中国劳工重大人权侵害赔偿问题。

日方律师团律师坂口祯彦表示,将把“解决要求”跟日本三菱材料公司的律师沟通,然后正式向三菱材料公司提出,将在一两个月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