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附件:(第一条 评奖宗旨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第三条 评奖范围 第四条 参评内容 第五条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参评条件 第七条 评奖组织 第八条 申报办法 第九条 申报要求 第十条 评奖规则 第十一条 评奖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获奖结果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参军训部,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检阅2004年至2010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我部决定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把奖励成果和激励个人结合起来。本次评奖活动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将《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优秀成果与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奖活动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评奖委员会职责,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成果与人选申报、资格审查和向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工作。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学校(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教育部机关各司局可直接由其办公室组织申报。
解放军系统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本次评奖活动,时间跨度大,参评成果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评奖服务工作。为确保推荐工作按时完成,保证推荐质量,请严格按照《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并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荐参评成果和人选汇总报送评奖办公室。
四、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 邮编:100088,电话略。
附件: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育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教育科学研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检阅2004年至2010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表彰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教育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专家,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提高教育科学研究质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教育部决定举办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全面检阅近年来教育科研战线取得的丰硕成果,表彰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教育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专家,树立先进典型,传承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推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教育科研质量,为建设教育强国做出新的贡献。
评奖工作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道德标准;倡导质量第一;体现社会贡献;注重国内外影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 评奖范围
1.成果奖评奖范围
(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一般不再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5)参评成果限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2.成就奖评奖范围
(1)长期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2)为教育科学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四条 参评内容
1.成果奖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2.成就奖
(1)代表作(如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经典教材等);
(2)社会影响(获奖证书、领导批示等)。
第五条 奖项设置
本次评奖设研究奖项300项,其中:
1.终身成就奖:10项。
2.一等奖:20项。
3.二等奖:90项。
4.三等奖:180项。
第六条 参评条件
1.成果奖参评条件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时代性特点,科学解释和准确解答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体现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基本条件是:
(1)政治上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术上要求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3)社会反映上要求所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在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具有开创意义,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真实情况,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被党政部门充分吸收采纳;独创的教育教学思想在较大范围内长期实验推广,在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4)以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优秀成果为奖励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
2.成就奖参评条件
获奖者必须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探索教育发展规律,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风端正。
(2)从事教育科研工作50年以上(含50年),目前仍从事教育科研工作。
(3)在教育理论创新、教育决策服务和教育改革实验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 评奖组织
1.教育部成立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领导评奖工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职责,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和获奖人选。
2.评奖委员会聘请学科评审组,负责对参评成果和人员进行评奖并表决,向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和人选建议名单。
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受理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成果和人选,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异议投诉等。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成果和人选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项工作。
5.教育部各司局个人的参评成果,由各司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其办公室直接报送评奖办公室。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由学校(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
军队院校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八条 申报办法
1.本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参评同一奖项只限申报一项。成果奖和成就奖可同时兼报。
2.参评成果由申报者填写《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奖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重点课题成果鉴定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参评成就奖由个人填写《教育科研终身成就奖评奖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代表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受益方证明、社会影响证明等)。
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由评奖办公室直接管理的研究成果,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所属部门按系统报送评奖办公室。
未列入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负责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择优推荐的成果汇总报送评奖办公室。
报送成果均要求一式6份(申报评奖表1份原件、1份复印件,5份匿名活页评奖材料,参评成果6份,参评成就奖材料6份)。
3.直接报送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报奖材料,以及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推荐的成果奖和成就奖报奖材料,报送评奖办公室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4.评奖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成果奖和成就奖的申报。
第九条 申报要求
1.成果奖申报要求(1)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进行申报。(2)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3)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2.成就奖申报要求(1)个人自愿。(2)组织推荐。
第十条 评奖规则
1.评奖办公室对报送的参评成果和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处理后,分送各评审组。同时由评奖委员会向各评审组下达评奖指标。
2.成果评奖工作分成教育基本理论与教育史、教育发展战略、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心理、德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育信息技术、比较教育、体育卫生美育、民族教育等13个学科评审组进行。 每个学科评审组由5-15位专家组成,采取会议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票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
成就奖评审工作由15位专家集中评议,采取会议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票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的建议名单。
3.评奖委员会最终批准获奖人选、获奖成果及等级。
第十一条 评奖要求
1.严格遵守推荐、评奖程序和条件,保证获奖成果和人选的质量,自觉维护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奖项的权威和教育科学工作者的声誉。
2.评奖工作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3.凡有申报成果奖和成就奖的专家均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届评奖活动,参加评奖的专家必须能够保证工作时间。
4.宁缺毋滥,确保质量第一。各学科评审组评出的获奖成果名额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指标,在上一等级富余的名额可计入下一等级。评出的成就奖人数不得突破名额,但可以少于限定名额。
5.严格评奖程序。评审专家独立工作,自行推荐获奖成果和人选,不与其他专家商量;会议评奖应当以独立评奖的统计结果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
6.整个评奖工作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奖工作不受干扰,在评奖结果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各级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7.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奖工作,若发现申报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奖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公布,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8.参加评奖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的礼品、礼金。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解放军系统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评奖,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
解放军系统按照比例评奖出的拟获奖成果不占本次评奖设置的奖项,但需报评奖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 获奖结果
1.获奖结果名单由教育部予以公布,教育系统的获奖成果和获奖人员,由教育部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2.解放军系统的获奖成果,由教育部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1.自授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结果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于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的获奖成果和人员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申报推荐单位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