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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德印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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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德印


1951年7月生,北京市人,1974年7月入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结业(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专业),高级政工师。



履历


1972.12——1973.05,北京市通县西集公社杜店大队农民、西集公社政治组干部;

1973.05——1978.01,北京市通县西集公社团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

1978.01——1983.01,北京市委农村工作部宣传处、办公室、研究室干事;

1983.01——1985.04,北京市委办公厅秘书(其间:1983.04—1984.10 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政干部基础科学习);

1985.04——1989.03,北京市延庆县委书记;

1989.03——1994.07,北京市委农工委副书记;

1994.07——1997.07,北京市委农工委书记、党校校长(其间:1995.09—1997.05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结业);

1997.07——1997.12,北京市委常务副秘书长(正局级),北京市委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7.12——2002.05,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02.05——2002.11,北京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

2002.11——2006.03,北京市委副书记;

2006.03——2007.01,北京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北京行政学院院长;

2007.01——2007.05,北京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北京行政学院院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7.05——,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7年1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补选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年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2007.02 补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相关


2010年3月9日下午,吴邦国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工作。报告称,人大依法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对于司法监督,人大处于什么位置,扮演什么角色?对于推动司法公正,人大该如何发挥作用?……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正是在他的推动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全国开了先河。

监督法出台后,人大找到监督司法新路径

听完记者的问题,杜德印表示,这还要从“决议”说起。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搞“个案监督”的权力。基于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常委会不搞“个案监督”,代表也不能参与、过问诉讼个案。

杜德印告诉记者,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以后,他接到最多的来信就是涉诉信访。“人民群众要求我们加强司法监督,我们有这个职责,但是人大又不能搞个案监督。” 在这个情况下,杜德印开始思考,人大常委会如何才能依法加强和改进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人民检察院拥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又有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权力。”杜德印说,这两条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人大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最终推动司法公正。杜德印表示,这既符合人大的法定职能、又符合检察院的法定职能,既合法又合逻辑,还有利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何乐而不为?

这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探索了一条推动和保障公正司法的路径:通过对法律监督者的监督,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人大推动检察院,不是“顾此失彼”

有人提出,支持检察院诉讼监督,是不是因为司法机关问题太多了?会不会引起其他司法机关的疑虑?这种疑虑早在决议出台前就已经被考虑到。杜德印表示,出台决议,初衷不在于司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多少。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是监督“事”还是监督“人”?监督“事”,就是关注具体问题;监督“人”,就是对司法人员进行评议。杜德印表示,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但是考虑到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目的是保障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运行,最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抓住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这条主线。

杜德印告诉记者,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检察院和公安、法院分工合作,互相协调。人大立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通过监督检察院来推动司法公正,就是把检察院的检察权和侦查权、审判权统一协调起来,这也是人大制度的优势。

杜德印说,人大的监督,不是简单的人对人,机关对机关的监督。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要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这三个“有利于”归结为一点,就是有利于保障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改革和完善。

有人说,产生司法不公,是因为一些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吃完原告吃被告”。杜德印表示,有这种现象,但不是主要的。实现司法公正,最主要的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效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和避免问题的出现。杜德印说,我们的监督不仅要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还要建立能够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

“我们没有顾此失彼,不是哄笑一个,打哭一个。”杜德印说,我们一方面是推动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另一方面是推动法院完善自身审判诉讼制度。我们去年主要听取了法院商事审判情况,今年就要专门听取法院关于完善内部审判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的报告。

对决议落实情况满意,还将继续推动

决议作出一年后,2009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检察院落实决议的的情况。杜德印说,对落实情况,我们很满意,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决议解决了思想认识上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责。

杜德印对记者说,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诉讼监督相对薄弱一些。而这个决议的首要效果就是,北京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了这个职责。同时,公安、法院、司法局等机关的认识也进一步增强了,更加自觉地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推动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支持公安、法院进行内部监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在今年的北京市人代会上,法院报告的赞成率提高了近4%,超过了90%,法院受到了很大的鼓舞。“得票率提高,一方面说明法院的工作有了新的进步,一方面说明代表对法院找到解决问题正确途径的肯定。”杜德印说。

杜德印表示,接下来就是诉讼监督能力建设,探索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和沟通,人大常委会、人大内司委要建立基本的机制,将上述活动纳入制度化的程序之中。现在,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

“我们将坚持不懈地推进。”杜德印说,今年要探索建立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明确、具体、规范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现在主要是在事后监督,我们希望检察院能进入诉讼活动的完整的程序,跟诉讼活动有机结合。”杜德印表示,这就需要各个司法机关都要有共识,能积极配合。“所有的探索,都要合乎法律,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

201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将整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疑难案件,行使检察权。杜德印说,检察院不是挑法院的毛病,翻法院的案,而是要通过对案件的检察,正确地评价法院的审判工作,分析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发现制度上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建议形成民事行政诉讼开放的“等腰三角”

现在,全国已经有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决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了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意见。在这一背景下,杜德印谈了他对全国诉讼监督工作的期待。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是什么关系?杜德印希望国家层面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杜德印说,特别是在民商事、行政诉讼中,检察院不参加完整的审判过程,如何把握案件?如何进行监督?如果检察机关再接触双方当事人,重来一遍,就会非常复杂;如果不重来一遍,怎么了解案情?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

据悉,去年北京市法院审理案件中,只有8%是刑事案件。 杜德印说,“司法不公”的议论是在民商事案件成为案件主体后才逐渐出现的。

为什么在刑事案件占案件主体的时候,没有“司法不公”这个概念?杜德印分析说,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发案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行使侦查权,检察院行使批捕、公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这个程序是一个协调统一又相互制约的过程。而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跟刑事案件完全不同,法官、原告、被告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杜德印说,民商事案件的最大特点就是,双方当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失的最小化,只要你的判决不符合我的利益,我就说你“不公”,甚至胜诉一方也说你“不公”。这是一个需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破解的难题。

怎么使这个“等腰三角形”更加开放,借鉴刑事诉讼的经验,让检察权能够介入,并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律师的作用,是杜德印思考的问题。杜德印说,这需要从整体上推进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

杜德印建议,在保证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开放的审判机制,融监督于诉讼活动之中,打破一个监督的误区——监督不能是外在的、滞后的,不能等出了问题再去监督、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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