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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权力




第五种权力


“第四等级”(Fourth Estate)或“第四种权力”(Fourth Power),是欧美西方社会对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其社会职能是“监法”,即对上述三种社会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三种权力的运作透明,以及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

就观念缘起而言,无论哪种表述,都与新闻媒体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有关。没有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外的特殊地位,实施“监法”就是一句空话。而新闻媒体获得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是新闻自由的思想。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

自由主义新闻思想成为宪法的条款,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自由主义本身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表明,自由主义思想在欧洲占据了统治地位。1789年6月27日,法国国民议会成立,决定仿效美国各州的做法,在新宪法正文前附一份公民权利的宣言,并在其中宣布言论出版自由。7月6日,国民议会制宪委员会成立,立即着手审议部分代表提交的各种人权宣言草案。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又组成新的制宪委员会,决定加快草案审议工作,对言论自由问题,

其最终表述为:

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及网民群体的扩大,一种有异于“第四种权力”的新的媒介权力形式——“第五种权力”也顺势崛起,迅速成长。所谓“第五种权力”,是指相对于“第四种权力”的依托于各种网络平台的网民舆论权,或网络话语权。目前,在中国,这种权力已在逐步走向成熟,并在媒介独立、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补充了“第四种权力”之不足,从而促进了社会进步。或者可以说,就“传统”的新闻传播、舆论监督而言,正在悄然发生着一种“权力转移”的变化。简言之,就是以往传统的新闻媒体才具有的舆论监督的权力,正在向网络舆论或网络话语权悄然转移。如果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之子的话,那么“第五种权力”就是信息自由之子,其自由天性是由于其独特的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参与、表达与互动这一媒体特征所决定的。

设置社会议题,进行共识动员


其次,之所以把“网络舆论”称为“第五种权力”,是因为它可以聚拢网民意愿,在传统媒体之外单独设置社会议题,引导公众舆论,最后达到一定社会效果。

不懈追求真相,实施全民监督


另外,之所以把“网络舆论”称为“第五种权力”,是因为它可以最大限度地“追求真相”,真正实现全民监督,而这一点,已经大大超越了“第四种权力”的舆论监督范围。例如牵动中国社会神经九个月之久的“周老虎”虚假虎照事件。

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同时公布了周正龙10月3日拍摄的两张华南虎照片,并向其颁发奖金两万元。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的负责人向公众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经查证,周正龙用老虎画拍摄假虎照,还用木质虎爪模具在雪地捺印假虎爪行骗,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案涉及的十三名人员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其中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孙承骞、朱巨龙被免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万云、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关克被撤职。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事件中,坚持不懈地揭示真相的主力军是网络媒体和网民群体,而不是传统媒体;换言之,是“第五种权力”而不是“第四种权力”,才使得周正龙的年画“纸老虎”闹剧大白于天下。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媒体的表现是微弱、苍白,甚至是被动的。其关键点在于传统媒体的表现不是不懈地追求真相,而是缺乏独立性地报道、质疑、呼吁政府深度干预,而无实际作为。

在“纸老虎”事件中,传统新闻媒体确实表现不尽如人意,没有起到“第四种权力”的舆论监督作用,但如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问题,或可以说“纸老虎”事件的复杂性和社会职能部门介入的模糊性,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媒体的功能和覆盖范围。当然,我们可以这样批评:“在这一闹剧中最应该反思的恰恰是新闻媒体自身。是他们将一个农民的诈骗行为,变成了一个举世关注的社会闹剧;是他们将一个经不起推敲的虚假故事,变成了一个连续不断的社会新闻;……正是在新闻记者如无头苍蝇般的采访报道中,整个新闻事件高潮迭起,并最终变成一个彻头彻尾的荒唐连续剧。”

但是,纵观这个事件,卷入了各类专业人士,粗算下来,就有司法、摄影、动物、植物、林业、刑侦、印业等专业,而这些专业技术知识,已经远远超出了新闻记者的知识范围,却因网络而凝聚到一起。例如“打虎派”的一条主要证据就来自国际著名刑侦专家李昌钰,2008年5月8日,李昌钰博士在福建一场专题演讲中,否认了“华南虎”照片的真实性,并说:“照片后期处理得相当好,我只能说咱们中国农民很不错,PS的水平太高了。”理由很有力,他说“十月份,山上应该会有很多苍蝇,苍蝇喜欢粘在老虎的眼睛周围,如果有苍蝇而没有粘在老虎的眼睛上,就可以证明老虎是假的”。虽然很多“挺虎派”说不可能,但是通过放大照片逐个区域扫描,有网友在四十张照片中找到了一两只苍蝇,但并没有盯在老虎的眼睛上。像李博士这样的推断和网友的配合,绝对是一般新闻媒体所难以达到的。由此,也可以反证网络媒体所拥有的“第五种权力”可以填补传统媒体其他专业知识匮乏的这种缺憾和空白,最大限度地实施全民舆论监督。  

新闻媒介素有“第四种权力”之称,是一个独立于立法、执法、司法之外的一种特殊权力,其存在保证了行政权力的透明公开和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及网民群体的扩大,网络舆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它不但能够发挥以往所谓“第四种权力”所发挥不了的作用,甚至可以监督、规范“第四种权力”,并成为其提供新鲜的新闻资源,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被称作“第五种权力”。对第四种权力的探讨已经比较充分,而对于网络媒体或网络舆论这种“第五种权力”的讨论显然还有较大空间。而由于网络媒体的特殊性,“第五种权力”在实践过程中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既有以公共舆论促进社会进步之力,也不乏网络暴力侵犯公民隐私利益之举,所有这些,都反映出其尚处于幼稚磨合期的不成熟特色,有待规范和完善。

网络的真正政治作用是值得怀疑


观点自由市场下的不负责任的言论

1840年,法国著名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家巴尔扎克曾发表过这样一段精彩的文字:在法国,报业是国家的第四种权力,它攻击所有人却无人攻击它;它随心所欲地指责,它声称政治家和文人属于它,应该为它作出牺牲,而它却不愿互惠;它说着、干着可怕的蠢事,可这是它的权力!

现在网络上对政治的讨论,和一个世纪前当报刊刚刚成为大众传播媒体时,新闻自由主义的观点盛行时一样,人们认为在网上有如一个观点的自由市场,可以随自己意愿发表各种意见。人们似乎在网上又找到了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无论如何,谣言总是对社会无益的,言论自由并不是以匿名,或以假的电邮地址制造谎言。

对政治网页接受的三个阶段

我们应该看到,受众对于网际网络上的政治性网页的利用和接受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否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发展阶段是人们利用这个空间,通过电邮和新闻信息传递来发泄不满的情绪。

第二个阶段,人们开始对这些呐喊感到闷了,他们开始要求一些有深度的政治分析。在得到任何最初的消息时,他们也都会先查证再相信。

第三阶段,网络不仅是一个传播工具,也成了联系人们的看法、政府信息,以及私人和公众的枢扭。

从目前的情况看,受众对政治网页的接受还是处于第一阶段,由于其渗透率低,并没有给各社会的政治环境带来任何改变。一般的人还是从报章和电视的新闻信息中形成自己的观点。只有当网际网络成为人们完全可信赖的媒体时,政治才会和它完全融合,才会在其间发挥作用,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网络群体性事件行使“审判权”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及网民群体的扩大,一种有异于“第四种权力”的新的媒介权力形式——“第五种权力”也顺势崛起,迅速成长。所谓“第五种权力”,是指相对于“第四种权力”的依托于各种网络平台的网民舆论权,或网络话语权。    《瞭望》周刊的一篇名为《网络群体性新闻事件点击率达百万》的文章发人深省,其中明确指出,一些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

稍加留意网络,我们不难发现,在2009年,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极为猛烈。过去上访、信访的传统老路之外,出现了新的第三条路线,即网上舆论监督。

近期“百万级点击率”的“网上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等等。

这些事件无一不带有一个共性的特征,即网民的网络话语权,将一个本来很容易被掩盖和忽略的话题提交到了网络之上,然后通过数以百万计的网民强烈批判,从而引发传统媒体的报道热潮,并最终引起行政干预而揭开事实真相,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比较早的事件可以追溯到2003年8月16日,有关媒体报道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团伙成员宋健飞被核准死刑并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消息,旋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网民纷纷撰文抨击司法黑暗,间接促使中国最高人民法院50年来第一次提审普通刑事案,并罕见地推翻沈阳高法的判决,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一次事件本身所具有的典型意义并不仅仅是对一个罪犯执行了死刑,而是第一次罕见的通过互联网这一传播手段,集中反映出了众多网民的集体诉求,反而打破了立法、执法、司法这三种传统权力的利益压迫,同时也在过去单单依靠新闻媒体这一第四权力持有者即记者的个人良知和职业道德来代表大多数普罗大众意愿的间接途径,而直接让网民通过网络直接“发言”,通过网络传播口诛笔伐,形成强大舆论压迫力,而“直接”行使了权力,改变了既定事实。

借助于网络表达出来的民意,任何组织及个体都不应该忽视。

毫无疑问,当网络舆论力量开始彰显力量之时, 第五种权力的大幕也至此徐徐拉起。特别是通过网络群体性事件,其民意表达也开始凸显出网民运用网络舆论行使“审判权”的特殊内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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