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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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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2年4月8日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改进领导作风,密切党群关系,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这件大事认真办好。

第二条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要求、建议、批评和揭发、控告、申诉,是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各项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这项民主权利。

第三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第四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按地区、按系统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信访工作。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经常阅处人民群众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和机构精干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分别在它的办公厅设立信访局。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局),一般在办公厅设立信访处;信访量少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信访干部。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可联合设立信访办公室(可以相当于省级机关的局),或分别在办公厅设立信访处。

地(市、州、盟)委和行署(政府),一般可联合设立信访办公室(可以相当于地级机关的局)。

县(市、旗)委和政府,一般可联合设立信访办公室。

地区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所属各部门和相当县一级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

县级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不另设机构。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机构,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党性强,作风正派,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的干部。

信访干部要相对稳定。

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

(二)定期综合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交办来信来访的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

(四)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组织交流经验。

第三章 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遵循下列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

(一)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凡属能够解决的,要认真地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对于群众的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处理意见要同申诉人见面。

(三)对于群众的揭发和控告,要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揭发、控告人。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诽谤诬告他人者,应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处理。

(四)对于人民群众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有重要创议的,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条 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同当地党政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信访问题,原则上由当地党委或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

第十一条 严禁把人民群众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本人。对揭发、控告、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和顶着不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上级领导机关和负责同志批办或要求查处结果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到期不能上报的,要主动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记录、文件等,要整理归档。要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来访群众要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诬陷他人,不准无理取闹。

对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秩序和工作、生产秩序的上访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 条信访部门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行政预算,实报实销;所需粮食,由粮食部门解决。

第四章 加强县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县一级党委和政府(包括相当县一级的单位),要就地解决来信来访中的问题。凡是县里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应当积极主动地就地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县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县委和政府及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 县一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发挥基层组织处理信访问题的作用。教育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改善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九条 上级机关要关心和支持县一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对于他们处理的问题,凡属正确的,应给予支持;上下意见不一致的,应积极协商,统一认识;处理不当的,应热情给予指导,按照党的政策,妥善解决。

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十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光荣职责。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所有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

(二)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

(四)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