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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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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有效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促进全县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花岗区“2.7”非法采煤窝点瓦斯事故情况的紧急通报》(遵府办发电〔2009〕2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的

严厉打击非法开盗采矿产资源、“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三超”(超能力、超规模、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行为。对参与非法采矿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切实巩固我县矿业秩序整顿成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县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安监、公安、监察、工商、环保、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非法采矿点特别是非法采煤窝点进行全面清理,查明非法开采业主及从业人员并登记造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取缔炸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将巡查监控责任具体落实到各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并严格追究责任。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活动,并组织协调专项行动相关工作,汇总上报相关资料及报表;对县安监及环保部门确定为不合格而要求关闭的矿山依法予以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3.公安部门:严格火工产品供应,负责收缴或封停取缔关闭矿山的火工产品;对专项活动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依法从重处理。

4.监察机关: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负责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非法采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5.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采矿业主的非法经营等行为。

6.环保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造成环境破坏及环境污染的行为。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抓好打击非法采矿行动工作,协调上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参与非法开采矿点、采煤窝点的取缔行动;监督非法采煤窝点井口炸封行动,确保炸封人员安全。

8.电力部门:负责查处内部人员私自向非法采矿供电的行为;停止对非法采矿业主供电和撤除有关设备。

四、工作措施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

2.对非法矿点进行彻底清理,坚决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对非法采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活生产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对非法矿点矿洞进行毁灭性炸封)

3.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采矿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取证和查处;对非法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申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加强对矿产品流通领域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矿产品行为。对收购非法矿点的矿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矿产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严格民爆物品购买、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以及矿区生产用电管理,不得向非法矿点提供火工产品及电力。

6.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力度。对矿区外来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凡是在非法矿点从业的外来人员一律劝其返回原籍或到合法矿山就业。

7.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及时举报非法采矿行为。

五、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摸底阶段(3月1日—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严格按照遵府办发电〔2009〕22号要求,积极行动,深入矿区,摸清非法采矿基本情况,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打击取缔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阶段(3月6日—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和取缔炸封。

3.复查阶段(3月20日—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炸封、取缔的点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4.验收总结阶段(3月25日—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动情况,并将总结书面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道真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道真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开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启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传建雄(县安监局局长)

李黔阳(县公安局局长)

郑国平(县监察局局长)

杨建康(县工商局局长)

周武德(县环保局局长)

韩佳会(县林业局局长)

王清学(县水利局局长)

张建辉(县电力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传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