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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险学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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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险学会




学会简介


成立于1985年11月的大连市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地方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大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中国保险学会的团体会员,英文译名为DaLian Insurance Institute,缩写为:DLII,也是我市历史较悠久的学术团体之一,目前的办公地点设在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9号。

学会宗旨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大连市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20个,另有个人会员若干,下设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现任秘书长为孔伟。

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学会的活动接受大连保监局、大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主要工作


自学会成立以来依据学会章程,历届学会秘书处组织会员单位在下述领域积极开展工作:

(一)按照国家和大连市发展保险事业的总体要求,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学术交流。

(二)加强保险理论基础建设,组织编写有关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书刊以及相关的基础教材等。曾先后在会员中组织征文活动并出版过《交流与探索》、《展望与创新》、《新探索和新思路》、《大连保险业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专刊》等多部论文集。

(三)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对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每年定期或非定期召集保险业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座谈会。

(四)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组织开展有关保险科研的学术活动;

(五)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保险资料,办好学会刊物《大连保险》和学会网站以其为业内信息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以及加强对外宣传保险、普及保险知识、扩大保险影响;

(六)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就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八)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如每年都要组织力量编写《中国保险年鉴》中大连地方保险概况及相关数据资料的编写工作和《大连年鉴》中保险条目及相关数据的编写工作。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大连市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DaLian Insurance Institute,缩写为:DLII,(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大连市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大连市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设在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和大连市发展保险事业的总体要求,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学术交流;

(二)加强保险理论基础建设,组织编写有关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书刊以及相关的基础教材等;

(三)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对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四)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组织开展有关保险科研的学术活动;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等,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市人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六)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保险资料,办好学会刊物《大连保险》使其成为业内交流的平台;对外宣传保险、普及保险知识、扩大保险影响的窗口;

(七)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就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接受委托承担保险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

(九)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十)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从事保险、金融及相关专业教学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在全国性报刊上独立发表有关保险理论及实务研究方面的文章三篇。

(二)单位会员

1、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大连市工商管理机关取得登记注册的保险经营机构;

2、与保险业有关的院校、科研单位或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及其他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应及时提供重要学术活动情况和成果,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公司在职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八)秘书长应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十年以上,担任过分公司级的领导职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二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捐赠款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本行业或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本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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