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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备军


戴备军,男,1949年10月出生,浙江人,曾任浙江省环保局局长。2009年10月30日 ,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戴备军(正厅级)涉嫌受贿400余万元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0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备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他个人全部财产。

中文名:戴备军

国籍:中国

出生地:中国浙江

出生日期:1949年10月31日

职业:公务员

主要成就:曾任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环保局局长浙江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人物介绍


1970年4月参加工作,1973年8月入党。1970年入伍,历任浙江生产建设兵团一师战士、副班长、营部书记、师部参谋。

1975年11月转调地方工作,历任浙江汽车驾驶技校团委书记,省交通厅调整工资办公室、省工交办、省经委、省计经委干事、副处长、处长;1995年任省计经委委员、省技术监督局局长;1998任省计经委副主任;2000年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2004年11月任浙江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浙江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8年3月任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免职经过


2009年6月16日浙江省纪委发布消息,经浙江省纪委立案检查,浙江省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戴备军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公职。 浙江省纪委称,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等职务期间,犯有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错误。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浙江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戴备军开除党籍处分和行政开除处分;对其触犯刑律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1月,政协第十届浙江省委员会常委戴备军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免去其常委、委员职务,获得全场一致通过。

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30日 ,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戴备军(正厅级)涉嫌受贿400余万元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计经委企业处处长、副主任,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承接环保监测项目、“中国名牌”称号评选、项目环评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400余万元人民币。

同时,戴备军在任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下发文件、会议要求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打招呼等方法,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单位必须使用某公司所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而把其他厂家的仪器设备排除在浙江省污染源项目建设市场之外,损害了其他厂商的公平竞争。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戴备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其提起公诉。

戴备军于200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

受审


2009年11月19日原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戴备军(正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中对戴的指控共涉及9大笔,行贿人员有26个。在省纪委对戴的调查期间,戴交代了大部分受贿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 因为一笔20万元的受贿款牵扯其中,其女婿裘俊华以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和张琰关系特殊

浙江弘申公司和浙江环茂公司,庭审中提到次数最多的两家公司。两家公司背后的“掌门人”,其实是同一个人,张琰。 公诉机关对戴滥用职权罪的起诉中提到,为了使张琰得到更大的利益,戴不惜利用自己的职务发文,要求全省1000多家企业,全部使用弘申公司和环茂公司所生产的“污染源监控系统”。

一说到两人的关系,戴的声音就低了下去。有关媒体曾报道,戴和张琰两人是情人关系。

判决


2010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备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他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2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12月间,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徐某等20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1万余元。他的女婿裘某参与收受徐某贿赂2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戴备军利用担任浙江省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实施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单位必须使用某公司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戴备军还帮助该公司垄断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为该公司获取巨额利益。一审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戴备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他的个人全部财产。裘某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戴备军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且自己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戴备军的辩护人还提出,戴备军滥用职权行为未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应宣告他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戴备军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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