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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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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道真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道真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所制定的一部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道真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 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乡(镇)的;或一个乡镇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2)本县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4个以上相邻乡(镇)的;或一个乡(镇)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羽以上)疫情。

(3)本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4个以上相邻乡镇的;或一个乡镇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羽以上)疫情。

(4)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人畜共患疫病,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4个以上相邻乡(镇)的;或一个乡镇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羽以上)疫情。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4个以上相邻乡(镇)的;或一个乡(镇)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羽以上)疫情。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乡(镇)内3个以上村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

(2)本地区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乡(镇)的;或一个乡(镇)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3)本地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乡(镇)的;或一个乡(镇)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乡(镇)的;或一个乡(镇)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乡(镇)的;或一个乡(镇)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羽以上)疫情。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乡(镇)内1个村2个以上小组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10头以上,家禽在100羽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乡(镇)内2个以上村;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100头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疫情。

(3)本地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乡(镇)内2个以上村;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100头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疫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乡(镇)内2个以上村;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100头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疫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乡(镇)内2个以上村;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100头以上,家禽在500羽以上)疫情。

(6)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疫情。

(1)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或一个疫点(户)上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某一乡(镇)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 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1.5.2 分级负责。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点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1.5.3 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

(3)辖区内新发生、已消灭的以及难以确认的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协商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室组队按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重大决策,县、乡(镇)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农林畜牧、经贸、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发改、监察、民政、工商、人武部、电信、邮政等部门。

县、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农林畜牧部门: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做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和解除令);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导致疫情的动物、动物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

经贸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相关物资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生产及运输需要。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救济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

电信部门:组织协调疫区应急通信保障。

邮政部门:及时传送动物疫情报告,保证邮路通畅。

人武部:配合公安部门封锁疫点及疫区,做好强制扑杀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经费,并加强对防控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发改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监察部门: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及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畜牧局,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由农林畜牧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做好调查研究,掌握防治工作动态,制定防治工作计划。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疫病防治工作相关指示。

(4)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所需物资储备。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活动。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乡(镇)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乡(镇)农林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2 预警

县、乡(镇)农林畜牧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3.3.1 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③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报告形式:县、乡(镇)动物防疫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两小时内将疫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逐级报到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一小时内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市、省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病理变化和实验室诊断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或复印件);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4 公布疫情

农林畜牧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农林畜牧部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防护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责任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灾害补偿

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林畜牧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林畜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财政、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县、乡(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6.2 应急领导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 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工作。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6.4 应急经济投入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