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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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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在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下,多年来我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大力治理整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取缔、查处各种违法采矿活动,使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在一些乡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有新抬头,不同程度地存在无证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资源等问题,造成环境破坏,矿产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开发利用,严重影响矿业经济秩序。为此,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集中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用4个月的时间,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集中治理整顿,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取得显著好转,从而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向前发展,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清理省、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换发和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清理的重点是越权发放以及矿权重叠交叉的采矿许可证。通过清理,纠正管理机关自身的不当行政行为。

2、全面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3、认真查处煤矿关、停、并、转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

4、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5、完成我县的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通过实施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使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得到解决。

6、依法收回非法采矿的土地使用权。

7、依法及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明显加强。

三、组织领导

这次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治理整顿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四、时间安排

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次治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2年3月1日—3月31日)

1、成立各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领导机构;

2、制定治理整顿工作联动方案;

3、召开工作会,学习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文件精神;

4、县、乡、村层层签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责任书;

5、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进行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清理矿权、查处取缔非法勘查开采阶段(2002年4月1日—4月30日)

1、各乡镇清理辖区内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制表。

2、清理通过采矿许可证年检和煤炭关井压产以后失效的采矿许可证、注销的采矿许可证和继续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3、对继续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核对其矿权人、矿山名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等是否发生变化。

4、清理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是否有越权发放的。

5、清理核查矿权是否发生了转让或承包,是否有越界开采行为。

6、对查处的无证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处罚。

7、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注销越权颁发证件。

第三阶段:整顿破坏浪费资源的矿山(5月1日—5月31日)

1、在取缔非法采矿的基础上,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开发利用状况进行全面清查。

2、对有上述现象的,限期进行停产整顿,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3、编制完成道真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根据规划审批采矿权,以规划调整矿山的不合理布局,控制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

第四阶段:整改总结阶段(2002年6月1日—6月底)

1、治理整顿告一段落后,各乡镇应认真进行自查,全面总结治理整顿期间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2、研究制定从根本上解决本乡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本之策,提出有效的政策措施或建议。

3、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

4、总结治理情况报县政府,迎接省、市政府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