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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联动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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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联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011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采石场进行检查和整顿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01159号)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特制定《道真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联动方案》。

一、治理整顿任务

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违法行为;对乱挖滥采破坏浪费资源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重点问题要得到进一步解决,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要得到有效控制;对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电力供应等进行全面严格的清理,建立严格的采矿权审批、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电力供应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明显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业开发、经营的行为得到处理。通过治理整顿,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生产,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整顿内容

1、全面清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各类矿山企业,掌握矿山企业的数量、分布、规模、证照、环保手续、税费缴纳、矿山企业民爆物品和电力供应、安全生产现状等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

2、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以及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3、对遵道线(三江——道真段)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以采石场为主要内容、县城附近的采石、打砂、烧砖的地面矿山逐步依法取缔。

4、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包括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要求负责整顿。整顿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5、凡是无证非法开采的,必须取缔,坚决关闭。对持证违法开采的,要依法严格查处,直至吊销证照;对证照手续不全、欠缴、漏缴国家规定税费的,必须依法查处,限期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依法吊销证照。认真清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问题。

6、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追究制度》和《遵义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

三、工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关闭整顿小煤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2、玉溪镇、上坝乡、三江镇人民政府要对遵道线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地面矿山以及县城附近的采石场、打砂场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采矿。

3、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法取缔和查处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严格遵守发证程序和权限。要加强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政府行文已关闭的煤矿,必须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和为非法采矿提供土地的,责令停止非法采矿活动,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收回其用于非法采矿的土地使用权;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为用于非法采矿活动而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审批。

4、建设部门要抓好城镇建设地质环境评估和土石方平场工程的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加强检查督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停工整顿,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

5、煤炭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法》、国务院、省政府的关井压产政策和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小煤矿的要求,并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快年产3万吨以上小煤矿的整顿验收工作,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已关闭煤矿的监控,防止死灰复燃。对违反《煤炭法》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6、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新办乡镇企业的审批手续,指导乡镇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和依法开采矿产资源。

7、经贸局和矿山企业生产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的监察。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经贸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矿生产企业和矿产品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9、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社会治安的治理整顿,对矿山黑恶势力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要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的管理制度,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审批民爆物品。

10、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要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矿山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有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11、林业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在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中,涉及到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以及在审批采石、采砂和采土项目中,涉及林地需改变林地用途的,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违反《森林法》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12、交通部门要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开山取石场地的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地要停工整顿,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施工。对在公路规划设计和《公路法》规定范围以外开山取石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做到持证开采。

13、城镇规划部门要加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和管理。在对矿山、采石场、取土项目进行审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隐患、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未办理规划手续和破坏规划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14、水利部门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坚决遏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开办矿山、采石、取土的生产企业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经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15、供电部门要积极参与治理整顿工作,严禁向已依法取缔、无合法手续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已下达整改通知书而拒不整改的矿山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供电,绝不允许向已经关闭取缔又死灰复燃的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供电。对违反上述规定供电的矿山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供电部门及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16、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法行政纪律和行政法规的,要严肃查处。

四、整顿时间及各阶段的任务

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时间从3月1日到6月30日止,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2年3月1日—3月31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企业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对无证和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乱挖滥采、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进行取缔查处;对经政府行文关闭的小煤矿按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证照。

第二阶段(2002年4月1日—4月30日):对保留的矿山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证照手续,对新开办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资料要求严格审批。

第三阶段(2002年5月1日—5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巩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成果,查遗补漏,防止反弹,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到村、组、矿山企业,责任到人。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阶段(2002年6月1日—2002年6月30日):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检查考核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督促,切实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02年5月底写出自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报县国土资源局。从2002年3月—6月底,县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乡(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检查结果列入2002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