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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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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解决我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实行县级统筹。

(二)本着退休(职)人员自愿申请参加。

(三)医疗保险费由退休(职)人员自己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 参保的范围

我县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在原企业关闭、破产前已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职),并按月享受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

第四条 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

参保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档案资料进行身份审核和认定,并报国资、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会审。

第五条 参保申报

(一)参保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并明确具体经办人员,核实所属企业关闭、破产前的退休(职)人员身份,确定无误后,再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审签,返回原企业主管部门,最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到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填写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

(二)不愿参保的退休(职)人员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条件。

(三)自愿申请参保的办理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截止2009年3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一)缴费方式:参保时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1000元的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按1年算)增加200元。

(三)缴费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参保退休(职)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大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足府发〔2000〕220号)文件及配套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个人帐户的计算基数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准。

第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每年按本统筹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0.5%由社保局每年第一季度末在退休金中代扣代缴,待遇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余命医疗费的清退办法

(一)领取余命医疗费满十年的(指领取余命医疗费时间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不再退还。

(二)领取余命医疗费在十年内的,按剩余年限比例退还余命医疗费(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所退还的余命医疗费,并入统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基金管理

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列入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当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统筹地同级财政垫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管理

符合条件的退休(职)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日常事务管理由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参保人员身份的核实、申报、注销,医保卡的发放,特殊门诊疾病证的申报办理,异地申报办理结算,政策传达、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十二条 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条件,又符合《大足县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条件的退休(职)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参保。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文以前,已在原关闭、破产集体所有制企业中退休(职)的人员,在退休(职)人员自愿的前提下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发〔2004〕157号)及其补充文件规定和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保险费由个人或原企业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关闭、破产、改制、解体企业的退休(职)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及其补充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