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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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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管理,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促进我县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举借政府信用贷款必须坚持规模适度、期限结构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一定时期的政府信用贷款额度由县财政局根据我县建设投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及偿债能力审定。

第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对我县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乡公共设施等。

第四条 举借政府信用贷款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具体项目贷款期限、利率,以洞口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为准。

二、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成立洞口县政府信用贷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城投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财政局,负责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审定、监督、协调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立项、申报、批复及招投标核准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和偿还实

施管理和监督。

(三)县城投公司作为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主体,负责全县政府信用贷款的申报、借款、偿还、资金核拨、使用监管及报表等工作。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办证、抵押审查工作,配合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征用、土地审批等手续。

(五)县建设局负责对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管理。

(六)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对借款主体和用款人资金使用及工程预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各贷款银行负责对贷款结算业务的审核办理及相关票据的整理归档。

三、贷款申报条件、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申请政府信用贷款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全县经济社会有明显带动作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二)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

(三)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

(四)具有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自筹资本金的能力;

(五)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前期工作;

(六)政府信用贷款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信用贷款申贷范围和省财政厅贷款额度审核确定贷款项目,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财政局的项目批复,提交以下项目资料,经县财政局审查通过后提交县政府信用贷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同意,并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再由县财政局出具意见书后,由县城投公司向贷款银行办理项目贷款申报和借款手续。

(一)项目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分年贷款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二)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项目单位近3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项目单位还贷能力的可行性论证(还贷计划、还贷资金来源及相应担保条件)。

四、贷款的借入与使用

第十条 政府信用贷款由县城投公司负责统一借入和偿还。

第十一条 县城投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贷转存账户),作为政府信用贷款的借入和拨付账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使用政府信用贷款前,必须保证相应自有配套资本金到位,其缴拨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按照县城投公司的缴存通知,将其配套资本金缴入县城投公司资本金专户;

(二)项目单位向县城投公司提交配套资本金用款计划、委托付款函及资本金支付依据等资料,经审批后向贷款行提交支付资本金申请;

(三)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县城投公司方可支付配套资本金。

第十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借入、使用程序:

(一)项目单位与县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县城投公司根据借款合同及项目单位使用贷款申请资料编制政府信用贷款使用计划,并报县政府信用贷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二)县城投公司将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资料上报贷款行核准办理拨贷手续。

(三)贷款行将贷款拨入县城投公司贷转存账户。

(四)项目单位申请支付贷款需经县城投公司、县财政局、贷款行审核批准,并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申请拨付贷款的函。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估算及执行情况、项目工程(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形象进度及说明、项目筹资计划及执行情况。2.上月会计报表及说明。3.洞口县××项目贷款支付审批表。4.项目贷款资金支付证明资料,如项目施工合同、供货合同、计量支付月报、拆迁协议及拆迁补偿资金支付审批表、材料入库单、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五)县城投公司、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工程进度,经审核项目单位配套资本金到位情况及报账资料后从贷转存账户分期拨付给项目单位。报账资料包括:委托付款函、借款借据、项目支出凭证复印件及经县城投公司、县财政局审签后的审批表等。县城投公司、县财政局可视情况去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查询贷款资金使用去向,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从贷款划入县城投公司在贷款行开设的贷转存账户之日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项目可研、环评、抵押物评估、验证等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县城投公司为申报、办理政府信用贷款所产生的工作费用,按到位贷款的1.5%从项目单位提取,所提取的工作费用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项目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报建等有关手续,各项目单位的项目招投标资料须报县城投公司备案。项目单位的项目名称、单位法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方面等发生变更及项目单位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其他借贷款抵(质)押等事项前,必须向县城投公司及县财政局提交真实的书面报告资料。

五、贷款本息的归集与偿还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贷款偿还机制,由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归集偿债专项资金。

经营性项目由项目单位及时足额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缴入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如项目单位不能及时足额将偿债资金缴入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县人民政府将责成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县财政根据需要给予适当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当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县城投公司在贷款行开设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账户,作为偿债划账账户,县财政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用于归集偿债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各承贷单位根据县城投公司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在每次政府信用贷款还本付息日二十日前将到期贷款本息缴入偿债专项资金账户,以便县城投公司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对经营性项目贷款实行贷款抵(质)押制度。

(一)资产抵押。项目承贷单位要以高于贷款额度一倍以上的资产(含土地、房产等)向县城投公司作抵押,并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资产价值以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二)项目抵押。项目承贷单位以其申请贷款支持的项目作为抵押,当项目单位在贷款未还清前停产、倒闭或其他原因致使贷款项目不能继续建设时,县城投公司可依法接管该项目并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应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擅自处置,经依法处置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六、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加强对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城投公司及项目单位要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城投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严格按进度付款,原则上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工程施工方或供货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每季(年)末,县城投公司要分别与贷款行、各项目单位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季编制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按规定时间向贷款行、县城投公司和县财政局报送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城投公司及各项目单位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如本单位领导仍坚持原行为的,由相关领导承担责任,同时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财务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财政制度规定或报账手续不齐全,不予以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提出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使用应主动接受贷款行、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