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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社会联合(团体)组织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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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社会联合(团体)组织法


俄罗斯社会联合组织法

-附1997年5月17日,1998年7月19日,

2002年3月21日、7月25日作出的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邦法律的调整对象

本联邦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由于公民实现结社权、成立社会联合组织,由于社会联合组织开展活动,由于社会联合组织改组和解散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本联邦法律所调整管辖的范围内,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与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条 本联邦法律的效力范围

本联邦法律的效力,适用于根据公民动议成立的一切社会联合组织。但是,宗教组织、商业组织以及宗教组织、商业组织成立的非商业性联合会(协会)除外。

本联邦法律的效力,还适用于外国非商业、非政府性社会联合组织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成立的结构性分支机构(组织、分部、支部或代表处)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结社权的内容

公民的结社权,包括根据自愿原则成立社会联合组织以维护共同利益和实现总目标的权利,加入或拒绝加入现有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以及毫无阻碍地退出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

社会联合组织的成立有助于实现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民享有依照自己的意愿、未经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事先许可,成立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以及在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加入上述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

由公民成立的社会联合组织可以依照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登记和获得法人权利,或者不进行国家登记就开展活动并获得法人权利。

第四条 关于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

公民结社权的内容,公民结社权的基本国家保障,社会联合组织的地位,社会联合组织成立、活动、改组和(或)解散的程序,由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关于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的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与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工会联合会、慈善组织及其他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的成立、活动、改组和(或)解散相关的特点,可以由依据本联邦法律通过的各种专门法律予以调整。上述社会联合组织在专门法律通过之前的活动,以及专门法律不予调整的活动,由本联邦法律予以调整。

第五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概念

社会联合组织是指根据利益一致原则联合起来的公民的动议,为了实现社会联合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总目标(以下称章程目标)而自愿成立的、自我管理的非商业性组织。

公民成立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既可以直接地通过自然人的联合实现,也可以通过法人—社会联合组织的联合实现。

第六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创始人、成员和参加者

社会联合组织的创始人,是指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并在会议上通过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组建社会联合组织领导机关和监督监察机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社会联合组织)。社会联合组织的创始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

社会联合组织的成员,是指对依照社会联合组织章程规范的规定共同解决该联合组织的任务感兴趣的自然人和法人(社会联合组织)。上述兴趣是由于考虑到社会联合组织成员的数量而保障本联合组织成员平等权利的相应的单个声明或文件所引起的。社会联合组织的成员(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

社会联合组织的成员享有选举和被选入本联合组织领导机关和监督监察机关的权利,同时享有依照本联合组织章程的规定监督本联合组织领导机关活动的权利。

社会联合组织的成员依照社会联合组织章程规范的要求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可以在不遵守上述要求时,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被开除出社会联合组织。

社会联合组织的参加者,是指对社会联合组织的目标和(或)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表示支持,无条件地参加社会联合组织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社会联合组织)。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社会联合组织的参加者(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七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组织形式

社会联合组织可以以下述任何一种法律组织形式成立:

社会组织;

社会运动;

公益性基金会;

社会机构;

社会自治机关;

政党。

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组织形式,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在内的政治组织)和社会运动(政治运动)。

第八条 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建立在成员资格基础之上,并以共同行动捍卫联合起来的公民的共同利益和实现章程目标的社会联合组织。

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社会组织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社会联合组织)。但是,本联邦法律和单个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社会联合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社会组织的常设领导机关,是经选举产生的合议制机关。它应当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报告工作。

在社会组织经国家登记的情况下,社会组织的常设领导机关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行使法人权利,并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社会组织的义务。

第九条 社会运动

社会运动是由参加者组成的,但没有成员资格限制的和群众性的社会联合组织。它致力于受社会运动参加者支持的社会目标、政治目标及对社会有益的其他目标。

社会运动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社会运动的常设领导机关,是经选举产生的合议制机关。它应当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报告工作。

在社会运动经国家登记的情况下,社会运动的常设领导机关以社会运动的名义行使法人的权利,并依照章程规定履行社会运动的义务。

第十条 公益性基金会

公益性基金会是一种非商业性基金会,并是一种没有成员资格限制的社会联合组织。其目的是通过自愿缴纳会费,提供法律未予以禁止的捐赠形成财产,并将该财产运用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公益性基金会的创始人和公益性基金会的财产管理人无权将上述财产用于获得个人利益。

公益性基金会的领导机关由公益性基金会的创始人和参加者组成,或者由公益性基金会创始人做出的以推荐书或任命令为形式的决定组建,或者由参加者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上或大会上选举产生的途径组建。

在公益性基金会经国家登记的情况下,公益性基金会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程序,实施自己的活动。

其他各种基金会(私人基金会、合伙基金会、国家基金会、社会和国家共同组建的基金会等)的成立、活动、改组和(或)解散,可以由相应的基金会法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社会机构

社会机构是一种没有成员资格限制的社会联合组织。它以提供符合上述联合组织参加者利益和符合章程目标的具体劳务为己任。

社会机构及其财产的管理,由创始人(或创始人们)任命的人负责。

按照成立文件的规定,社会机构中可以成立由不是该机构创始人和该机构劳务消费者的参加者选举产生的合议制机关。上述机关可以确定社会机构的活动内容,有权列席创始人会议,但无权支配社会机构的财产。创始人(创始人会议)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社会机构经国家登记的情况下,社会机构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程序实施自己的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自治机关

社会自治机关是一种没有成员资格限制的社会联合组织。其目的是共同解决居住地、工作单位或学习单位的公民中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以满足非特定人群的需求。而后者的利益与社会自治机关成立地社会自治机关的章程目标和规划的实现相关联。

社会自治机关根据对解决上述问题感兴趣的公民的动议建立。它依照在创始人大会上所通过章程的规定,根据自治原则安排自己的工作。

社会自治机关没有上级机关或组织。

在社会自治机关经国家登记的情况下,社会自治机关依照章程的规定享有法人的权利,并承担法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之一 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

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是社会联合组织的一种。其章程规定的基本目标中,应当有通过影响公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通过提名候选人和组织候选人的竞选宣传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参与上述机关的组织和活动。

下述联合组织不能被认定为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

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被登记为工会联合会、宗教组织、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以及被登记为公益性基金会、社会机构、社会自治机关的联合组织;

其章程允许外国公民、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成为其成员或以其他形式从属于其的联合组织;

其章程规定公民仅能够按照职业、民族、部族、种族特征成为其成员或从属于其的联合组织;

其章程规定无权成为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成员或无权隶属于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的人成为其成员或从属于其的联合组织;

致力于通过实施企业家活动来达到获取利润,并在其成员和(或)创始人之间分配利润目的的联合组织;

为了实现自己的爱好或其他非政治利益而成立的联合组织;

联邦法律专门确认了其非政治性质的联合组织。

第十二条之二 政党

政党成立、活动、改组和(或)解散的程序,由专门的联邦法律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联合会(协会)

各种社会联合组织, 不管其组织法律形式如何,都有权根据成立条约和(或)联合会(协会)所通过的章程建立社会联合组织的联合会(协会), 组成新的社会联合组织。作为法人的社会联合组织联合会(协会)的行政权利能力,自其经国家登记之时产生。

社会联合组织联合会(协会)的成立、活动、改组和(或)解散,其中包括外国非商业性民间联合组织的加入,均依照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俄罗斯社会联合组织活动的地域范围

全俄性社会联合组织、跨地区性社会联合组织、地区性社会联合组织和地方性社会联合组织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立和活动。

全俄性社会联合组织,是指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在半数以上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上实施自己的活动,并在那里建立自己的结构性分支机构(组织、分部、支部和代表处)的联合组织。

跨地区性社会联合组织,是指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在半数以下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上实施自己的活动,并在那里建立自己的结构性分支机构(组织、分部、支部和代表处)的联合组织。

地区性社会联合组织,是指依照自己章程规定的宗旨,在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辖区内实施自己活动的联合组织。

地方性的社会联合组织,是指依照自己章程规定的宗旨,在一个地方自治机关辖区内实施活动的联合组织。

全俄性社会联合组织无需经主管国家机关的专门批准,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使用国名“俄罗斯”、“俄罗斯联邦”以及使用在上述国名基础上组成的词和词组。

第十五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原则

各种社会联合组织, 不管其法律组织形式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建立在自愿、权利平等、自治和法制的基础上。社会联合组织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内部结构、宗旨,自己活动的形式和方法。

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应当是公开的,而有关其成立文件和纲领文件的信息应当是家喻户晓的。

第十六条 对社会联合组织成立和活动的限制

禁止其目标或行动旨在于实施极端主义活动的社会联合组织的成立,并禁止其开展活动。

在社会联合组织的成立文件和纲领文件中列入关于维护社会公正思想的条款,不得被认为是挑起社会仇视。

只有联邦法律可以规定对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成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国家和社会联合组织

禁止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干预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也禁止社会联合组织干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活动。但是,本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国家保证恪守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支持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对赋予社会联合组织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的问题,由立法予以调整。国家支持的形式,可以是根据社会联合组织的申请,对社会联合组织部分有益于社会的规划进行专项拨款;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根据竞争原则,允许非特定范围的社会联合组织承担完成各种各样的国家规划。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涉及社会联合组织利益的问题,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相应社会联合组织的参与下解决或与社会联合组织协商解决。

第二章 社会联合组织的成立、改组和(或)解散

第十八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成立

社会联合组织根据其创始人(3个以上自然人)的动议成立。成立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所需要的创始人数量,可以由关于相应种类社会联合组织的专门法律予以规定。

法人可以与自然人一起成为创始人。

关于成立社会联合组织的决议,关于批准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的决议以及关于组建社会联合组织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决议,应当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上通过。自通过上述决议之时起,社会联合组织被视为成立。它可以实施自己章程规定的活动,获得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联邦法律规定的义务。

作为法人的社会联合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自该联合组织经国家登记之时产生。

第十九条 对社会联合组织创始人、成员和参加者提出的要求

年满18岁的公民和法人(社会联合组织)可以是社会联合组织的创始人、成员和参加者。但是,本联邦法律以及关于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可以与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成为社会联合组织的创始人、成员和参加者。但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年满 14岁的公民可以是青年社会联合组织的成员和参加者。

年满8岁的公民可以是少年社会联合组织的成员和参加者。

取得、丧失成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由于年龄原因退出社会联合组织的条件,由相应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予以规定。

禁止在官方文件上刊登关于社会联合组织成员资格的要求或参加某种社会联合组织的要求。公民参加或不参加社会联合组织,不得成为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理由,也不得成为国家赋予公民某种优惠和特权的条件。但是,俄罗斯联邦立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不得成为社会联合组织的创始人、成员和参加者。

在成立以社会组织为形式的社会联合组织时,该联合组织的创始人自动成为社会组织的成员,取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成立其他法律组织形式的社会联合组织时,这些联合组织创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其章程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

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应当规定下述内容:

1、社会联合组织的名称、宗旨和法律组织形式;

2、社会联合组织的结构,社会联合组织的领导机关和监督监察机关,社会联合组织实施其活动的地域范围;

3、取得或丧失社会联合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或丧失该联合组织成员(仅适用于规定成员资格的联合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条件和程序;

4、社会联合组织领导机关的职权范围和组建程序、任期,常设领导机关的驻地;

5、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的修改补充程序;

6、社会联合组织资金和其他财产的来源,社会联合组织及其结构分支在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利;

7、社会联合组织的改组和解散程序。

社会联合组织的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属性应当在其章程中予以规定。

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应当包含对该联合组织象征的描述。

章程还可以对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做出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国家登记

为了取得法人权利,社会联合组织应当依照联邦法律《法人国家登记法》的规定,并参照本联邦法律关于社会联合组织国家登记的专门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由司法行政方面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以下简称为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其区域性机关予以通过。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以下简称为被授权的登记机关)依照联邦法律《法人国家登记法》第二条的规定,在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其区域性机关所通过相应国家登记决议的基础上,把关于成立、改组和解散社会联合组织的信息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同时,联邦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区域性机关和被授权的登记机关在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问题方面的互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予以规定。

关于对全俄性社会联合组织或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由联邦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过。

关于对跨地区性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由社会联合组织常设领导机关所在地的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予以通过。

关于对地区性社会联合组织或地方性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由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内的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予以通过。

为了进行国家登记,社会联合组织应当向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应的区域性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由社会联合组织常设领导机关组成人员签署、并指出各组成人员姓、名、父姓、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的国家登记申请书;

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一式三份;

社会联合组织成立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的记录摘要,其中应当包含关于成立社会联合组织的资料、关于批准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的资料、关于组建领导机关和监督监察机关的资料;

关于创始人的资料;

关于缴纳国家税的文件;

关于社会联合组织常设领导机关驻地(所在地)的资料,按照这一地址可以与社会联合组织进行联系;

国际性、全俄性和跨地区性社会联合组织的结构性分支机构成立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的记录;

在社会联合组织使用受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或著作权保护立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名字、象征时,还需要提交证明其有权使用上述名字和象征的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在成立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举行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

在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被选入青年社会联合组织和少年社会联合组织领导机关的情况下,应当对上述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

对社会联合组织章程作出的修改,应当按照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同一程序,并在同一期限内对其进行国家登记。上述修改自进行国家登记之时起获得法律效力。

对社会联合组织分部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由联邦司法行政机关在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内的区域性机关根据社会联合组织分部依照本条第6款提交的,并由社会联合组织中央领导机关加以证明的文件以及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文件副本予以通过。同时,对社会联合组织分部的国家登记,应当按照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程序进行。在社会联合组织分部没有通过自己的章程,仅根据本社会联合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下,该社会联合组织的中央领导机关应当将设有上述分部、上述分部所在地的有关情况报告联邦司法行政机关在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内的区域性机关,并报告上述分部领导机关的有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分部自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之时起获得法人权利。

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其区域性机关在通过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之后,应当将被授权登记机关实施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资料和文件,送达被授权登记机关。

被授权登记机关根据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通过的上述决议以及由它们提供的必要资料和文件,自获得必要资料和文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情况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并至迟在作出上述记载之后的第二天将此情况通报给那个通过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的机关。

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应当自从被授权登记机关处获得关于将社会联合组织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信息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关于已将该社会联合组织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的事实证明文件。

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对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的修改进行国家登记,均需要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数额征收国家税。

第二十二条 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

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应区域性机关自社会联合组织国家登记申请书提交之日起的一个月期限内,必须通过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并向社会联合组织的创始人发放该社会联合组织已被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这一事实的证明文件,或者拒绝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并向社会联合组织的创始人发放说明理由的拒绝书。被拒绝进行国家登记的社会联合组织可以依照司法程序对拒绝书提出申诉。

拒绝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并不能成为在拒绝国家登记的原因消除后重新递交申请文件的障碍。

对重新提交的社会联合组织国家登记申请书的审议,以及就该申请书作出决议,均应当依照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拒绝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及其申诉程序

拒绝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理由如下:

如果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本联邦法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关于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相抵触;

如果本联邦法律规定的,进行国家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此类文件没有按照正当程序办理,或者没有将文件提交给主管机关,如果已经登记的社会联合组织正在以同一名称在同一地区实施自己的活动;如果确认在提交的成立文件中含有不真实的信息;如果社会联合组织的名称有损于公民的道德,有损于公民的民族和宗教感情。

禁止以社会联合组织的成立宗旨不正确为由拒绝对其进行国家登记。

在拒绝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指出是依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的哪些条款予以拒绝的。

对拒绝进行国家登记的行为以及逃避进行国家登记的行为,作为申请人的社会联合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象征

社会联合组织可以有自己的旗帜、图形标志、歌曲和其他象征。社会联合组织的象征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象征相吻合,也不得同外国的国家象征相吻合。社会联合组织的象征不得侵犯公民的知识产权,不得侮辱公民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社会联合组织的象征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第二十五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改组

社会联合组织的改组应当按照社会联合组织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的决议予以实施。

通过改组途径成立的社会联合组织的国家登记,应当依照联邦法律《法人国家登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也要考虑到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此类国家登记的特点。

对通过改组途径成立的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所必须的文件,应当提交给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内的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因此,上述文件的清单及其提交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予以规定。

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在通过对以改组途径成立的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后,将授权登记机关实施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资料和文件送达授权登记机关。

根据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通过的上述决议及其提交的必要资料和文件,授权登记机关自获得必要资料和文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把相应情况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并在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记载情况通报给作出上述决议的机关。

在对以改组途径成立的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问题方面,联邦司法行政机关和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同授权登记机关的互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予以规定。

在依照本联邦法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有通过关于拒绝对以改组途径成立的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的情况下,对该社会联合组织的国家登记,应当自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办理好的一切文件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

作为法人的社会联合组织的财产,在该社会联合组织改组之后,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程序移交给新成立的法人。

第二十六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解散

社会联合组织可以依照本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的规定根据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的决议解散,或者根据法院依照本联邦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理由和程序作出的判决取缔。

社会联合组织解散或取缔之后的剩余财产,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可以用于社会联合组织章程规定的目的。如果社会联合组织章程没有设立相应的编章,那么可以用于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关于解散社会联合组织决议所规定的目的。而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的判决予以规定。关于使用剩余财产的决议,由清算委员会在报刊上予以公布。按照联邦法律《与极端主义活动斗争法》的规定程序和理由被取缔的社会联合组织的剩余财产,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上交俄罗斯联邦所有。

鉴于社会联合组织的解散或取缔而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的国家登记,应当按照联邦法律《法人国家登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考虑到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此类登记的特点。

鉴于社会联合组织解散或取缔而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应当提交给那个在社会联合组织成立时通过关于对该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的机关。

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在通过鉴于社会联合组织解散或取缔而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后,应当将被授权登记机关实施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送达被授权登记机关。

根据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通过的上述决议及其送达的必要资料和文件,授权登记机关应当自获得上述必要资料和文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期限内,将相应情况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并在列入相应记载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列入相应记载的情况通报给作出上述决议的机关。

在鉴于社会联合组织解散或取缔而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问题上,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的区域性机关同授权登记机关的互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予以规定。

鉴于社会联合组织解散或取缔而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的国家登记,应当自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所有办理好的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期限内进行。

第三章 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

为了实现自己章程规定的宗旨,作为法人的社会联合组织有权:

自由地传播关于自己活动的信息;

依照本联邦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模,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决议的拟订工作;

举行大会、集会、示威、游行和设置纠察线;

组建大众新闻媒体和实施出版活动;

在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里,代表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代表和维护自己的成员和参加者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全面地行使各种社会联合组织法规定的权限;

就各种不同的社会生活问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动议,建议;

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参加各种选举和公决。

为了实现自己章程规定的宗旨,不是法人的社会联合组织有权:

自由地传播关于自己活动的信息;

举行大会、集会、示威、游行和设置纠察线;

在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里,代表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代表和维护自己的成员和参加者的合法利益;

在关于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的联邦法律明确规定非法人的社会联合组织拥有其他权限的情况下,行使其他权限;

就与实现自己章程宗旨有关的问题提出动议,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建议。

由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成立的,或由他们参加的社会联合组织权利的行使,可以由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予以限制。

各种社会联合组织法可以为各单个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规定补充权利。

第二十八条 社会联合组织使用自己名称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联合组织的正式名称应当指明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组织形式和社会联合组织

活动的地域范围。

在社会联合组织的名称中,禁止使用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俄罗斯联邦现有政党的名称以及鉴于违反联邦法律《政党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取缔而终止自己活动的政党的名称。

政党以外的社会联合组织,有权在自己的名称中使用公民的个人名字。社会联合组织在使用公民的个人名字时,必须征得公民本人的书面同意或征得公民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义务

社会联合组织必须:

遵守俄罗斯联邦立法,遵守涉及社会联合组织活动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遵守社会联合组织章程和其他成立文件规定的准则;

每年公布其财产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或者保证人们可以查阅到上述总结报告;

每年向通过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的机关报告自己活动的开展情况,并指出常设领导机关的现驻地、常设领导机关的名称以及被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中的社会联合组织每个领导人的具体资料;

根据通过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机关的要求,提交社会联合组织领导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决议,以及提交已经向税务机关呈报了的有关自己活动的年度总结报告和季度总结报告;

允许通过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机关的代表,参加社会联合组织举行的各项活动;

向通过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的机关提供帮助,以便其了解社会联合组织为实现自己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遵守俄罗斯联邦立法开展的活动。

社会联合组织还必须向通过关于对其进行国家登记决议的机关报告联邦法律《法人国家登记法》第五条第一项所指出资料的变化情况。报告的时间是自上述变化之时起的3日内。但是,关于已获得证书的资料除外。上述机关应当自从社会联合组织处获得相应信息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通报给授权登记机关。后者应当将关于社会联合组织的资料变化情况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

社会联合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多次拒不提交上述所必需的更新资料,是通过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的机关诉诸法院,要求判处作为法人的该联合组织终止自己的活动,并将其从统一的国家法人登记簿除名的根据。

第四章 社会联合组织的财产社会联合组织财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财产

作为法人的社会联合组织可以拥有地块、楼房、建筑物、设施、住宅基金、运输工具、设备、器材、用于文化教育和疗养方面的财产、资金、股票、其他的有价证券以及对该社会联合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活动实施物质保障所必需的其他财产。

社会联合组织还可以拥有依照本社会联合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用本社会联合组织资金成立或购买的各种机构、出版社、大众新闻媒体。

联邦法律可以根据国家和社会安全构想或者依照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社会联合组织不得拥有的财产种类。

公益性基金会可以根据代为管理原则实施自己的活动。

社会联合组织的财产由法律予以保护

第三十一条 社会联合组织财产的来源

在社会联合组织章程规定缴纳加入组织费和成员费的情况下,社会联合组织的财产来自于其成员的加入组织费和成员费。社会联合组织财产的来源,可以是自愿缴纳的加入费和成员费以及捐款;依照社会联合组织章程规定所举办讲座、展览、体育竞技和其他竞技活动的收入;社会联合组织所实施企业家活动、民事法律契约、对外经济活动的收入;法律未事予以禁止的其他收入。

部分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规定,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参加选举和公决。这样的社会联合组织可以接受以金钱和其他财产为形式的捐款,以实施与准备和举行选举相关的活动。但是,上述捐款只能依照联邦法律《政党法》[1]和俄罗斯联邦选举立法规定的程序接受[2]。

第三十二条 社会联合组织财产权的主体

拥有法人权利的社会联合组织是财产的所有者。社会联合组织的单个成员对社会联合组织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

在部分社会联合组织中,其结构分支(分部)根据该组织的统一章程实施自己的活动。在这样的社会联合组织中,整个社会联合组织是财产的所有者。上述社会联合组织的结构分支(分部)对所有者划归其使用的财产享有具体管理权。

部分社会联合组织将作为独立主体的区域性组织联合成联合会(协会)。在这样的社会联合组织里, 联合后形成的财产和(或)为了便于社会联合组织使用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者,是联合会(协会)。作为独立主体加入联合会(协会)的区域性组织,是自己财产的所有者。

第三十三条 社会运动财产权的主体

社会运动章程中指出的社会运动的常设领导机关,以社会运动的名义行使社会运动接受的,以及社会运动积累起来的和(或)用自己的资金购置的财产的财产权。

第三十五条 社会机构财产的管理

由所有者(所有者们)建立并拨款资助的社会机构, 对确认属于其的财产行使具体管理权。

部分社会机构是法人,并根据具体管理权占有财产。这样的社会机构可以是自己创造的

和(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的所有者。

社会机构从创始人(创始人们)处获得财产的具体管理权。社会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对上述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支配权。

被转交给社会机构的财产的所有者(所有者们)-创始人(创始人们),有权从社会机构拿走多余的、没有被使用的或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的财产,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财产。

在将社会机构占有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情况下,该机构仍然保留有对上述财产的具体管理权。社会机构未经所有者的书面许可,无权转卖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其占有的财产及用划拨给他的资金购置的财产。

如果社会机构依照成立文件的规定被赋予了实施带来收入的活动,那么实施上述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和用这些收入购置的财产均由社会机构独立支配,并按照独立的资产平衡表核算。

社会机构用受其支配的资金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在社会机构的资金不足时,相应资产的所有者对社会机构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会自治机关财产权的主体

社会自治机关财产权的主体,是拥有法人权利的社会自治机关自己。社会自治机关可以是其用其他合法方式所获得和(或)购置财产的所有者。

第三十七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企业家活动

社会联合组织之所以可以从事企业家活动,是由于这些企业家活动是为实现它们为之奋斗的章程宗旨服务的,并与这些宗旨相符合。社会联合组织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编生效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立法文件的规定实施企业家活动。

社会联合组织可以建立经济实体、公司和其他的经济组织,也可以购置财产以实施企业家活动。由社会联合组织建立的经济实体、公司和其他的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数额,向相应预算缴纳费税。

社会联合组织从事企业家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不得在该联合组织成员或参加者之间进行分配,仅应当用于实现章程规定的目的。但在社会联合组织章程没有规定将资金用于慈善事业的情况下,也允许社会联合组织将自己的资金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八条 对社会联合组织活动的监督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对社会联合组织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

通过决议允许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机关,对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实施监督。该机构有权:

向社会联合组织的领导机关索取其发布命令的文件;

派出自己的代表以参加社会联合组织举行的活动;

在查明社会联合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或社会联合组织实施与其章程宗旨相抵触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决议允许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机构可以向该联合组织的领导机关发出书面警告,并指出发出警告的具体理由。对于通过决议允许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机构所发出的警告,社会联合组织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提出申诉。

财政机关对社会联合组织收入的来源、所获得的资金的数额以及依照俄罗斯联邦税收立法缴纳税收的情况实施监督。

生态、消防、卫生防疫机关及其他的国家检查机关可以对社会联合组织履行各种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社会联合组织违反各种法律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本联邦法律所调整关系的范围内活动的一切主体承担责任的理由平等

国家及其机关、社会联合组织和每个公民对本联邦法律及其他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法的遵守情况平等地承担责任。

社会联合组织和公民在本联邦法律及其他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法赋予其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起诉书,或者向行政机关提交关于追究过错人责任的申请书或申诉书。

第四十条 违反各种社会联合组织法的责任

由于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本联邦法律及其他单个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法而给社会联合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俄罗斯联邦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规定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社会联合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责任

社会联合组织,其中包括不享有法人权利的社会联合组织,在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情况下,依照本联邦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在不享有法人权利的社会联合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情况下,由这些联合组织领导机关的组成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在社会联合组织,其中包括不享有法人权利的社会联合组织, 实施受到刑事立法惩罚的行为时,这些联合组织领导机关的组成人员在其组织上述行为的罪过被证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犯罪集团领导人根据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上述联合组织的其他成员和参加者为其参加准备或实施的那些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止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

在社会联合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或宪章)、俄罗斯联邦立法以及实施与其章程宗旨相抵触的行为时,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联邦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区域性机关,或者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隶属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相应检察长可以向该联合组织的领导机关送达关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呈文,并规定消除违法行为的期限。

上述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被消除的情况下,送达相应呈文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有权做出关于中止社会联合组织活动六个月以下的决议。

社会联合组织可以在法院审理关于取缔社会联合组织的申请书或关于禁止社会联合组织活动的申请书之前, 对中止社会联合组织活动的决议向法院提出申诉。

第六章 社会联合组织的国际联系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

第四十六条 社会联合组织的国际联系

俄罗斯的社会联合组织依照其章程的规定,可以加入国际社会联合组织, 获得权利和承担符合该社会联合组织地位的义务,保持直接的国际接触和联系,与外国的非商业性、非政府性联合组织签署协议。

俄罗斯的社会联合组织可以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和缔约国立法,在外国建立自己的组织、分部或支部以及代表处。

第四十七条 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

如果按照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的规定,在外国建立一个以上的结构性分支机构并实施自己的活动,那么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成立的上述社会联合组织被视为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

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的国际联合会(协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成立、活动、改组和(或)解散,按照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为社会联合组织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的组织、分部或支部以及代表处依照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立并实施自己的活动。

外国非商业性、非政府性联合组织的组织、分部或支部以及代表处依照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立并实施自己的活动。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法律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鉴于本联邦法律生效而不再有效或失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再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下:

《苏联社会联合组织法》(载《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90年,第42期,第839页)。但是,第六条、第九条除外(关于政党的规定方面);

《苏联境内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十五条,(载《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81年, 第26期,第836页);

1974年 5月20日签署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第6007-8号命令《关于人民志愿纠察队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载《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22期,第326页)。

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下:

1977年3月11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签署的《关于批准同志审判会条例和同志审判会工作领域社会委员会条例的命令》(载《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 1977年,第12期,第254页);

1980年6月25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签署的《关于批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维护社会秩序条例的命令》(载《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80年,第27期,第772页);

1985年10月1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签署的《关于批准在企业、机构、组织及其结构性分支机构中成立反酗酒委员会条例的命令》(载《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85年,第40期,第1397页);

1991年12月18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社会联合组织登记和登记费的第2057-1号决议》(载《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7期,第299页)。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的第四点、第六点除外,而本段中关于政党及其地区分部的全部规定除外;

1992年2月10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的《关于教育机构联合会登记程序的第2324-1号命令》(载《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10期,第487页)。

第五十条 鉴于本联邦法律生效而对部分立法文件作出修改补充

对俄罗斯联邦法律《因使用“俄罗斯”、“俄罗斯联邦”以及在上述名称基础上组成的词和词组而缴费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载《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17期,第600页)作出下述修改:

用“全俄性社会联合组织”一词代替“作为全俄性社会联合组织登记的政党、工会联合会和其他的社会联合组织”。

对1992年2月1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的第2355-1号《关于在各种组织和其他机构名称中使用“俄罗斯”、“俄罗斯联邦”以及在上述名称基础上组成的词和词组程序的决议》第1点(载《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10期,第470页)作出下述修改:

用“社会联合组织”一词取代“政党、工会联合会”一词。

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载《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33期,第1309页)作出下述修改:

(1) 从第一条第一项中删除“社会的”一词;

(2) 从第十六条中删除第一款;该条名称的新文本如下:

“第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参与准备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一条 在国家参与下建立的社会联合组织

在联邦国家-社会联合组织法和社会-国家联合组织法通过之前,上述联合组织依照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并实施自己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在本联邦法律生效前建立的社会联合组织的国家登记

本联邦法律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规定,适用于本联邦法律生效前已建立的社会联合组织。

应当自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的最近一次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上,使在本联邦法律生效前成立的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与本联邦法律相符合。在使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与本联邦法律相符合之前,社会联合组织章程中不与本联邦法律相抵触的那一部分继续生效。

对本联邦法律生效前建立的社会联合组织进行的国家重新登记,应当在1999年7月1日前进行,并免缴登记费。

本联邦法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关于自成立大会(代表会议)或大会举行之日起的3个月内将成立文件提交国家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述社会联合组织。在重新登记的上述期限满期后,没有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社会联合组织,应当根据社会联合组织登记机关的要求依照司法程序取缔。

现在,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登记的国家机关,自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将以前已登记的社会联合组织的一切登记文件和材料移交给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社会联合组织的登记机关。

第五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

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本法不同的其他规则,那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 使法律文件与本联邦法律相符合

向俄罗斯联邦总统建议使自己的法律文件与本联邦法律相符合,并责成俄罗斯联邦政府使自己的法律文件与本联邦法律相符合。

俄罗斯联邦总统 鲍 叶利钦

莫斯科 克里姆林宫

1995年5月19日

第82号联邦法律

刘向文译

刘向文, 河南省普通高校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郑卅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