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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刑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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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刑法




定义


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也有参考资料称单行刑法是指刑法典之外,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

目前,面对打击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立法机关已经采用“刑法修正案”,作为现行刑法的必要补充。单行刑法目前已不多见。

模式


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散在型和编纂型两种。所谓散在型就是单行刑法各自独立规定,分散于各个方面。编纂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现有的特别刑法予以整理协调,按照一定的原则编纂为法典式的统一体。我国单行刑法采取的是散在型的立法模式,而根据单行刑法适用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针对特定之事的单行刑法,针对特定之人的单行刑法和针对特定地域的单行刑法。

总体而言,这种散在型的立法模式符合单行刑法灵活性和针对性的特点,可以对社会上的新生犯罪予以规定,并可对刑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适时予以修改,因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提倡。但是,正是由于这种灵活性,使单行刑法的制定往往过于草率,很多规定并不成熟,这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单行刑法与单行刑法之间的规定也有诸多不协调之处。

内容


对刑法总则的修改补充

单行刑法对刑法总则的修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最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对刑法管辖权的修改。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普遍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后进入我国域内,我国刑法没有管辖权。而《关于禁毒的决定》吸收了联合国公约的内容,根据禁毒斗争的需要,在第13条明确规定了无论毒品犯罪分子为何国国籍,也无论其在何国犯罪,只要进入我国领域,除实行引渡的以外,都适用该决定对其定罪量刑。

其二是补充了量刑情节。例如我国1979年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规定在没有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时候该如何定罪量刑,《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4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三是对累犯的修改。1979年刑法第61条规定一般累犯犯前后两罪的间隔时间为三年,而在《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第11条规定在犯有关的毒品犯罪之后任何时间内再犯毒品犯罪的构成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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