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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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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编[2010]30号),设立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监管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推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监管企业派驻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承担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干部人事、编制管理;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办理由本部门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承担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要文件和报告起草及新闻宣传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风党纪、工会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相关工作;监督所监管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

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布局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壮大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编制财务预决算;承担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经营业绩考核、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经济运行监测和资产损失核销等工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三)产权管理科。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市产权交易中心业务工作;考察推荐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人选;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对政府向经营性领域投入的政府债权进行监管;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和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改革、改组、主辅分离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四)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联系;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22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科级领导职数:科长5职,副科长3职。主任科员2职,副主任科员2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