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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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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文〔2010〕9号)精神,设立鄂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二)增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管理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分析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划,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执行国家、省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与发放。

(七)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八)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支出预、决算,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财务和基本建设工作,编制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督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管理委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二)负责部分人群再生育行政审批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信息综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计划、组织工作;负责委机关公文管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电子政务、信访、安全、财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拟定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分配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以及省下拨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二)发展规划科

负责组织开展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战略前瞻性问题的调查研究;监测和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划、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并对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估;承担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和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复核、初审属地提出对市直和驻市中央、省、外市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建议。

(三)宣传科技科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开展党政干部人口理论教育,推动人口理论研究;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指导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参与艾滋病预防工作;研究提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建议;指导各地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与发放;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等有关工作;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协调处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投诉。

(五)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支队)

组织开展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和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各地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协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参与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案件统计上报及分析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行政审批科

负责协调部分人群再生育申请的初审、复核,为批准再生育对象办理《生育证》;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负责育龄夫妻绝育后申请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受理、初审;负责政策内怀孕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审核;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审查复核;负责农村独生女高考(中考)加分奖励政策对象资格确认的审查复核;负责农村部分独女户基本医疗保险扶助政策对象资格确认的审查复核;负责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资格确认的审查复核;负责协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咨询、办理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工勤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