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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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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道真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实施《道真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 医疗补助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事合一单位已过渡的国家公务员,基础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其他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财政对单位的补助标准比照《试行办法》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执行,按本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额)的1%进行筹集,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用于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务员因病住院,自付费用每年度超过1800元,按不同年龄段给予补助。45岁以下的职工,按30%补助;45岁及其以上职工按35%补助;退休人员按45%补助。

(二)经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小组认定患高血压(二级)、冠心病、脑梗塞、脑溢血后遗症、癫痫、结核病(活动期)、糖尿病、精神病等疾病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特殊门诊购药证,患者凭证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疾病所需的“甲类目录药品”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40%。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八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经费自行筹集。其补助经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允许发放现金和实物。企业可自主管理,也可由企业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其管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省、市人民政府有新的规定,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道真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