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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畜牧事业局道真自治县财政局道真自治县地方税务局道真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道真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县畜牧税费统收征管工作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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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畜牧事业局道真自治县财政局道真自治县地方税务局道真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道真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县畜牧税费统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的意见》(市发[1998]2号),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畜牧工作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道府专议[2002]4号)要求,经县畜牧事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协商,现就畜牧税费统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畜牧事业局要严格依法管理全县屠工队伍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控制畜牧税费流失,确保税费增长。

二、畜牧税费的征收与管理

(一)县畜牧事业局负责组织动物检疫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工作,同时组织实施全县畜牧税费统收工作,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畜牧税费统收工作正常运行。

(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县动物检疫人员的检疫行为实施监督,并派驻动物检疫员到各乡镇畜牧站负责所辖畜牧税费的征收工作。

(三)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县畜牧事业局代征相关税费并负责委托代征管理。

三、畜牧税费征收项目的标准

根据《贵州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税费征收标准(见附表)。

四、严格畜牧系统税费票据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免疫证明的印制、领取及其解销管理,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收费票据代替检疫合格证明或以检疫合格证明代替收费票据,以税代费和以费代税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防疫费、检疫费、技改费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县畜牧事业局向县财政局申领,由县畜牧事业局发放到各征收单位,发放时加盖县畜牧事业局财务印章,未加盖财政收费专用章和畜牧事业局财务章的防疫、检疫、技改费收费票据一律无效。各征收单位以票据存根向县畜牧事业局申领、核销票据。在动物及其产品外运过程中收取防疫、检疫、技改费所需的行政事业费收据的申领、核销办法同样按此办理。

(二)增值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工商费票据由畜牧事业局向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发放和核销。

(三)动物、动物产品各类检疫合格证明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向上领取和向下发放。检疫合格证明的使用必须与检疫费收取同步,违者依法处理。

五、畜牧税费的解缴管理及使用

(一)按照《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县畜牧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关于在全县实行畜禽税费统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道府发[1998]20号)文件规定,由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付给代征单位手续费:增值税的2%、个人所得税的2%、屠宰税的10%、工商费的15%。当年收取的屠宰税,提取代征手续费后的总额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以1996年实际收取的屠宰税为基数,新增部分按30%返还给县畜牧事业局作为畜牧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畜牧税费按照票据领缴渠道全额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和截留。其解缴时间为每月25日前,未解清畜牧税费的不得领取税费票据。

(三)防疫费、检疫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畜禽及其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执行,其收费全额解缴县畜牧事业局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兽医卫生事业,作为防疫、检疫机构所需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防检疫设施的改造更新、动物疫情调查、科研经费以及其它有关防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除省、市、县三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费收入中平衡调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挪作他用。技改费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养殖业的决定》(省发[1993]14号)文件规定,用于畜牧新技术推广和良种引进及良种繁殖基础设施建设。县畜牧事业局对防疫费、检疫费、技改费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县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六、为了加大畜牧税费的征收及管理力度,县畜牧事业局成立畜牧税费征管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畜牧税费的征管工作。

七、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县畜牧事业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职责,加大偷漏税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密切配合县畜牧事业局,共同维护全县畜牧税费的征管秩序。

二OO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