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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企业10强评选奖励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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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企业10强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大足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对效益好、贡献大的企业10强领导集体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选的原则

坚持考核评比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考评;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鼓励做大做强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评选的范围

凡大足县辖区内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批发企业为2000万元、零售企业为500万元、餐饮企业为200万元)和三级以上建筑、房地产企业(不包括非商品经营性的金融、保险、通讯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

第四条考核评选的指标体系

大足企业10强的评选,主要从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展能力、贡献能力等综合因素,在全面反映企业经济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益、社会贡献方面的成就。指标体系(权数)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总额,分值为15分;

(二)销售(经营)收入,分值为20分;

(三)利润总额,分值为15分;

(四)入库税金,分值为40分;

(五)从业人员,分值为10分。

权数反映各项经济指标的重要程度和政策导向,根据近期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特点进行确定。分值的计算实行加权法计算。

参评企业总分=各项指标值分别除相应指标平均值(规模企业)乘权数之和。

按照得分的多少评选出大足企业10强。

第五条考核评选的组织及实施:

(一)各规模企业的考核评选资料统一由各街镇乡、各经济主管部门的财务、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各街镇乡和各经济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统一上报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

(二)由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会同县目标办、建委、财政局、统计局、贸易局、企业发展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各企业上报的指标数据进行确认。计算出全部规模企业以上企业的位次排名。

(三)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各企业的考核评选结果,并将审议后的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对参评企业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企业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以及在考核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选资格。

第七条奖励对象及方式

奖励对象:大足企业10强的现任厂长(经理)领导集体。

奖励方式:对评选出的大足企业10强,由县政府授予“大足企业10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奖金实行“基本奖+贡献奖”的结构奖励方式。所在街镇乡在综合目标考核时相应加2分。

(一)基本奖

凡被评为大足企业10强的企业,分两档计奖:

前5名的10强企业,分别奖励10000元;第6名到第10名的企业,分别奖励5000元。

(二)贡献奖

企业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方可计奖:

实现利税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企业;规模企业人均实现增加值为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1.5 倍;规模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应上交税收总额比上年增加,当年入库率达95%以上。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规模企业,其应得贡献奖在剔除政策性增减因素后,以财政实得税收额为依据。凡当年入库税收净增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净增额1%的比例计发奖金;凡税金净增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净增额0.8%计发奖金;凡税金净增额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净增额0.5%计发奖金。

“基本奖+贡献奖”的最高获奖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奖金渠道

获奖企业的奖金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支付。

第九条奖金分配原则

(一)获奖企业的法人即董事长或厂长(经理),按不低于奖金总额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现职厂级领导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获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获奖企业员工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及分配实施结果,须报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备案;

(四)进入重庆工业50强、民营企业50强和获市优秀领导集体的企业按市的规定标准进行计奖(若由县财政支付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其他:

(一)获县政府奖励的厂长(经理),企业正常的奖金仍可按规定领取。

(二)为落实、体现县政府对有功企业领导者给予奖励的精神,获奖者的奖金归个人所有和支配。

(三)大足企业10强的考核评选,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会计法》的规定,每年由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通报批评,取消大足企业10强荣誉称号,并追缴荣誉证书、牌匾和奖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企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企业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分词: 大足 企业 10 评选 奖励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