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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整合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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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整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整合项目见到成效。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道府发〔2009〕31号)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整合项目建设实行“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口实施、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第四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整合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在县财政局设立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整合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在农办设立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

(一)整合办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整合、调度、监管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宣传,并参与项目建设的全程管理。

(二)项目办主要负责项目的整体协调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指导、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同时负责项目区可行性的调查论证、项目申报评审、建档入库、管理调度、抽查复验、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扶贫办、农机局、畜牧局、交通局、民宗局、科技局、电力局等)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上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全程参与和管理。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图片等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报项目办复核、审查签字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整合办。

(四)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要配套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指挥部,配合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抓好本辖区的规划布局、用地调整、群众动员及协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编制与申报

第六条 根据本县确定的主导产业、优势区域,由县发改局负责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情况拟定总体规划,各项目主管部门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特色优势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编制出有利于道真经济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规划。

(一)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必须结合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和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所编制的项目必须能够推动本县经济发展和示范带头作用。总体规划按五年一个阶段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报自治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定,项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动。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二)子项目的规划编制。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由产业化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根据全县产业发展需要编制子规划,并建立与总体规划对接的项目库,同时报项目办审查、备案。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子规划编制项目,所编制项目必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以水、电、路、土地整治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实际,真正做到集中投入,连续投入,确保规划一带建成一带、投入一带见效一带。

第七条 上报的项目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报县项目办备案。

第八条 按照全县重点产业发展总体部署,由县整合办、项目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对项目区进行调查论证,彻底摸清项目区的基本情况、资源优势、群众急需解决的困难,并根据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拟定具体的项目建设目标,同时根据轻重缓急把建设任务按年度下达到各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县项目办以项目库为基础,每年年初向县整合领导小组提交当年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整合项目建议实施清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县项目办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整合项目通知单》。

第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根据前期项目规划,进一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整合项目必须严格按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对农业产业化项目中涉及金额较大的物资材料采购,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采购。对一些不作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和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实施单位后,县整合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资金的构成情况,明确具体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并报县整合办、项目办审核备案,共同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合同向实施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工程开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整合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和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地点、工程标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出具书面说明,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实施单位的技术人员签字,报县整合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协调联系和管理,并设置施工日志,真实记录工程建设过程、施工技术等有关施工活动和现场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并随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与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单位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内容和施工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农民筹资投劳情况、工程运行管理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对于不合格工程,除按规定不予报账外,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实施单位重新返工、限期整改。待工程建设合格后,要出具参验人员签字的验收报告,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整合办、项目办提请抽查复验。

第二十条 县整合办、项目办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抽查复验,抽查复验主要对项目建设执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整合政策和文档管理、工程调度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由县整合办会同项目办进行,根据各项目建设效果和执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整合政策的情况,年终对各业务部门、各乡(镇)示范点开展绩效考核,报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同意后,对该项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