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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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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并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本市户籍学生;

(五)持有本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在授权前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10000元。

第三条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的,即国际阶段报告显示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第五条 同一资助对象一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不能重复申请政府其它相关专利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每年1月和7月各进行一次。

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内授权专利:申请人须通过市科技局业务申报系统提供银行帐户信息和联系人信息,银行帐户信息包括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地址等。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或实审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境外授权发明专利:申请人须通过市科技局业务申报系统提供银行帐户信息和联系人信息银行帐户信息,银行帐户信息包括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地址等,并须面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据,未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应提交请求书首页;2、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应提交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审报告;3、境外授权专利应提交请求书首页和专利证书。

(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确定拟资助的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九条 企业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企业所在镇街财政分局,五个工作日内再转拨到企业账户;个人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五个工作日再转拨到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信息给市知识产权局的,或提交的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把资助费用划拨到指定帐户的,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不再重复办理资助。

第二章 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的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培育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

(三)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四)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占其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专利试点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需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通过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培育企业申报书》或《东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二)专利列表(盖公章);

(三)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

(四)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资助的还需提交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各镇(街)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企业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