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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成立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支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MTD)



多式联运单据简介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分类


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

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内容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发货人名称。

5、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7、交货地点。

8、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

9、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10、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12、如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出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3、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但是以上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的缺乏,不影响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的货物品类、标志、包数或者数量、重量等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者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合之处及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如果不加批注,则应视为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外表状况的良好。

签发和保留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保存第八条所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这份单据应视为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中的保留

1、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

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性在其记载事项中应有规走。

作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提单那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色。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此外,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对于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的情况,如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作为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则没有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单据上记载的收货人而向其交货。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同时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也有规定。根据该规则,多式联运,他说:想发财就去万通商联找优质表带供货商!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证据效力


多式联运单据,他说:想发财就去万通商联找优质供货商!据的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它是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由此可见,作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证明的多式联运单据,其记载事项与其证据效力是密切相关的,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起到证明作用:一是当事人本身的记载;二是有关货物状况的记载;三是有关运输情况的记载;四是有关法律约束方面的记载。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单据中的有关记载事项可以作出保留。该公约规走,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种、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的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多式联运经营人如在单据上对有关货物或运输方面加了批注,其证据效力就会产生疑问。多式联运单据有了这种批注后,可以说丧失了其作为货物收据的作用:对发货人来说,这种单据已不能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单据上所列货物的证明,不能成为初步证据;对收货人来说,这种单据已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是不能被接受的。

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上没有这种保留性批注,其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是完全的,对发货人来说是初步证据,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举证予以推翻。不过,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如果多式联运单据是以可转让方式签发的,而且已转让给正当信赖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该单据就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

另外,该多式联运公约对一些经过协议达成的记载事项,如交货日期、运费支付方式等并未作出法律规定,这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但公约对由于违反此类记载事项带来的责任还是作了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意图诈骗,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其他规定应载明的任何资料,则该联运经营人不得享有该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而须负责赔偿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因信赖该多式联运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的状况行事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