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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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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制定,经历了两个阶段:苏联解体前阶段和解体后阶段。前阶段的宪法改变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宣布要建立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后一阶段的宪法即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确认了苏联剧变、俄罗斯独立的事实;确认了法国式总统制,赋予总统极大权力。而且赋予总统的权力比法国总统权力大得多。



前言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宪法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本宪法和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予以实现。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第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的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化、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为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

第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服从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3.法律应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适用,如果它们未正式公布为众所周知的话。

4.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六条

1.宪法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宪法的其他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有的。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规定着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

第十九条

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状况、居住地点、宗教态度、信仰、对社会团体的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情况。禁止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而对公民权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

1.每个人都有生存权。

2.在废除死刑前,通过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谋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而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将人关押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有通讯、电话交谈、邮政及电报和其他交际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庭决定才可限制这一权利。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扩散有关其私生活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均有可能接触直接涉及其权利和自由的文件与资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规定的话。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1.每个人都有权确定并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规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有使用母语、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1.合法地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每个人都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

2.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离开俄罗斯联邦国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

4.每个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有结社权,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和平集会、不携带武器、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选举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参加公决的权利。

3.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关押在剥夺自由地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遇。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参与履行司法职能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亲自诉诸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向这些机关发出个人的和集体的呼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

2.不允许进行旨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联会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实现,如果这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话。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1.劳动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活动种类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制劳动。

3.每个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不带任何歧视的和不低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度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免于失业的权利。

4.承认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争议权,包括罢工权。

5.每个人都有休息权。保障根据劳动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休息日和假日、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1.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怀子女和子女的培养是父母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3.年满18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关怀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在患病、致残、失去供养人、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每个人按照年龄提供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志愿的社会保障,建立补充的社会保障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住宅权创造条件。

3.向贫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无偿提供住宅,或者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例由国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价支付。

第四十一条

1.每个人都有保持健康和医疗帮助的权利。在国家和市政医疗机关中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无偿的医疗帮助。

2.在俄罗斯联邦,为保持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纲领提供财政保障,采取发展国家、市政和私人卫生体系的措施,鼓励有助于加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匿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实与情况要依照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2.保障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的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费性。

3.每个人都有权在竞争的基础上获得在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础普通教育为义务教育。父母或其替代者应保证使孩子受到基础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规定联邦的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修。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类别的创作、教授自由。知识产权受国家保护。

2.每个人都有参与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设施的权利,都有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必须关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惜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每个人都有权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其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条

1.保障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护。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投诉。

3.每个人都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诉诸于维护人权与自由的国际组织,如果现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国内手段都已用尽的话。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律划归管辖的法庭上并由相应的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

2.被控实施犯罪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帮助。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的。

2.每个被监禁人、关押和指控实施犯罪的人,从其被监禁、关押或起诉时起即有权利用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证实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之前均为无罪。

2.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有罪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第五十条

1.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2.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

3.每个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都有权要求上级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内重新审议判决,都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对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作证,近亲属的范围由联邦法律规定。

2.免除提供证据的义务的其他情况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证受害者诉诸于司法活动并得到受害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国家对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1.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不得为发生时不被认为违法的行为负责。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后其责任已被撤销或减轻,则适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列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应作出否定或损害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认的权利和自由的解释。

2.在俄罗斯联邦不得颁布废除或损害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捍卫宪法制度基础、他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限度内,由联邦法律予以限制。

第五十六条

1.在为保证公民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可以在指明限度及其有效期限的同时对权利和自由规定某些限制。

2.在具备理由并遵循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部分地方实行紧急状态。

3.不应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8条、第34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第46—54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必须缴纳合法规定的税款和筹金。规定新税金或使纳税人状况恶化的法律下具有追溯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依据联邦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其信念或信仰与服兵役相背离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权以选择文职代替兵役。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自18岁起即可完全独立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境外或者引渡给其他国家。

2.俄罗斯联邦保障为其境外的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不损害其权利和自由,也不免除因俄罗斯国籍而产生的义务,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在俄罗斯联邦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提供政治避难。

2.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将因为政治信念以及因为俄罗斯联邦不承认为犯罪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给外国。引渡被控实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国服刑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解读


鉴于很多人还没有读过俄罗斯联邦宪法,而该宪法目前只有我本人进行了中文翻译,宪法非常长,我今天把其中一些重要条款给大家看一下。宪法全文见www.poccuu.org

由于每个人的经历不同,其阅读宪法的感受也就一定不同。下边所写的也只是我本人阅读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一点体会。也可以说是我阅读宪法的一些心得而已。我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是部好宪法,也许就是因为我读到了下边的这些条款。我将逐一指给大家看,也会简要说明我认为这些条款好的原因。

1、通常各国宪法第一条都要规定国家的性质。俄罗斯联邦宪法也不例外,"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简单的一句话,简单的几个词语,但是每个词语都寓意深刻,"共和、民主、联邦、法治"八个字把一个俄罗斯联邦国家性质概括的淋漓尽致!结合宪法第四条主权国家的规定;第七条福利国家的规定;第十四条世俗国家的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俄罗斯人对自己国家性质的定义:即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世俗福利的主权国家。

2、宪法第十三条:"国家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都不能作为国家的强制的意识形态。"这个条款是作为宪法根本制度规定的。所谓宪法根本制度就是规定国家的性质和根本制度那些宪法规定。这种规定是不能根据普通程序进行修改的。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改变第一章宪法根本制度,必须成立新的制宪会议,制定新的宪法,并进行全民公决。可见俄罗斯联邦第一章规定的重要性。第一章共十六个条款。本条款是其中之一。足见俄罗斯联邦宪法起草者对这个条款的重视。正是由于这个条款的存在,俄罗斯联邦宪法通篇,包括宪法序言,都找不到任何规定什么思想、主义的字样,更找不到任何人的名字,无论这些名字多么伟大和重要。因为将任何主义、思想规定到宪法中去,都直接违反本条规定。试想,如果宪法中把一种主义、思想规定到宪法中去,就等于将其规定为国家的强制性意识形态,那这个国家还会存在言论和思想自由吗?这个国家还可能存在意识形态的多样性吗?在我一次和一个俄罗斯法学博士交谈的时候,询问他对宪法这个条款规定的看法。他说,不管怎么样,现在在俄罗斯联邦任何学校中,已经取消了该死的政治课。

3、宪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在以后的宪法条文中再未提及多党制问题。难道就一个条款就确立了一个如此重要的制度?我感觉到无比的震惊。但是仔细想一想也没什么奇怪的。在俄罗斯人看来,宪法没必要对多党制进行详尽的规定,因为多党制本来是一个正常社会的自然存在。人本来就是政治动物。几个意趣相投的人聚到一起也许就要讨论政治问题。而如果他们愿意,就可以成立政党,如果他们想提出什么候选人,比如想推举个议员或者总统,那么他们成立的政党就必须要进行登记。登记手续也不复杂,就是去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局领一些表格什么的,填一下就可以了。如果司法部无理不给他们登记。他们可以到法院起诉。独立的法院一定会受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他们也可以召集一些新闻记者来进行公开报道,甚至他们可以去莫斯科红场去游行示威,这也是他们的宪法权利。甚至他们可以直接写信给俄罗斯联邦总统,总统有专门的处理公民来信事务处。

4、宪法第十五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才能生效和适用。在俄罗斯联邦居然把这个条款规定到根本宪法制度中来,与其说是这个条款本身重要,不如说是俄罗斯立法者对前苏联时期某种严重问题的关注。确实是这样,前苏联时期,有多少规定是以内部文件的名义传达的,而不知道根据这些内部文件抓了多少人?甚至是处死了多少人?宪法的起草人也许正是注意到了这个严重的历史问题,才特意在根本宪法制度中作出如此规定。

5、宪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有不同之处的话,则以国际条约中的规则为准。这就是著名的国际法优先原则。在根本宪法制度中规定这样条款的宪法并不多见。根据这样的规定:联合国人权宪章和一系列联合国公约就成为了俄罗斯联邦的国内法,并且优先与国内法。事实上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不仅囊括了联合国人权宪章的所有内容,而且远远超过了这个界限。俄罗斯加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禁止在和平时期将实施死刑作为刑事惩罚的手段。这还不够,俄罗斯联邦承认欧洲人权法院对俄罗斯联邦的效力。就是说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俄罗斯联邦侵犯人权,而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在俄罗斯联邦是绝对承认的。我认为这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俄罗斯人的聪明之处,有了这个规定,就等于在联合国和许多国际组织中工作的法学家在为俄罗斯联邦立法,世界上最新的法学成果都将被俄罗斯联邦采用。

6、第二十条首次提到了陪审团。该条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由陪审团组成的法庭进行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俄罗斯联邦一个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陪审团制度。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再一次提及陪审团审理案件,并且扩大了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不仅仅是死刑案件,其他可能被判重罪的刑事案件,只要刑事被告人提出要求陪审团审理,法院就必须给其安排陪审团,包括共同被告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个被告提出要陪审团审理,那整个案件就采用陪审团审理。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于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详细规定,可以说俄罗斯联邦陪审团制度与美国的陪审团基本相同。12个人的大陪审团,每次从20名候选人中确定14人参加审理,2名是后备陪审团。12名陪审员最后投票表决。确定被告人无罪的话,当庭法官必须宣判无罪并立即释放。

7、宪法第二十二条:对任何人的逮捕和羁押只能由法院决定,在法院决定前的临时拘押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这个条款直接涉及到法院与检察院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地位、职权等相互关系问题,直接涉及到司法独立的大问题,也直接涉及到公民重要权利的保障问题。因为在旧俄罗斯,拘捕的权力主要由检察院和侦查机关行使。新宪法规定拘捕必须由法院决定。这显然是个重大的制度性的变化。查阅了其他条款以后,我们发现只要是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许多措施都必须由法院来决定。比如:,对公民通信限制和监听(宪法第二十三条);对公民住宅进入与搜查(第二十五条);对公民财产的限制包括对强制征为国有(第三十五条);等等,结合其他条款规定,我们发现在俄罗斯联邦确实发生了一种制度性的变化。就是,司法权只有法院行使,也就是说,在俄罗斯联邦司法权就是审判权。检察院不再是司法机关,不行使司法权,侦查机关也同样不行使司法权。我认为这个制度性变化意义深远。在我看来这个变化在俄罗斯联邦整个制度变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俄罗斯联邦实现司法独立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刑事被告人辩护权和一系列诉讼权利的前提。降低了检察官的地位,等于提升了律师的地位,只有这样,站在法庭面前的检察官和律师才是平等的双方,才有可能使得刑事被告人获得真正的辩护。

8、宪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迁徙自由和出国回国自由的规定。千万别小看了这个条款。迁徙自由主要是指任何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范围内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移动。什么叫限制。比如:你去莫斯科工作和学习,不需要在莫斯科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用办理任何例如暂住证什么的手续,又比如你开车去莫斯科也不用办理车辆的进入莫斯科的登记手续。这个就是自由迁徙的基本含义。而自由离开俄罗斯和自由回到俄罗斯的含义更为深远。我刚才提到了俄罗斯公民可以到欧洲人权法庭起诉俄罗斯联邦,但是如果你不能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那你如何实现你的起诉啊?!前苏联时期俄罗斯联邦有大批的持不同政见的人士,这些人被迫离开自己的祖国,不能也不敢回到自己的祖国,这样的悲剧随着该条款的生效,一去不复返了。按照普京的说法:俄罗斯公民出国只要带着护照和卢布就可以了。因为卢布是国际自由兑换货币。并且俄罗斯联邦承认双重国籍。在研究俄罗斯联邦转型时期经济的时候有一个很严重的资金外流问题,当时我一直奇怪国家为什么不采取限制措施。现在明白了,在俄罗斯联邦是不能对人员和资金的流动进行任何限制的。普京说:我们要创造最好的环境来吸引人才和资金,而不是靠人为的限制。可喜的是俄罗斯联邦资金外流的速度不断减少,目前是资金大量回流到俄罗斯联邦,大量人才也在不断流向俄罗斯。

9、第二十九条:保障大众传媒自由,禁止新闻检查。新闻监督被称为第四种权力。俄罗斯联邦取消了新闻检查,颁布了《大众传媒法》。大众传媒基本上是私人经营。发行1000份一下的刊物连备案都不用。更不用说对新闻内容进行检查了。而俄罗斯联邦的传媒不仅仅是监督作用,很多传媒就是多党制度的必备条件,试想,如果政党不能独立拥有自己的大众传媒,那政党几乎是没有存在的必要的。

10、第三十条规定:结社和组建工会的权利。这个规定受到《俄罗斯联邦社会团体法》,《工会法》,以及民法典的保障。民法典中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完全承认公民的结社自由和社会团体在民事上的地位以及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

11、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集会游行示威纠察的权利。这个权利也得到了《俄罗斯联邦集会游行示威纠察法》的具体落实与保障。在俄罗斯联邦每天都会看到游行的队伍,或大或小,司空见惯。这是正常社会基本的状态,所谓不平则鸣,我认为集会游行示威纠察就是社会减压器。情绪释放的结果是避免更大的动乱。

12、第三十七条:承认有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直接承认罢工的权利。怪不得在叶利钦时代不断听到俄罗斯传来罢工的消息。

13、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隐瞒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的事实和情况,将依据联邦法律追究责任。这个条款很容易叫人联想到北京的非典时期的笑话。在北京已经大规模爆发非典的时候,前任卫生部部长的讲话还再讲北京没发现非典疑似病历。只是我不知道这个部长是否承当了法律责任。

14、接着往下看。每个人有通过司法保障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案件由法律规定负责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审理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这样的规定再次确立了审判权的重要地位。任何决定和行为都是司法审查的对象。无论这个决定是个什么东西。它可能是个法律,可能是个具体的决定,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必须无条件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决。,我认为到法院去起诉,就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补救措施。如果社会不能保障这个措施的独立与畅通,那么这个社会将得到的是暴力,暴动和动乱。

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文经典之处还有很多,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上边只是我个人的一点体会,仅供参考。

意义


宪法制度的原则,是指俄罗斯联邦宪法所确认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章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利度的原则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权力的渊源及其隶属关系的原则;

(2)确认公民法律地位的原则;

(3)规定权力和法之间关系的原则;

(4)反映社会经济制度类型原则;

(5)规范权力机关模式的原则;

(6)反映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则。

前苏联和中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相应宪法,为此了解和研究俄罗斯制定和变更有关宪法的历史背景和经验、教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历史发展


1、独立国家时期的宪法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全俄工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由列宁起草的《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以及《关于建立工农政府的法令》。这些法令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动员俄罗斯劳动人民投人巩固苏维埃政权的斗争起了重要作用。随后又通过了由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这个文件是对上述法令具有概括性的宪法性法律。在1917年11月至1918年7月之间颁布的法令,在苏联宪法史上被统称为"十月法令"。它们的颁布和实施为第一部苏维埃的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18年7月4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通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列为宪法第一篇。这部宪法确认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机关体系。列宁评价此部宪法为"它是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削者权利的宪法"。

2、苏联组成中加盟共和国阶段的宪法。

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是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组成中的加盟共和国时颁布的宪法,它们符合或完全符合苏联宪法的原则和结构,仅在部分规定上反映了俄罗斯联邦的特点。后来随着苏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的缺陷和弊端显现出来,而且越来越严重。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把改革重点转向政治领域,其指导思想也转为否定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期间,宪法的修改补充和实施激化了苏联潜在的各种矛盾,从而使苏联陷入全面危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