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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式犯罪论体系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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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1.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可以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行为具有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具体特征相一致的性质。若行为人的行为与刑事法律对某一犯罪所描述的特征完全吻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

2.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不一定成立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进一步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是否侵害或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就可以推断该行为具有违法性,除非该行为具有刑法上的或法律处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义务冲突等)。

3.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属于违法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负有责任。有责性,即责任。是指能够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谴责归责,此时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有罪过(故意责任或过失责任),有无期待可能性等。

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事实评价;违法性--法律评价;有责性--主观评价。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无责任能力,或无罪过事件,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必须坚持先客体、再主观,先事实、再法律的顺序。

相关分词: 递进式 递进 进式 犯罪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