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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旅游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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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旅游局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编[2010]30号),设立大庆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建立辖区旅游档案职责交给县(区)。

(三)编制辖区旅游规划职责交给县(区)。

(四)辖区国内旅行社理赔情况登记备案职责交给县(区)。

(五)对辖区旅行社监督职责交给县(区)。

(六)取消新建旅游区(点)检查验收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旅游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查县(区)旅游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活动推广;引导旅游企业市场开发促销;指导旅游文化建设;指导全市旅游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组织普查、规划全市旅游资源;指导和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指导全市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对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提出建议,承担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旅游产品、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规划开发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组织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贯彻执行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滑雪场、家庭旅馆等实施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负责全市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指导全市旅游业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制定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工作。

(七)负责设立旅行社的审核、申报及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负责导游员管理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人事、机关财务报账、审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科室目标管理的考核;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

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建立旅游项目库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监督管理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旅游企业体制改革和经营;对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提出建议;依法审查县(区)旅游规划;整治和改善旅游环境,规范旅游区(点)旅游经营服务活动。

(三)旅游促进与对外合作科。

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旅游行业境内外市场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行业整体形象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旅游文化建设;负责旅游企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旅游区(点)、旅游产品开发及推介工作;研究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为旅游企业提供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信息;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行业重大促销活动;指导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和旅游咨询服务工作。

(四)监督管理科(政策法规科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设立旅行社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及变更的登记备案;负责导游员管理工作;负责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的评定、复核及推荐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工作;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服务质量;指导旅游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协调全市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推进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承担由本部门承办的行政诉讼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调研、综合统计、分析、信息收集及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旅游史志的编纂工作;制定旅游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旅游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认证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旅游培训中心工作。

(五)综合协调办公室。

组织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策划和实施;牵头开展中国(大庆)湿地旅游文化节活动;组织指导各县(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节庆活动和会展工作;参加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组织的节庆活动,推动大庆旅游产业发展;承担假日旅游活动的谋划和调度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旅游局事业编制15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

科级领导职数:科长6职,副科长1职。主任科员1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