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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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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奖项名称: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简称大禹奖)

创办时间: 2002

主办单位: 中国水利学会

奖项介绍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取消了政府设置的部级科技进步奖。面对新的形势,为了在水利行业内继续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积极争取,中国水利学会申请设立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到国家科技部的批准,这标志着水利行业有了范围宽广、特色明显的新的行业科技奖。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实施,对于在水利行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水利科技工作者攀登科技高峰,促进水利科技进步,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是按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奖的精神举办的,是个新生事物。奖励委员会负责奖励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国科司负责奖励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中国水利学会和科技推广中心负责奖励的具体工作。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与以往的水利部科技进步奖最主要的不同是奖励范围更宽,因而更能体现水利行业特色。它打破了以往部门科技进步奖的地区、部门界限,将奖励对象确定为凡为水利事业发展和水利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是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它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承办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接受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公布结果和异议处理。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由中国水利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大禹奖的目的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大禹奖的实施由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大禹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大禹奖的评审: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设顾问和主任委员各一名,分别由水利部分管科技工作的部领导和中国水

利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二到三名,由中国水利学会和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

利学会提名,水利部批准。

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部分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大禹奖的评审工作。

大禹奖的办事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大禹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

、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利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利学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

奖励设置与评审标准

大禹奖的奖励设置:

(一)应用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为水利现代化而研究、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等,经实施,对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水利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

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

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其它科学技术成果

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规划、政策、发展战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创新性贡献,对水利以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

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大禹奖申报要求

一、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大禹奖的奖励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

(二)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凡已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奖及其它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推荐大禹奖。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要撤消其奖励;

(四)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原则上以专题及以上为单位进行申报;

(五)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

完成人员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大禹奖的申报、推荐渠道:

(一)凡申报大禹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水利部直属各流域机构、直属科研院(所)、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水利局、中国水利学会各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团体会员。

(三)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九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推荐大禹奖应填写《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注意事项,必须附有:

(一)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等;

(二)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三)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四)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五)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