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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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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蔡晓梅、李辅荣、夏成久、李绍彬、林继禄、范中玉、李兴福、叶明灿、帅世云、雍正、曾国强、唐国良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成立赤水市综合执法局的建议》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整合城建、城管、国土、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执法资源,成立赤水市综合执法局事宜,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上几个科局使用编制属性不同,暂无法操作。

2001年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中,经遵义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赤水市城市管理局,赤水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与其合署办公。城管局从建设局划入“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职能、赋予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或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从建设局划归市城市管理局管理。

2004年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中,市城市管理局不再承担城市综合执法职能。2005年5月,为了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赤水市城市规划执法大队为市建设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定事业编制9名,城市规划、城市建筑、住宅装修等行政执法工作。规划执法大队组建后,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市区发展规划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3号)有关规定,我局将报请市委同意后由市城管局牵头、法制办、编制部门配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关于在3个街道办事处设立建设管理站事宜

依据国家对办事处乡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办事处、乡镇政府不能新增城市管理机构。但为加强办事处、各乡的城市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3月12日召开市长办公会明确在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履行城管工作的职能。

赤水市城市管理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