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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台湾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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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台湾商会

商会简介


一、沿革:

多明尼加台湾商会的前身是「中华民国旅多明尼加投资人协会」,成立於一九八九年,为前经济部投资业务处黎处长昌意,在访问多明尼加时,会同中华民国驻多明尼加商务专员处陈专员聪杰,指导本地台商筹画成立,以为旅多台湾侨界和当地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之桥梁。首届理事长徐子言先生,亦为本会创会荣誉会长。

二、成员:

多明尼加台湾商会会员有一百名,都为来自台湾、认同台湾、关心台湾、支持台湾的人士,并在多国经营各种合法行业的成功经营者、负责人、或代表人。行业诸如:塑胶工业、制纸业、铝业、保丽龙、压克力、加工出口区、成衣、皮箱、文具、汽车零件、快速冲相、 婚纱、珠宝、旅游、旅馆、农产、水产、养兰、土地投资、医生等等。

三、组织:

设有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理监事及名誉会长、顾问等二十名,由会员大会每二年选举产生。一九九三年开办附属中文学校,学校董事会由商会理事兼任,并聘任校长。一九九九年成立台商醒狮队由理事指导台商青年子弟组成。台商高尔夫球队亦在大多数台商会员的助力下悄然成军,钓鱼队於2000年成立、2005年扩编成休闲队,与中文学校家长会同为台商会四大附属团体。

四、会址:

於一九九八年经发动全体会员捐款,购置三层楼房舍整修,并安置中文学校於其中,落成使用,已蔚然成为此间侨社最大文教活动中心。2000年再加盖顶层成为可容纳五百人的活动场所,整理会馆前七百平方公尺绿地,美化社区环境。

五、活动:

配合中华民国对外投资政策、促进会员在多明尼加投资事业、协助会员在多明尼加投资所遭遇的困难、加强会员彼此间之联系与协调;提供会员有关投资法令、资料及经济商情资料。平时传递台湾及本地重要新闻、工商财经资料、法令规章、政令宣导等。节庆联谊,鼓励参加国际性集会,以扩大视野,增进资讯交流。

台湾商会为会员提供一个发挥服务精神、回馈社会的活动舞台,使学有专精、经验丰富、事业有成的各行各业人士,将其经验传承,让新会员能获得宝贵经验。

名誉会长吕 伟铭先生在1999至2002年连任第十、第十一届会长,以史前无例的精神出钱出力奉献商会;个人出资百万整建台商会馆、中文学校,增添软硬体装备,且不遗馀力向侨务单位争取所有能有助益於台商会馆及中文学校各项资源。921震灾率先捐献百万,2001年发动捐赠一万辆脚踏车赞助多明尼加清寒优秀学子就学,2002年动用商会慈善社会福利基金,捐赠警方一千件反光背心、五百支夜光警用指挥棒及哨子、帽子一千顶。带领大家回馈社会。2000年三月间,联合副会长张加升先生出资百万,巨擘承办北美台商理事会议,会议成功,全球嘉评潮涌,为多明尼加台湾商会打开世界之窗。同年八月逢总统莅临,汇集多明尼加各界精英再办北美盛会,诚心为欢迎总统远道而来而不眠不休。2002年1月再办中南美洲总会会议,为多明尼加台湾商会承办国际会议创下三大辉煌记录。继任会长张加升先生承先启後,20004及2005年两次出钱出力承办路竹会到多明尼加进行大规模国际义诊,造福病人近万。张会长自2002至2006年连续四年担任会长 ,2006年7月协助吕总会长承办第十一届第二次全体理监事联席会议暨会员代表大会,将近有300多人参加。2006年7月会员大会选出王志平先生担任第十四届(2006-2008)会长。

商会章程


中华民国旅多明尼加台湾商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名称

本会定名为「中华民国旅多明尼加台湾商会」。

通用名称为「多明尼加台湾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DOMINICAN REPUBLIC」

西班牙文名称为「CAMARA DE COMERCIO DE TAIWAN EN REPUBLICA DOMINICANA」

创会时名称为「中华民国旅多明尼加投资人协会」

创会时西班牙文登记名称为「ASOCIACION DE INVERSIONISTA DE LA REPUBLICA DE CHINA EN LA REPUBLICA DOMINICANA」

第二条:本会会徽为:

第三条:登记

本会依多明尼加共和国国民法登记成立,系民间非营利之工商社团组织。

第四条:会址

本会会址设於多明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哥城,地址为:

CALLE LA PLAZA NO.3, MIRADOR NORTE, SANTO DOMINGO

第五条:宗旨

本会宗旨在於配合中华民国对外投资政策;促进会员在多明尼加投资事业;并协助解决会员在多明尼加投资所遭遇的困难;加强会员彼此间之联系,互助及联谊,并提供会员有关投资法令、资料及经济商情资讯。保障并提升台商会员在多国权益及地位。

第六条:会员资格

一、凡具中华民国国籍,在多明尼加投资或居住;经多国政府或其主管机构核准设立之公司者,得申请为公司会员;个人得依其意愿申请为个人会员,但不得与公司会员资格重覆。公司会员具两份个人会员资格。

二、华侨或合资事业,其投资者或负责人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亦得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会员依规定缴会费後,方可享受本章程规定之权利。

四、新会员之加入必须由本会会员一人以上之推荐,并由理事会审核、公告及表决通过。

第七条:会员之权利

一、要求本会协助解决其所遭遇之困难。

二、参加会员大会,选举罢免理监事或被选举为理监事,并向大会发表意见及向理监事质询及提案。

三、对於付诸会员大会议决之议案执行表决权。

四、享受本会所提供之各项服务。

第八条:会员之义务

一、遵守本会之章程,大会及理事会之决议并严格与忠诚执行本会所委任之任务。

二、维护本会之名誉及权益,遵守团体纪律,并积极参与本会之各项活动。

三、按时缴交会费。

四、会员异动资料应随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九条:组织与职权

一、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於会员大会休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负责监督会务。

二、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1.订定与变更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3.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4.议决重大议案及慈善社会福利基金运用报告。

三、本会置理事十一人,监事一人,均於会员大会时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另设当然理事名额四至六名,由本会附属单位各派一员担任,不必经由选举产生。所有理监事共同组成理监事会。(简称理事会)

四、监事、理事、候补监事、候补理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 理事应当选名额中设定保留妇女保障名额2名。

五、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人,会长於会员大会时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单独选出,会长选票与理事选票分开。会长候选人资格由理事会审核订定。副会长由会长於当选理事中遴选,其馀依序为监事、理事。

六、会长之任期为二年,不得连选连任(但如有重大事件时,经理事会同意後可以延任);副会长、理事、监事之任期亦为二年,得连选连任。现任会长卸任後,经理事会同意後得聘为本会名誉会长,任期两年;名誉会长卸任改聘为本会顾问,任期两年,不再成为理监事候选人,加入理事会成为理监事群当然成员。

七、会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会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副会长代理,副会长亦缺席时,得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时,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九、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财务长一人,襄助会长处理会务,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後聘任之。理事群依功能分组,任命组长,下设工作组员若干。

十、本会得聘给薪专职秘书,经理事会通过後聘任。

十一、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荣誉会长一人;如侨委会聘任本会会员为咨询委员、顾问者,本惠依侨委会所聘,再聘该会员为本会咨询委员或顾问,唯聘任咨询委员需经理事会同意,会长聘任顾问不必经理事会同意。

十二、本会附属团队领导人,如中文学校校长、高尔夫球队队长、狮队队长等得於所属成员中,具本会会员资格者,遴选一人成为本会当然理事,负责该团队与本会各项联络事宜。

十三、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 审定会员入会资格、惩戒及除名。惩戒以理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除名之决议,应以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2.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

3.聘免会务工作人员。

4.聘免本会附属中文学校校长。

5.拟定年度工作计画、预算、决算。

6.审核本会及附属中文学校经费预算。

7.拟定慈善社会福利基金运用计画。

8.议决会长交议事项。

9.提报会员大会决议事项。

10.其他推动会务应办事项。

十四、监事之职权为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稽核本会财务及财产。

第十条:会议

一、本会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经理事会决议,由会长召集之。召集时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

二、定期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唯隔年进行新任理监事选举;於每年五月举行,六月底交接。临时会员大会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召开之。

三、会员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二人为限。

四、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之决议,应以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订定与修改。

2.会长、理事、监事 之罢免。

3.财产之处分。

4.团体之解散。

五、理监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理监事会议。

六、理事会之决议,以理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七、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理监事会议、临时理监事会议之召开,可以邀请中华民国驻外有关单位派员列席。

第十一条:经费及会计

一、本会公司会员,每年应缴纳会员年费多币七千元,个人会员则应缴多币三千五百元,以充当会务经费。

二、本会可接受会员或外界之捐赠或赞助款。

三、本会经费应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其支出应由会长与财务长连名签署支票为之。

四、本会会款利息收入得成立基金或专款善加应用。

五、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六月三十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本会应於每年五月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编造年度工作报告、岁入岁出决算书、收支对照表、财务状况报表及财产目录等,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再送监事签核後提报会员大会议决。

七、本会如解散或撤销时,其剩馀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归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其处理方式由理事会议决後提会员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章程未规订事项,悉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三、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後立即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章程於: 西元 1995年11月18日 第一次修订

1996年 8月31日 第二次修订

1997年12月20日 第三次修订

2000年 5月 3日 第四次修订

2001年 5月 3日 第五次修订

2004年 5月 8日 第六次修订

2004年11月18日 第七次修订

2006年 7月20日 第八次修订

2010年 6月5日 第九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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