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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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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培育拥有自主技术的企业,促进我市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计划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

第三条 申请列入专利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下列项目之一:

1、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而开展的专利促进专项活动。

2、专利技术在我市实施,专利技术在我市产业化。

3、我市区域、行业和企业专利战略规划。

4、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制度建设。

5、我市的专利服务体系建设,专利培训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6、行业协会、展会等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制度建设。

7、我市“两自”企业专利争端应对机制建设和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二)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或适合本市推广应用,对我市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三)通过相关专家的评审。

(四)能推动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具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市、行业、企业专利战略研究、规划每年安排30万元;企业专利制度建设每项资助10万元;专利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50万元。

第三章 专利计划项目的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 专利计划项目每年9月份受理一次申请。

第六条 申报专利计划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资助专利技术实施的,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告文书。属许可实施的需提供许可使用合同。

(三)申请单位在本市取得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利计划项目的申报及下达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汇总和初审申报项目有关材料,在组织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拟定项目及资金安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市财政局与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联合下达专利计划项目资金安排通知。

(四)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书一式四份。

(五)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实行分级划拨资金,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属企业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财政分局,再转拨到申请单位。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承担专利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年终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条 专利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原定技术方案或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或将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移作他用,视情节轻重,分别由有关部门给予承担单位限期改正、终止合同、收回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如项目中止或失败,必须如实提供详细说明报告,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做出处理结论,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资金决算,连同资金使用情况一并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应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条 专利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作总结。

(二)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费用决算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计划项目完成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及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费用决算表后,会同市财政局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